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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水施工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

特殊建筑的地下防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专门技术规程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1.0.3条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各种原材料、制品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

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

各种拌合物的配合成分和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和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第1.0.5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

   第二章地下防水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第2.1.2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

   第2.1.3条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距离,且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构造。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

   第2.1.4条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

地下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避免再在其上凿眼打洞。

   第2.1.5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项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

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当下一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善保护,防止损坏。

   第二节防水混凝土结构

   第2.2.1条防水混凝土结构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适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设备基础等防水建筑。

   第2.2.2条防水混凝土结构应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在侵蚀性介质中使用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

   注:

混凝土的耐蚀系数是混凝土试块分别在侵蚀性介质中与在饮用水中养护六个月的抗折强度之比。

   第2.2.3条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

标号不宜低于425号。

   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如掺用外加剂,亦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

如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水泥。

   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二、砂、石:

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毫米,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大于1.5%。

   三、水:

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四、外加剂:

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减水剂、加气剂、防水剂及膨胀剂等。

   第2.2.4条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

选定配合比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抗渗标号提高2千克力/平方厘米,其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包括粉细料在内)不少于320公斤;

   二、含砂率以35~40%为宜;灰砂比应为1∶2~1∶2.5;

   三、水灰比不大于0.6;

   四、坍落度不大于5厘米;如掺用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受此限;

   五、掺用引气型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其含气量应控制在3~5%。

   第2.2.5条防水混凝土结构施工时,固定模板用的铁丝和螺栓不宜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

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以及绑扎铁丝,均不得接触模板。

   如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时,应采取止水措施,一般采用下列方法:

   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止水环。

止水环必须满焊,环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螺栓加堵头。

第2.2.6条防水混凝土应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分钟。

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选用搅拌时间。

防水混凝土应用机械振捣密实。

   第2.2.7条底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得留施工缝。

墙体一般只允许留设水平施工缝,其位置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壁交接处,一般宜留在高出底板上表面不小于200毫米的墙身上。

墙体设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毫米。

如必须留设垂直施工缝时,应留在结构的变形缝处。

 

    在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浮粒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再铺上一层20~25毫米厚的水泥砂浆,水泥砂浆所用的材料和灰砂比应与混凝土的材料和灰砂比相同。

   第2.2.8条在防水混凝土结构中有密集管群穿过处、预埋件或钢筋稠密处,浇筑混凝土有困难时,应采用相同抗渗标号的细石混凝土浇筑;预埋大管径的套管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板时,应在其底部开设浇筑振捣孔,以利排气、浇筑和振捣。

   第2.2.9条固定设备用的锚栓等预埋件,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入。

如必须在混凝土中预留锚孔时,预留孔底部须保留至少150毫米厚的混凝土。

当预留孔底部的厚度小于150毫米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措施。

   第2.2.10条防水混凝土凝结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并充分保持湿润。

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昼夜。

拆模时,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温度与周围气温的温差不得超过15℃。

第2.2.11条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抗渗性能,应以标准条件下养护的防水混凝土抗渗试块的试验结果评定。

抗渗试块的留置组数可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至少一组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其余试块应与构件相同条件下养护。

试块养护期不少于28天,不超过90天。

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留制试块。

   强度试块必须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四章的规定留制。

   第2.2.12条防水混凝土冬期施工,宜采用暖棚法,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七章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

   防水混凝土不宜采用电热法养护。

   采用蒸汽养护时,不宜直接向混凝土喷射蒸汽,但应保持混凝土结构有一定的湿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并应采取措施排除冷凝水和防止结冰。

蒸汽养护应按下列规定控制升温与降温速度:

升温速度:

对表面系数小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6℃/小时;对表面系数为6和大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8℃/小时;恒温温度不得高于50℃;降温速度:

不宜超过5℃/小时。

   第三节水泥砂浆防水层

   第2.3.1条水泥砂浆防水层分为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两种,适用于地下砖石结构的防水层及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加强层。

   第2.3.2条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

宜采用标号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膨胀水泥,亦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水泥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二、外加剂:

宜采用氯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膨胀剂或减水剂;

   三、砂:

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的规定;

   四、水:

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2.3.3条水泥砂浆和水泥浆的配合比应根据防水要求、原材料性能和施工方法确过,施工时必须严格掌握。

   掺外加剂或使用膨胀水泥的水泥砂浆,其配合比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2.3.4条铺抹水泥砂浆防水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粗糙、清洁并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二、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不论迎水面或背水面均须分两层铺抹,表面应压光,总厚度不应小于20毫米;

   三、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在迎水面宜用五层交叉抹面作法,在背水面宜用四层交叉抹面作法;

