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妇女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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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妇女发展规划
秦都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秦都区人口总量中,妇女占全区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秦都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主要目标基本实现,进一步优化了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领域得到全面发展,为新世纪我区妇女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1-2020年,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按照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咸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标任务,立足我区妇女发展的实际,以促进妇女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妇女素质为重点,以保障妇女权益为根本,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全面发展原则。
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平等发展原则。
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协调发展原则。
加强制度建设,统筹社会资源,合理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促进城乡和不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
妇女参与原则。
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改善妇女生存发展环境,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全面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区孕产妇死亡率2015年降到22/10万以下,2020年下降到20/10万以下。
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
2015年全区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6%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9%以上。
4、保障妇女生育权。
妇女享有避孕、节育和生育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降低人工流产率。
5、降低妇女常见病发病率。
妇女常见病筛查3年覆盖率2015年达到90%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
6、提高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和早诊早治率。
7、降低孕产期妇女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孕产期妇女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30%。
8、提高中老年妇女保健服务水平。
重视更年期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城乡老年妇女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
9、控制妇女艾滋病、梅毒、乙肝、性病新发感染率。
10、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预防妇女精神疾病的发生,降低致残率。
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加大执法力度。
2、加大对妇幼医疗卫生保健的支持力度。
增加妇幼保健经费在卫生事业经费中的比重;增强农村妇幼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保健服务。
3、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和服务。
健全产科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孕产妇急救网络;做好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力度;倡导孕产妇自然分娩,减少剖宫产;将流动妇女中的孕产妇纳入居住地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体系。
4、完善三级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宣传普及围产保健、孕期营养、婚检、自然分娩等知识;推进免费婚检;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机制。
5、强化妇女生育优质服务。
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研发、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全面实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例。
6、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
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建立妇女常见病检查长效机制,每两年至少为妇女提供一次妇科病检查;加大“两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检查覆盖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实施分类补助或免费治疗。
7、提高孕产期妇女营养水平。
大力开展营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加强科学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哺乳期妇女等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干预。
8、提高中老年妇女保健水平。
建立中老年妇女健康检查长效机制;医疗保健机构开设更年期门诊;加强老年妇女常见病的预防与治疗。
9、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性病传播。
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将预防艾滋病、梅毒等母婴传播疾病纳入妇幼保健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督。
10、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建立覆盖城乡、以社区为单位的精神健康服务网络;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识别和处理精神疾病的能力;针对妇女不同阶段的生理、心理特征,开展咨询辅导和干预。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提高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性别敏感度。
2、保障女性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资源。
2015年女性高中教育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以上,2020年达到99%以上;2015年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8%以上,2020年达到42%。
3、增强女性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保证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在不同教育阶段的教材和教学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理念。
提倡和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和性别平等课程。
5、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2015年达到12年以上,2020年达到13年以上。
6、控制女性文盲率。
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0.5%以下。
保障措施:
1、教育工作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在涉及教育的相关政策及规划中,增加体现性别平等的指标,并将其纳入全区年度计划和工作考评范围。
2、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
以政策或文件形式对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性别比例作出规定,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达到规定要求的比例。
3、提高学校教育中的社会性别意识。
对教育工作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在教学中体现性别平等内容;对教材和教育过程进行性别评估;加强妇女理论和女性学学科建设。
4、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学校教育机会。
加大对贫困家庭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女生的扶持力度,实行财政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女生助学活动。
5、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终身教育机会,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
6、继续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
巩固扫盲成果,降低复盲率;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妇女文盲。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年增长。
3、提高女性非农就业率;缩小男女非农就业收入差距。
4、促进新增女性劳动力就业、创业,缩小男女失业率差距。
5、培育女性技术和经济管理人才。
提高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2020年不低于38%;提高女性劳动技能水平,2020年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15%、25%、40%;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提高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
2020年达到99%以上。
7、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8、提高城乡妇女收入水平,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9、保障妇女对土地的权益和持续收益,尤其是离婚、嫁城妇女的经济权益。
保障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加强劳动监察,加大奖惩力度。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不得将性别或变相将性别作为录用、使用、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
3、支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
建立妇女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拓展妇女小额贷款业务;建立健全以妇女为主导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就近就地创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推动妇女在新兴行业就业;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为城乡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4、推进农村妇女的非农转移。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为农村妇女提供每年至少一次免费使用技术和非农就业培训;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女性向非农行业有序转移。
5、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绩效的女性,用人单位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6、提高妇女就业层次和经济管理水平。
完善女性职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妇女人才培养体系和流动平台;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加强对妇女管理人才培训;推动妇女进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
提高企业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将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纳入政府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女性职业病的监测与防控。
9、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政策,清理与法律相冲突的村规民约。
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等制度,确保妇女拥有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及其收益。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2020年达到30%以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2、保障部门、镇办领导班子配备女性干部。
2020年,区委、区政府2/3以上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性领导,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镇(街道)党(工)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分别要有1名以上女性,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
3、提高后备干部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
4、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提高村、社区“两委会”中女性比例。
2020年,村“两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女村主任的比例达到10%以上;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女主任比例达到20%以上。
保障措施:
1、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程序和办法。
