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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集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争创优秀班组,争做优秀职工”(简称“双争双优”)活动,更好地发挥优秀班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加强班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班组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优秀职工从优秀班组中选出。

第三条 每年表彰的优秀班组、优秀职工的名额为25个。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所属电力、煤炭、交通等基层企业的班组。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 在考核年度内,优秀班组的必备条件如下:

1.未发生各类违章行为(含人身未遂);

2.未发生轻伤以上各类人身伤害;

3.未发生异常以上各类不安全事件;

4.未发生影响班组团结、社会和谐的不稳定事件;

5.未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优秀班组应积极开展“对标”活动,全面完成企业考核的各项年度任务,与其他同行业、工作性质类同的班组相比,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管理、技能培训、生产经营等方面成绩突出,对照评选标准(见附件),各项指标先进。

第七条 优秀职工作为优秀班组的成员之一,在该班组工作至少一年,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双争双优”活动,爱岗敬业,工作成绩突出。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程序按照《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的规定执

行。

每年1月6日前,各基层企业将评选出来的1个班组及1名职工的典型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附表1)。

第九条 各单位对所属基层企业上报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考评,择优选取20%,每年1月2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附表2)。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组织考评组,会同部分单位对推荐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评审,确定年度优秀名单,提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四章奖励和考核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优秀班组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二条 对荣获集团公司“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优秀职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即优秀班组20000元、优秀职工5000元。

第十三条 对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班组,撤消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系统内对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企业及班组负责人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 优秀班组应高标准、严要求,持续做好班组建设工作。

各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优秀班组的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不断巩固“双争双优”活动创建成果。

若班组连续三年获得集团公司优秀班组称号,集团公司将授予“双争双优活动标兵班组”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基层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优秀班组评选的具体实施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优秀职工评比办法(试行)》作废。

附件: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评选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考评方法

得分

政治思想

(100分)

认真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0

查阅资料

抽检证书

员工访谈

现场检查

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四有”职工队伍,积极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和纪律教育活动.

20

党小组活动经常,班组政治学习每月至少2次;班组党员和骨干作用发挥好,职工队伍稳定,精神面貌好,团结向上,凝聚力强。

20

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激励职工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本企业、爱本岗位,更加勤奋工作。

20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班组民主管理制度,民主推荐各类先进,民主讨论班组重大问题。

20

职业道德(100分)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员工遵守企业行为规范和文明礼仪规定,具有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20

查阅资料

抽检证书

员工访谈

现场检查

员工对公司企业文化有深刻理解,主要核心理念部分能熟记于心。

建立团结、和谐、友爱、平等的新型人际关系。

20

员工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帮助困难职工,送温暖,献爱心。

20

弘扬企业精神和时代精神,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20

积极参加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陶冶情操,创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精神家园。

20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评比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考评方法

得分

安全管理(100分)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建议。

15

查阅资料

抽检证书

员工访谈

现场检查

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和考核。

15

认真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有整改、有总结提高。

10

扎实开展事故预想工作,各项危险作业的应急处置方案、安全措施齐全,针对性强;认真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符合规范化标准,职工正确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20

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前班后会、安全例会定期召开、重点突出、形式灵活、记录真实。

10

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制定防范措施,消除装置性违章现象,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10

严格执行企业有关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内容进行全面详实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检查现场执行情况,保证作业的安全。

10

学习、借鉴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作业方法,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0

技能培训(100分)

认真执行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实际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员工熟练掌握相关制度规程、岗位作业标准,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自救、他救常识,特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20

查阅资料

抽检证书

员工访谈

现场检查

积极参加“创建学习型班组”活动,引导职工钻研技术业务;各种学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

20

积极参加相关的技术练兵、劳动竞赛、科技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15

执行“一帮一”、“师带徒”制度,职工技能水平不断提高。

15

及时排除重大缺陷及隐患,防止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15

在企业、系统内交流经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文章,参加技能比赛,获本企业及以上奖励或先进称号。

15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评比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考评方法

得分

生产技术管理

(100分)

合理组织生产技术活动,充分发挥班组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做好工作总结,逐步实现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20

查阅资料

抽检证书

员工访谈

现场检查

认真落实反事故技术措施,明确项目、设备、人员及完成时间。

15

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工作,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检修质量不断提高;认真执行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设备的监测、记录的工作。

15

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及设备操控程序,设备运行的各项指标逐步优化。

15

做好设备缺陷管理,各设备主人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缺陷;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做到设备标识清楚,整洁完好。

10

资料管理规范。

按照企业规定,对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等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相符,定期试验、检测;及时填写、整理及上报有关设备台帐、技术报告、图纸、会议记录以及统计分析等资料,做到内容准确,凭证齐全、真实,存放有序。