   四、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8厘米;

   五、水泥砂浆应随拌随用。

   第2.3.5条各种水泥砂浆防水层的阴阳角均应做成圆弧形或钝角。

圆弧半径一般为:

阳角10毫米,阴角50毫米。

   第2.3.6条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每层宜连续施工,各层紧密贴合不留施工缝。

如必须留施工缝时,则应留成阶梯坡形槎,接槎要依照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

接槎位置一般宜在地面上,亦可在墙面上,但均需离开阴阳角处200毫米。

   第2.3.7条水泥砂浆防水层无论迎水面或背水面,其高度均应超出室外地坪不小于150毫米。

   第2.3.8条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时,气温不应低于+5℃,且基层表面应保持正温度。

如在低于此温度时施工,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掺用氯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及膨胀剂的防水砂浆,不应在+35℃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

   第2.3.9条手工铺抹或机械喷涂施工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在凝结后应立即进行养护。

养护时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防水层湿润。

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昼夜;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昼夜,在此期间不得受静水压作用。

使用其他品种的水泥,应按专门技术规定养护。

   第四节卷材防水层

   第2.4.1条卷材防水层应铺贴在下列基层上:

   一、整体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整体的水泥砂浆找平层;

   三、整体的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找平层。

   第2.4.2条铺贴卷材的基层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

   二、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平整度为:

用2米长直尺检查,基层与直尺间的最大空隙不应超过5毫米,且每米长度内不得多于一处,空隙仅允许平缓变化;

   三、基层表面应清洁干净;

   四、基层表面的阴阳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形或钝角;

   五、基层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2.4.3条铺贴卷材前,宜使基层表面干燥。

   平面铺贴卷材,基层表面干燥有困难时,第一层卷材可用沥青胶结材料铺贴在潮湿的基层上,但应使卷材与基层贴紧。

必要时卷材层数应比设计增加一层。

   立面铺贴卷材,基层表面应满涂冷底子油,待冷底子油干燥后,即可铺贴。

    第2.4.4条沥青胶结材料的配合比、调制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附录一的有关规定。

  铺贴石油沥青卷材必须用石油沥青胶结材料,铺贴焦油沥青卷材必须用焦油沥青胶结材料。

  防水层所用的沥青,其软化点应较基层及防水层周围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高出20~25℃,且不低于40℃。

   沥青胶结材料的加热温度及使用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第2.2.11条的有关规定。

   第2.4.5条地下卷材防水层宜采用耐腐蚀的卷材和玛碳脂。

   耐酸玛王帝脂应采用角闪石棉、辉绿岩粉、石英粉或其它耐酸的矿物粉为填充料,耐碱玛王帝脂应采用滑石粉、温石棉、石灰石粉、白云石粉或其它耐碱的矿物粉为填充料。

   卷材铺贴前应保持干燥,清除表面撒布物,避免损伤卷材。

   第2.4.6条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粘贴卷材的沥青胶结材料的厚度一般为1.5~2.5毫米;

   二、卷材的搭接长度:

长边不应小于100毫米,短边不应小于150毫米。

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三、在立面与平面的转角处,卷材的接缝应留在平面上距立面不小于600毫米处;

   四、在所有转角处均应铺贴附加层。

附加层可用两层同样的卷材或一层抗拉强度较高的卷材。

附加层应按加固处的形状仔细粘贴紧密;

   五、粘贴卷材时应展平压实。

卷材与基层和各层卷材间必须粘结紧密,多余的沥青胶结材料应挤出,搭接缝必须用沥青胶结材料仔细封严。

最后一层卷材贴好后,应在其表面上均匀地涂刷一层厚为1~1.5毫米的热沥青胶结材料。

   甲阴角的第一层油毡铺贴法

   乙阴角的第二层油毡铺贴法

   丙阳角的第一层油毡铺贴法

   第2.4.7条立面卷材防水层铺贴在需防水结构外表面时(即外防外贴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铺贴卷材时应先铺贴平面,后铺贴立面,平、立面交接处应交叉搭接;

   二、临时性保护墙宜用石灰砂浆砌筑,以便拆除,内表面应用石灰砂浆做找平层,并刷石灰浆。

如用模板代替临时性保护墙时,应在其上涂刷隔离剂。

各层卷材铺好后,其顶端应予以临时固定,表面上应按本规范第2.8.1条的规定做好保护层,然后方可进行需防水结构的施工;

   三、自平面折向立面的卷材与永久性保护墙接触的部位,应用沥青胶结材料紧密贴严;与临时性保护墙或需防水结构的模板接触的部位,应临时贴附在该墙上或模板上;

