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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

律师事务所

规章制度手册

 

二00六年八月

 

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

律师事务所

主任:

地址:

电话:

传真: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1)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2)

律师岗位责任制……………………………………………………(4)

学习制度……………………………………………………………(6)

受理案件制度………………………………………………………(7)

律师办案制度………………………………………………………(9)

咨询、代书制度……………………………………………………(11)

案件讨论制度………………………………………………………(13)

证据签收制度………………………………………………………(15)

律师考核制度………………………………………………………(16)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17)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20)

档案服务承诺制度…………………………………………………(22)

律师提成制度………………………………………………………(23)

考勤制度……………………………………………………………(25)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26)

打字员责任制度……………………………………………………(29)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30)

电话使用制度………………………………………………………(31)

奖惩制度……………………………………………………………(32)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法律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服务周到维护信誉

团结协作追求高效

文明礼貌谦虚谨慎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服从领导接受监督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

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律师岗位责任制

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七、律师在为社会服中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里要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八、律师要养成很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周围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为所和为律师职业争荣誉。

 

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制度。

1、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2、学习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法律、法规、规章;

3、学习由主任或主管学习的人负责组织,办公室派人考勤并记录。

4、所内律师无故不得缺席。

无故缺席者要按当日学习内容在笔记本上写一扁不少于六百字的心得体会。

 

受理案件制度

1、凡所内收案应由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

2、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在“案情摘要”栏内,须由当事人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在审批时应发给当事人《反馈意见表》。

3、案件受理费或手续书由主任或办公室核定。

4、律师同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凭《案件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务处出具收据。

5、律师凭《案件审批表》及收据到办公室办理受案手续和盖章。

6、办公室审查后,应将所收案件情况输入微机系统存档。

7、当事人申请减免费用应书面提出,经承办律师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8、律师应无条件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办案制度

为使律师办案规范化,制定本本制度。

1、律师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就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及时地同委托人和办案单位沟通,满腔热忱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律师应严格审查诉讼证据,主动搜集证据,并及时送交办案单位。

6、律师应及时阅卷,并制作笔录。

7、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将副本立卷。

8、律师应及时取回结案的法律文书,并立卷、归档。

 

咨询、代书制度

一、咨询

1、律师咨询应做到用语规范、简练、平易近人。

2、电话咨询,应节省时间,尽量让当事人来所面谈。

3、信函咨询,律师应做到认真谨慎,严禁使用法律不当,来函应交办公室存档。

4、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应收取咨询费,如需减免由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二、代书

1、代书须经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当事人咨询指定律师的除外。

2、代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客观,适用法律准确,并力求精炼。

3、代书材料应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4、代书应收取费用,如需减免须经主任批准。

 

案件讨论制度

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1、下列案件应提交讨论:

(1)改变定性,无罪辩护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2)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5)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2、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人负责。

3、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如承办律师不接受讨论意见,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自带案件除外。

4、案件讨论要有记录,并由承办律师立卷归档。

 

证据签收制度

1、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收复印件。

必须收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2、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按《证据签收单》的要求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

3、《证据签收单》由承办律师、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其立卷。

 

律师考核制度

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1、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2、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

3、见习期为6个月,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1、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2、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可以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3、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

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为好。

5、律师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由于律师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责任人除全部退还提成金额外,要分别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5%和10%作为罚金。

7、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

1、做到当事人一进律师所有人热情接待,案件认真登记,咨询和代理案件,有律师耐心解答和受理。

2、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律师办案中,有过错,严格按《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处罚。

3、律师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和受礼受贿。

4、为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疏忽,对承办的较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并可邀请委托人参加。

5、公开收费标准,不准多收费,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并制定和公开“收退费管理办法”和“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6、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经所主任批准,对代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案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要优先代理,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代理费可减、缓、免。

7、成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值班人员和电话。

8、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卫生。

接待人员和律师服装整齐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行为文明礼貌。

 

