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政策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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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政策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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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对比

分类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

营利性养老机构

土地

养老专用地50年使用权,产权不可分割。

方式可以划拨,不可以出售,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商业或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40-70年,产权可以分割出售

不需要或很少缴纳土地出让金

招拍挂手段获得,正常的费用全部缴纳

房屋

限定40平方米以内、出租期限不能超过5年

出租期20年

注册

民政局,民办非企业

工商局注册,民政局审批

补贴

一次性建设投资补贴最高25000元/床、运营补贴最高500元/床/月

没有补贴

税收

减免营业税等、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同时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能源费用

水电气暖实行民用价格

享受非营利养老机构同样待遇

利润分配

不得分红,资产不能私有化、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没有限制

保险

养老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政府承担80%

享受非营利养老机构同样待遇

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星级评定

民政局主导并评定

不在评级范围

河南省关于落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降低门槛,简化手续。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

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

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

制。

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

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

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

厅、工商局和各省辖

市、直管县(市)政

持续实施

2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科学研究制订

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发展、城

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省辖市、各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3

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

不少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

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

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方

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

交付使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和各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

20l4年6月底前出台

具体措施

4

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

各省辖市、县

(市)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

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

对新办的非营利

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

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

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对新办的营利

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

按照国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

优先保障供应。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

厅、民政厅和各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

政府

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

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5

省本级及市、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的彩票公益金,确保50%以上用于支持养

老服务业。

省民政厅、财政厅和

各省辖市、各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6

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机构

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

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

建立动态保障机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

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

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各省辖市、各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7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措施。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民政厅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8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

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

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

比例扣除。

省财政厅、地税局

持续实施

9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

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

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养老机构

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民政厅、国税局

持续实施

10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

生活类价格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和各省

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11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

等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商务厅、民

政厅

持续实施

12

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

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卫生

厅、人口计生委、民

政厅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13

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

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

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

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有条

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

助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财政厅、民政厅

和各省辖市、各直管

县(市)政府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14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

注册考核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厅、人口计

生委、民政厅

2014年8月底前启

动实施

15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

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

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

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支持有条

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

理、康复等服务。

省卫生厅、人口计生

委、民政厅和各省辖

市、各直管县(市)

政府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16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

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工(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

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

进一步优化医疗

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

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厅、人口计

生委

持续实施

17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

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

使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

务业。

河南银监局、人行郑

州中心支行、省政府

金融办、省财政厅、

民政厅

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

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

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据初步统计,到今年年初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预计将以每年超过1%的速度增长。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已迫在眉睫。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培养老年服务消费市场,吸纳社会就业,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

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增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发展。

(1)服务对象公众化。

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为发展宗旨,不断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服务方式多样化。

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住养、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籍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及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

(3)服务队伍专业化。

推进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4)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

(5)运作机制市场化。

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6)城乡发展一体化。

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和购置等多种方式,扩大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模。

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将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运营,借助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为广大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

积极探索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文化活动资源,逐步形成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和提供低偿或无偿社区服务场所等措施,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企业在社区设置养老服务网点,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送餐代购、咨询指导、法律维权、安全巡视等社区养老服务。

推动农村敬老院拓展服务内容,面向农村家庭特别是空巢老年家庭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对非公办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视同仁,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格局。

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推动形成一批设施条件完善、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和具有医护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逐步建立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补贴制度。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登记管理。

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不同类型。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登记管理的国有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举办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项目审批政策。

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会同发改委、建筑规划等部门按照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的原则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建设标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

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

(三)土地使用政策。

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划拨用地,要优先给予安排,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

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

(四)税费减免政策。

经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对养老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服务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治安联防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义务植树费。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

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政府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1.建设补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从2010年起,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

其中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元(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20元)。

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

从2010年起,每年年底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3.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财政每年拨付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健全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和个人档案;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建设的补助;对居家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扶持农村居家养老工作的开展。

(六)金融、信贷部门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七)培训和用工政策。

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信阳市(含各县区)《就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我市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鼓励4050人员(下岗职工)进入养老服务业,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享受我市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九)社会捐助政策。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所受捐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列入议事日程。

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规划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老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确保老龄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用于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老年维权和学术交流,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三)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培养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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