需防水结构完成后,铺贴立面卷材之前,应先将接槎部位的各层卷材揭开,并将其表面清理干净。

如卷材有局部损伤,应进行修补后方可继续施工。

此处卷材应用错槎接缝,上层卷材盖过下层卷材不应小于150毫米;

   四、卷材防水层完成经检查合格后,应按本规范第2.8.1条和第2.8.2条的规定做好保护层。

   第2.4.8条当施工条件受到限制时,卷材方可铺贴在永久性保护墙的内表面上(即外防内贴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需防水结构施工前,应将永久性保护墙砌筑在与需防水结构同一的垫层上。

保护墙内表面应抹1∶3水泥砂浆找平层,待其基本干燥并满涂冷底子油后,再将全部立面卷材防水层粘贴在该墙上。

永久性保护墙可代替模板,但应采取加固措施;

   二、卷材宜先铺贴立面,后铺贴平面。

铺贴立面时,应先铺转角,后铺大面;

   三、卷材防水层铺贴完成后,应按照本规范第2.8.1条的规定做好保护层,然后方可进行需防水结构施工。

   第2.4.9条卷材防水层应在气温不低于+5℃时施工,如必须在低于此气温时施工,则应采取措施使沥青胶结材料的铺设厚度尽量控制在2.5毫米以内,铺好的防水层不得有裂缝和粘结不良现象,否则应在暖棚中进行施工。

   第五节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

   第2.5.1条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主要用于防水混凝土结构或水泥砂浆防水层上,作为附加防水层。

  第2.5.2条在侵蚀性介质中,如使用沥青玛王帝脂作防水层时,应采用相应的耐腐蚀填充料,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4.5条的有关规定。

  第2.5.3条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洁净;

  二、基层表面应满涂冷底子油,并宜使其干燥;

  三、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一般涂2层,每层厚度为1.5~2毫米;

  四、沥青胶结材料所用的沥青,其软化点应符合本规范第2.4.4条的有关规定。

   沥青胶结材料的加热温度和使用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第2.2.11条的有关规定。

  第2.5.4条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可在气温不低于-20℃时施工,如温度过低,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在炎热季节施工时,为避免烈日暴晒引起沥青流淌,应采取遮阳措施。

   第六节金属防水层

   第2.6.1条金属防水层所用的金属板和焊条的规格及材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板的拼接或金属板与需防水结构金属连接件的连接,均应采用焊接。

   防水层采用4毫米以上的钢板时,其焊接质量及技术要求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水层采用4毫米及其以下的钢板时,其焊接质量及技术要求应按有关的专门规程执行。

   竖向金属板的垂直接缝应相互错开。

   第2.6.2条金属防水层一般铺设在防水建筑的内部。

浇筑防水建筑的混凝土前铺设金属防水层时,拼接好的金属防水层应与防水建筑的钢筋焊牢,或在金属防水层上焊以一定数量的锚件,以便与混凝土或砌体连结牢固。

金属防水层可作模板使用,但应用临时支撑加固。

    在已作好的防水建筑上铺设金属防水层时,金属板应连续焊在混凝土或砌体中的预埋件上。

    如金属防水层先焊成箱体,再整体吊装就位时,应在其内部加设临时支撑,防止箱体变形。

   第2.6.3条金属板的拼缝焊好后,应用探伤仪、气泡法、真空法、煤油渗透法等检查焊缝的严密性,如发现焊缝不合格或有渗漏现象,应予修整或补焊,直至合格为止。

   第2.6.4条金属防水层应与防水建筑紧密贴合。

如先施工防水建筑,后铺设金属防水层时,其焊缝经检查合格后,应将金属防水层与防水建筑间的空隙用水泥砂浆灌严。

 

    第2.6.5条金属防水层应加保护,所用保护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6.6条金属防水层与卷材防水层相连时,应将卷材防水层夹紧在金属防水层与夹板中间,夹板宽度不应小于100毫米,夹板下涂沥青胶结材料,并用沥青玻璃布油毡、再生胶油毡或软金属片等衬垫,然后用螺栓紧固。