档案管理制度

1、办案卷宗要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按国家档案局统一标准,落实档案管理标准。

2、律师业务装订顺序,按照司法厅统一规定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用纸统一,达到书本化。

3、档案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

严格按规定制度管理。

4、呈上启下文件、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同时纳入档案管理。

 

律师提成制度

1、所里分配的案件按40%提成,律师自带案件按80%提成。

如将自带的案件交给其他律师办理,可按30%提取信息费,承办律师按所分配案件提成。

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所里分配案件当事人如再来找原承办律师办案的,应属所回头案件,但给承办律师一定的奖励,提成增加10%。

3、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介绍亲友来找同一律师办案的,也应属所回头案件,给承办律师一定奖励,提成增加10——20%。

4、自带案件是指自己开辟的案源或凭自己的关系当事人找来的。

5、如律师将其他案件说成是自带案件,所里要扣回双倍的多提成的部分,而且有权在二个月内不给该律师分配案件(包括咨询或代书)。

 

考勤制度

1、律师、工作人员要树立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凡因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律师职务者,应提前向主任报告。

2、律师外出办案应填写外出办案报告,外出后因故不能按期返所的,可通过电话报告。

3、请假报告应写明事由、时间、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所。

4、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要遵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工作。

1、出纳工作制度

(1)收款:

收取律师代理费必须根据主任批示的“案件收结审批表”办理收款手续。

(2)付款:

支付现金或银行支票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主任批准签字后支付款项。

(3)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帐,每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月终与银行对帐单及会计总帐必须核对相符。

(4)严禁开具空头支票。

2、会计工作制度

(1)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设置本单位的总帐以及有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分户明细帐。

(2)会计工作要根据记帐凭证正确及时的记帐、结帐、报帐、对帐,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按照规定及时的编报会计决算报表。

(4)按税务局之规定,每月10日前提报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税金。

(5)每月末总帐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额与出纳员核对相符,以保证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数额准确无误。

3、会计审核制度

(1)每月末对本月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主任签字、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与汇总表,汇总表与会计帐簿之间是否平衡。

(2)每月末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审核。

按总帐的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实物核对,按总帐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3)每月末对律师收费的发票进行审核。

按收费发票的存根对本月的收入发票逐一进行核对,以保证收入记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打字员责任制度

1、工作人员应保持服装整洁,接待时应用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积极热忱,不受情绪的影响。

3、打字员打字应达到每分钟90字以上,错字率不超过3‰。

4、机器应定期保养、维修。

5、凡律师执行职务需要打字、复印的应免费,其他情况应按对外价格收费。

6、收费应开具收据。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1、所内建立图书资料阅览登记制度,律师查阅图书资料应在阅览室内,如需复印应出具借条并及时返还。

2、借阅人员应保持图书资料的完整、清洁,严禁乱涂乱画、折叠、剪裁。

管理员产如发现应予制止。

3、图书资料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霉变。

4、由于管理的原因致使图书资料丢失,管理员应按价赔偿。

5、严禁在资料室进行娱乐活动。

 

电话使用制度

1、律师在所内工作期间,应避免打私人电话。

2、电话咨询应尽量节省时间。

3、未经主任允许,禁止打长途电话。

4、未经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发送长途传真。

 

奖惩制度

为加强队伍建设,做到奖惩严明,制定本规定。

奖励:

1、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坚持优质法律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所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奖励。

2、在法律服务中有探索精神,有理论专著,并且指导实践产生了效能,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全所竞争优势,应予奖励。

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4、坚持正义、秉公办案、刚直不阿、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5、奖励方法:

评所先进工作者;推荐省先进工作者;年终给一定物资奖励。

处罚:

1、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承办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处罚。

2、不认真贯彻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按惩戒规定处罚。

3、不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律师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4、违反法律工作之规定,予以处罚。

5、处罚方法:

批评教育;公开检查;警告;记大过;申请吊销律师执业照;辞退;解聘;扣发效益工资;执行过错赔偿。

违法者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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