严格执行关于妇女参政的有关政策,各级人大、政协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换届方案对女性参选参政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和保障措施。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务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将社会性别平等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媒体工作者社会性别敏感度。
3、提高妇女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科学化水平。
加大妇女干部培训资金投入;保障各级各类女干部,特别是基层女干部、妇女骨干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
保障妇女在干部选拔、聘用、晋升中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制定、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专项规划和制度。
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途径,增加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任职的数量;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6、推动基层妇女广泛参与民主管理。
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
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建全和完善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树立妇女典型,促进各层次“三八红旗手”与下一级劳模同等待遇;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
2020年,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
逐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2、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妇女基本生育费用社会承担。
逐步实现城乡妇女生育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孕产期基本保健服务)个人零负担。
3、提高妇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
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率2015年达到96%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2015年达到95%,2020年达到98%以上。
4、扩大城乡妇女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2015年实现全覆盖。
5、提高失业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6、提高女性劳动性工伤保险参保率。
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2%以上。
7、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
2020年,老年妇女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特别关注残疾、贫困、高龄等困难老年妇女群体的社会养老需求,建立政府养老服务购买机制,为困难老年妇女提供免费养老服务。
8、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对贫困家庭中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单身母亲实施分类施保。
保障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出台,保障男女平等享有以及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2、建立健全妇女生育保障普惠制度。
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相应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将生育津贴纳入补贴范围;制定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补贴政策,逐步实现城镇未就业妇女以及农村妇女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的社会承担。
3、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
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与统筹级次,增强基金支付的保障能力;在普惠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针对女性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制度。
4、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经济发展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步提高的调整机制,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
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8、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现应保尽保。
9、倡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各类公益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构建体现性别平等的制度政策环境。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2、优化体现性别平等的宣传舆论环境。
建立媒体社会性别监测指标体系和舆论引导机制,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3、营造体现性别平等的社区环境。
建设宜居社区、温馨家庭。
4、优化生态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
202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推动农村新能源的应用范围;减少污染源,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5、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
保障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从环境影响、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性别评估,吸引并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政策、规划的决策、实施和管理。
3、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艺术和传媒政策。
建立传媒监测制度和设立传媒监测机构;禁止在媒体上侮辱、贬抑、否定妇女人格;引导鼓励社会和民间机构对社会性别平等状况进行监测和评议。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
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妇女包括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妇女提高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的能力,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妇女之家”。
完善社区活动室、图书室;开设家庭教育、性别教育等讲座,组织妇女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开展相关的促进性别平等的公益性活动;完善“妇女之家”功能,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6、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妇女喜闻乐见的各类文体活动,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
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7、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检查数据库。
加强对饮用水、室内空气和生活生产环境的监测评估;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8、在城镇场馆、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9、把性别统计纳入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统计工作。
加强对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区以及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救灾物资筹集、贮备和分配应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
(七)妇女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备案审查,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2、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升,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显著增强。
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6、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确保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法律援助案件实现尽援优援。
保障措施:
1、广泛深入宣传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六五、七五普法规划;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知晓率。
2、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
重点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和家政服务的立法工作。
3、由妇儿工委牵头对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实施性别平等的社会评议,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条款纳入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监察范围。
4、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
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妇女自我防范意识;完善社会管理,加强被解救妇女心理康复和社会融入的救助工作。
5、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力度。
完善家庭暴力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区政府或区妇儿工委草拟,报经区人大会议,出台全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站作用,普遍建立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机构;推动在全区法院普遍建立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介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6、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干预机制。
公安、法院系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性骚扰案件,制裁性骚扰行为。
7、加强对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性别培训。
提高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性别意识和办理妇女权益案件的实际技能。
8、探索在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和方式方法。
在公、检、法、司和行政部门成立维护妇女权益的合议庭、工作站、投诉中心等。
9、加大对受害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扩大对维权妇女的法律援助范围,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对陷入生命健康危机或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受害妇女进行专项救助;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
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和促进妇女规划的实施,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
要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
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规划的实施。
(五)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
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由有关部门汇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
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做好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六)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落实机构、编制、人员,提高实施规划的指导协调能力。
(七)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
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
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带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八)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
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和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划的意义、重要内容和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与成效,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
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
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
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