   螺栓应焊在金属防水层上或预埋在混凝土中。

   第七节细部构造

   第2.7.1条地下防水工程墙体和底板上所有的预埋管道及预埋件,必须在浇筑混凝土前按设计要求予以固定,并经检查合格后,浇筑于混凝土内。

   穿墙管道预埋套管应设置止水环,环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止水环必须满焊严密。

   第2.7.2条卷材防水层与穿过防水层的管道的连接处,如预埋套管带有法兰时,应将卷材粘贴在法兰上,粘贴宽度至少为100毫米,并用夹板将卷材压紧。

粘贴前应将金属配件表面的尘垢和铁锈清除干净,刷上沥青。

夹紧卷材的压紧板或夹板下面应用软金属片、石棉纸板、再生胶油毡或沥青玻璃布油毡衬垫。

   卷材防水层与穿过防水层的管道的连接处,如预埋套管无法兰时,应逐层增设卷材附加层。

在铺贴卷材前必须将预埋套管上的铁锈、杂物清理干净。

在第一层卷材铺贴后,随即铺贴一层圆环形及长条形卷材附加层,并用沥青麻丝缠牢,照此铺贴第二层及以后各层卷材和卷材附加层。

最后一层卷材和卷材附加层做完后,应缠上沥青麻丝,并涂上一层热沥青。

穿墙管与套管之间封口可用铅捻口或石棉水泥打口。

    第2.7.3条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不受水压的地下防水工程中,结构的变形缝应用加防腐掺合料的沥青浸过的毛毡、麻丝或纤维板填塞严密,并用有纤维掺合料的沥青等材料封缝。

在重要的结构中,墙的变形缝应做出沟槽,并填嵌严密。

    墙的变形缝的填缝应根据墙的施工进度逐段进行,每300~500毫米高应填缝一次,缝宽不宜小于30毫米。

   不受水压的卷材防水层,在变形缝处,除原有的卷材防水层外,应加铺两层抗拉强度较高的卷材,如玻璃布油毡或再生胶油毡等;

   二、在受水压的地下防水工程中,当温度经常处于50℃以下并不受强氧化作用时,结构的变形缝宜采用橡胶或塑料止水带;当有油类侵蚀时,应选用相应的耐油橡胶或塑料止水带。

止水带应采用整条的,如必须接长或接成环状时,其接缝应焊接或胶结;

   注:

橡胶止水带技术性能的参考指标,是在抗拉延伸率达到150%时,用肉眼观察没有裂缝、孔洞和分层等破坏现象。

    三、在受高温和水压的防水工程中,结构变形缝宜采用1~2毫米厚的紫铜板或不锈钢板制成的金属止水带。

金属止水带应是整条的,如需接长时,接缝应用焊接,焊缝应严密平整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四、采用埋入式橡胶或塑料止水带的变形缝施工时,止水带的位置应准确,圆环中心应在变形缝的中心线上。

止水带应固定,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清洗干净,不得留有泥土杂物,以免影响与混凝土的粘结;

    五、采用夹板安装在预埋螺栓上的可卸式止水带与夹板之间以及与预埋件之间均应用石棉纸板或软金属片衬垫严密。

 采用埋入式金属止水带时,其两侧边缘应有可靠的锚固措施;

   六、止水带的接头应尽可能设置在变形缝的水平部位,不得设置在变形缝的转角处。

转角处的金属止水带应做成圆弧形。

   第2.7.4条后浇缝是一种刚性接缝,适用于不允许留柔性变形缝的工程。

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浇缝留设的位置及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后浇缝可留成企口缝、阶梯缝或平直缝;

   三、后浇缝混凝土应在其两侧混凝土浇筑完毕,并间隔六个星期后再浇筑,在此间隔期间,应保持该部位清洁。

后浇缝混凝土浇筑后,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四个星期;

   四、后浇缝应优先选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标号应与两侧混凝土相同。

施工温度应低于两侧混凝土施工时的温度,且宜选择气温较低的季节施工。

浇筑前应将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洗干净,并保持湿润。

   第2.7.5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细部处理:

   一、露出基层的埋设件和管道等周围应剔出深30毫米、宽20毫米的环形凹槽(可根据埋设件或管径大小适当调整宽深尺寸),在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前,先用水泥浆(水灰比0.37~0.4)及水泥砂浆将其填实,然后再做防水层 

   二、地下防水工程的楼梯或门口均须做防水处理。

楼梯间的装饰及踏步的防滑条等应在防水层抹完后再行施工。

木制门应采用后塞口的作法,即在其他部位的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再安装门框。

   第八节防水层的保护层

   第2.8.1条卷材防水层或沥青涂料防水层上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保护层,在立面上,应在涂刷防水层最后一层沥青胶结材料时,趁热粘上干净的热砂或散麻丝,待冷却后,随即铺抹一层10~2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浆保护层;在平面上可铺设一层30~5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

   第2.8.2条为压紧和保护外部防水层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不受损伤,应在防水层上先铺抹水泥砂浆,再用砖或混凝土板块修筑保护墙,防水层与保护墙间的空隙应随时用砌筑砂浆填实。

   防水层保护墙应在转角处和每隔5~6米的地方断开,并在断开的缝中用卷材条或沥青麻丝填塞。

   内部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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