10

积极参加节约油、煤、电、水等节能降耗和修旧利废、小指标竞赛、QC攻关等活动;管理有创新,效果明显,并在企业中得到推广。

15

附表1:

华能集团公司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申报表

基层企业(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优秀班组名称

申报年度

优秀职工姓名

班组人数

优秀班组及职工的主要事迹(加附页):

 

填报人:

年月日

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职能部室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企业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华能集团公司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推荐表

分支机构或产业公司(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优秀班组名称

优秀职工姓名

所在企业名称

优秀班组、优秀职工的事迹材料(加附页)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国家财产和劳动者安全,实现“高质量,高速度、低造价”的建设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系统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改建、扩建、新建及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害,依法规范,加强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产业公司和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安全目标。

建设项目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是对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是:

杜绝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坏事故、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较大及以上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各负其责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产业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部门对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安全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监督责任。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成立由各参建方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最高指挥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成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并持证上岗,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基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基建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集团公司电力建设总体安全目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推广实施“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安全质量标准化”、“应急管理”等工作,建立具有华能特色的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指导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负责对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或参与较大及以上各类事故的调查及认定,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五)负责汇总和上报建设项目安全信息,定期下发有关安全简报和事故通报。

(六)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产业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基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电力建设安全目标,并监督所属建设项目单位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设。

(三)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开展电力建设安全检查。

(四)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或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及认定,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五)负责汇总和上报所属建设项目安全信息,定期下发有关安全简报和事故通报,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三个渠道”报告的有关制度。

(六)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及相关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等“三同时”工作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在所属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中,明确发包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二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

(八)负责监督所属建设项目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及上报备案工作。

(九)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

(十)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设项目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二)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基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关于基建安全管理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目标。

(三)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由各参建方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网络,定期开展活动。

(四)必须执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建设工作的同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五同时”工作。

(五)负责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中,明确发包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控制工程的转包和分包。

加强对承包商分包行为的监督,制定并严格落实承包商分包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分包比例、分包范围及分包单价,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建设项目单位备案。

(六)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安全隐

患的整改;应急预案的演练;重大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检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情况等。

(七)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形势、事故,决定安全措施、计划,发布安全制度、标准,协调安全问题,通报考核奖罚结果。

(八)负责汇总和上报所属建设工程安全信息,定期下发有关安全简报和事故通报,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三个渠道”报告的有关制度。

组织或参与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推广本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经验。

(十)负责与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管等部门联系,取得地方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支持。

(十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十二)其他法定职责。

第四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监督。

各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除接受集团公司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施工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对装置性违章提出整改要求;

(四)保护事故现场,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发现瞒报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予以纠正或越级反映;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立即排除;对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上报安委会。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依据集团公司《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电力建设工作中由于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对上一年度各产业公司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各产业公司负责对上一年度所属建设项目单位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划分等级和标准,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公司电力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生产外包工程中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承包单位系指通过招标、议标并经合同约定获得在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运营、检修技改等环节中从事设计、土建、安装、调试、监理、检修、运行、维护、试验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承包(包括总包和分包)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电力企业作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以及“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

第四条 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集团公司将根据发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各类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和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条 外包工程中发生的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和责任,发包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三个渠道报告制度”以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立即进行上报,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和基层电力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外包工程全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外包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规定,并根据外包工程性质确定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发包单位安全保证、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职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方案、安

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把关,并对现场安全文明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以及发包单位规章制度等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纠正、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等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等级、资格、设备机械情况、技术力量、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以往业绩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相关审查工作不得降低标准、简化手续、逾期不办。

第十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作为合同附件的《安全协议》。

通过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负责人、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和安全施工保证金比例、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和考核、事故上报和调查等内容。

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不得进场作业。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告知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承包单位人员素质、资质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工程特点,在承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准许进入作业现场;以书面形式对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经承包单位签字确认;督促监理等承包单位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在正式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单位缴纳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第十三条 生产区域内以及特殊、危险的作业,必须执行集团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关于工作票和操作票的规定。

复杂性、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实行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和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监护制。

遇有需要进行设备操作时,需经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同意,由发包单位运行人员填写操作票并进行设备操作。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对费用的提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三同时”工作。

参与有关“三同时”项目招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将长期在本单位从事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承包单位,纳入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配在相关班组或车间的承包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正式员工一并进行管理。

第三章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做好防范各类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发包单位设备、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禁止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

分包事项在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未经发包单位书面批准不得分包。

总包单位应在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向发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按照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的要求,制定确保工程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照国家和华能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成立负责工程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

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全体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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