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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海产品合同

采购海产品合同

  篇一:

海鲜采购合同

  海鲜采购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此合同一式____份,买卖双方各_____份。

  第二条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买卖双方协商。

此批购货合同总金额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明细如上表。

买方应先预付全货款的30%的订金合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运输与包装

  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丢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检验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少、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天内更换或补发货物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要保证产品质量,按时把货交到买方指定地点,经买方验收后给卖方开据收货证明,并在收货后____日内付清余款,否则买方应偿付卖方货物余款总额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如拒收合格商品,亦应偿付卖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

  3.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定货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卖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买方,并在合理期内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或申请______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本合同涂改后无效。

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期为准.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经盖章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

(盖章)______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11级酒管7班李恺祺111010608苏迪111010727郭雷111010721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水产品购销合同

  水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水产品的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标准

  第二条订购水产品需要检验、检疫的,甲方提供抽样标本,由甲方委托南阳市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订购水产品收购价格按照渔船到港时的市场价计算。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6月25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

甲方将所订水产品送到乙方所在地的渔港码头,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

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贩运的以海上交易地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

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按照所属鱼类单体重量以及新鲜鱼进行验收。

  (四)自然损耗:

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10%以内(含10%)。

  第七条乙方于20XX年5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270000元。

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二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

乙方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

  户银行:

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帐号:

6224211166666606896,户名:

王守岐。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

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因遭遇台风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水产品;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项解决:

  

(一)交南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5月15日20XX年5月15日

  篇三:

海鲜采购合同

  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

  采购方:

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

  协商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食品原材料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采购内容及履行期限

  为保障甲方酒店的正常运行,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海鲜等货物(乙方需提供向甲方所供货物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所遵循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号)。

该合同自20XX年12月01日至20XX年11月31日履行。

  第二条:

批次订货与临时订货

  批次订货:

甲方每日在PR单及ML单范围内向乙方订货一至两次,甲方

  于小时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乙方发出订货要求,乙方收到PR单及ML单或甲方口头通知后,乙方3时内由指定人员签字后以传真方式或口头方式向甲方确认订货单。

  临时订货:

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批次订货时间以外临时向乙方订货,订

  货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如果是临时口头订货,乙方在送货时有权要求甲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第三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批次订货以订货单(PR单及ML单)为准,临时订货以采购部通知为准。

  乙方保证按照约定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如果因送货地

  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而造成甲方工作不便,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正常情况下甲方收货时间为8:

30—9:

30,乙方保证每日早上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甲方订购货物送至指定的收货区域)。

  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提供海鲜池,甲方负责提供建造海鲜池所需的场地、水、

  电及下水条件。

  第四条:

价格确定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报价表货物内容进行扩充和缩减。

  批次订货:

甲方每月一次或两次就ML单中所供货物的价格要求乙方报价,该价格应不高于当日市场零售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报价结合市场询价后综合定价,该价格将作为该批次订货的结算价格,批次订货价格在双方约定的周期内有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临时订货:

临时订货的货物如在甲方附近市场采购,按照实际零售价格结算,实际零售价格以乙方出具的采购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为准;否则按照批次订货价格结算。

  新品试用:

乙方向甲方报价,甲方先行登记收货,新品价格待甲方询价确定后开具正式收货记录,安排付款(最迟不超过下次询价期)。

  替代货品:

如遇市场缺货,乙方为甲方提供替代货品,甲方先行登记收货,替代品价格待甲方询价确定后开具正式收货记录,安排付款(最迟不超过下次询价期)。

  第五条:

食品质量、卫生与安全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乙方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乙方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质量认证。

  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卫生、食品安全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消除不良影响责任)。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所供货物向甲方提供以下索证资料:

  进口货物,提供口岸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纳入许可管理的货物,提供采购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称“QS”证;根据国质检执[20XX]644号通知,28大类产品必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界定不清的产品,需要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免检证明,无证产品不予接受。

  提供采购货物的“质量检验报告”:

提供产品在半年内由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自检报告无效。

  其它货物合格证明资料:

按照国家规定,个别产品生产企业(厂商)必须具备的其它生产资格证明文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所遵循的标准号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改,甲方依据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相关资料的制作。

由于乙方提供标准号错误而导致消费纠纷或法律纠纷时,乙方应付全部责任并消除甲方不良影响。

  禁止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限的;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甲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

  凡甲方指定品牌/生产商/产地的货物,乙方必须保证货物的品牌/生产商/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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