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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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

河北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食安办〔2016〕15号)要求,为规范我省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整治违禁药物使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净化畜禽水产品市场为主线,按照“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检打结合、着力治本”的工作思路,对畜禽和水产品的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暂养中违规使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兽药及化合物、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肉牛、肉羊、生猪、家禽、水产品等品种。

(二)重点单位

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畜禽水产品大中型养殖场和散养集中区域,畜禽水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经营单位,采购和暂养水产品的餐饮单位,销售兽药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单位。

(三)重点问题

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畜禽兽药使用、水产品兽药使用、网络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餐饮提供者采购和暂养、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三、整治内容和任务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部署,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门负责整顿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1、整顿兽药生产、经营行为

(1)检查辖区内兽药生产单位GM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

驻场兽医是否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注册或登记。

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2)检查辖区内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3)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2、规范畜禽水产品养殖行为

(1)强化兽药使用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

检查兽药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兽药采购储存使用、疾病治疗、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是否按规定采购、使用兽用处方药,动物诊疗及兽药使用记录是否真实、完备,是否存在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假劣兽药或其他违禁药物的问题,能否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实施养殖环节、生产运输环节和屠宰环节畜禽水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

(2)加大对水产苗种场、原(良)种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单位的监督抽检和执法检查,以大菱鲆、鲤鱼、草鱼、罗非鱼、对虾等为重点品种,以海淡水养殖主产区及2015、2016年违禁药物检出率较高的地区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行为。

整合、取缔不具备生产资质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苗种场,查处无证生产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严禁带药苗种流入养殖环节。

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扎实开展“检打联动”活动,确保问题水产品不出养殖基地。

(3)以肉牛、肉羊、生猪为重点,完善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监管。

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加大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厂环节的“瘦肉精”检测力度,严厉打击在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从源头控制“瘦肉精”流入到畜牧养殖环节。

对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与“瘦肉精”快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动物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

严格实施出栏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自检和监管部门抽检制度、收购贩运环节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

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预警监测力度,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和采购暂养行为

1、强化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管理

加强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

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业部门还未出台检疫检验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除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

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

2、加大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排查力度

加强对经营水产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管。

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水产品进货索证索票等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水产品暂养期间非法添加、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违法行为。

3、严查以畜禽水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监督企业、小作坊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猪肉必须持有“两证两章”(即“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生产企业要查验定点屠宰证明,切实做到进行溯源;要求所购畜禽水产品必须持有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采购的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严厉查处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病死以及过期变质等不合格原料肉品、添加了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原料肉加工食品的行为。

4、积极开展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督抽检

结合《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河北)实施方案》、《2016年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以及2017年的国抽(转河北)和省抽计划,增加市场销售及餐饮服务环节畜禽水产品监督抽检数量和频率,侧重检测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等项目。

针对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畜禽水产品兽药苗头隐患,适时调整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抽检。

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兽药等的风险监测

省卫生计生委参照2016年、2017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结合本部门制定的年度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和致病菌的耐药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四)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配合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网站

省通信管理局配合省食安办、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配合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核实确认为非法的,依据相关部门处理决定依法予以处置。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网络销售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禁用化合物的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探索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9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10月)

各地食品安全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

各级监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传达有关要求,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月—10月)

各级监管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单位集中监督检查力度,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

加大对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

通过职能部门主动监测和社会多方面举报信息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意见和建议等。

2017年11月20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请将专项整治总结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市级各监管部门请将专项整治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级对口部门。

11月30日前,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将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国家对口部门,同时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抽查,对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要成立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各监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确保各环节信息畅通、全程监管、无缝衔接、形成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保持严打态势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要加大抗生素等兽药、禁用化合物的抽检力度,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

建立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追溯问题源头,健全完善畜禽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指导基层加大案件查处的针对性。

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注重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监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编制印发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问答,开展禁用药物“扫盲”行动,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

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

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

要重点宣传违法、失信企业的查处情况,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反馈社会诉求,构建兽药社会共治新局面,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指导调度,强化督导检查

整治期间,省级各监管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季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向国家对口职能部门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报送;各市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季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报送。

第一次上报(10月8日前)时,要重点报送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通知等,同时报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级各监管部门要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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