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运电联车运行振动及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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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运电联车运行振动及控制

表3

土地使用分類

土傳振動影響值

[VdBre1μinch/s]

土傳噪音影響值

[dBre20μPa]

經常性發生1

非經常性發生2

經常性發生1

非經常性發生2

類別一:

建築物內部運作易受低振幅振動影響之高度敏感建物

 

65dBv3

 

65dBv3

 

-4

 

-4

類別二:

休息及睡眠用的住宅及建築物

72dBv

80dBv

35dB(A)

43dB(A)

類別三:

主要在白天使用之公共性土地

75dBv

83dBv

40dB(A)

48dB(A)

附註:

1.“經常性發生”被定義為一天中有超出70個振動發生。

部份的捷運案被歸為此一類別。

2.“非經常性發生”被定義為一天中有少於70個振動發生。

此一類別包含大部份通勤軌道系統。

3.此標準限制是以大部份稍為敏感之設備(例如光學顯微鏡)能承受之程度為基礎。

對振動敏感之製造或研究將需有更細的評估以定義可承受之振動值。

確保較低之振動值通常要求特殊HVAC系統設計及更堅固的樓版。

4.對振動敏感之設備不會對土傳噪音敏感。

依上述標準以公制重新計算,如表4,此標準係針對最大振動速度相對於m/s而言:

土地使用分類

振動[VdB]

噪音[dB(A)]

類別一:

建築物內部運作易受低振幅振動影響之高度敏感建物,如:

適度敏感設備、光學儀器之高度敏感建物、音樂室、電視台、音樂廳、錄音室

94

-

類別二:

休息及睡眠用的住宅及建築物,如:

住宅、旅社、醫院、劇院、廟宇

100

35

類別三:

主要在白天使用之公共性土地,如:

教堂、學校、辦公室

103

40

6.台北市捷運系統振動管制標準是採用民國79年台北市捷運局總顧問(ATC)所作〝捷運系統噪音與振動之偵測及設計準則〞研究報告(編號為FE-31)中訂定標準執行,其標準依建築物型式不同採用不同之振動標準曲線,如表5所示:

建築物型式

振動標準

有精密電子儀器設備之建築物

(如電子工廠、實驗室、地震設備室)

曲線1

有振動敏感設備之建築物

(如醫院、大學等)

曲線2

音樂廳、錄音室、大型演講廳等

曲線2

小型演講廳、電視台、音樂教室等

曲線3

戲院、電影院、教堂、廟宇、法庭、診所

曲線3

透天低矮房子

曲線3

集合住宅

曲線4

一般學校、辦公室、旅館

曲線4

商業大樓

曲線5

工業廠房

曲線6

各容許振動曲線於八音幅中央頻率分佈如圖一所示。

各容許振動曲線於八音幅中央頻率分佈如表6所示:

八音幅中央頻率

Hz

dBv(ref10-6g)g=9.81m/s2

曲線1

曲線2

曲線3

曲線4

曲線5

曲線6

2

32

49

58

62

67

74

4

35.5

53

60

64

69

76

8

38

57

63

66

71

78

16

42

62

68

68

77

84

31.5

45

67

75

75

84

90

63

53.5

73

82

82

90

97

各容許振動曲線中,若以精密電子儀器建築物採用容許振動曲線1而言,其於低頻率區域,f=2Hz~16Hz,容許振動值為32dBv~42dBv。

而一般住家採用容許振動曲線3,於低頻區域容許振動值為58dBv~68dBv。

7.各國振動管制標準的比較

各國振動管制標準透過下列式子轉換,合成單一振動值為振動標準作比較:

1.Lv(a)=20×log

2.Lv(v)=20×log=20×log

3.Lv(v)=Lv(a)-20×log

4.Lv(v)(ref10-6in/s)=Lv(v)(ref10-9m/s)-20×(1+log2.54)

5.Lv(v)=10×log(Σ10LV(V)×0.1)

可得表7:

標準規範

管制地區振動Lv(v)標準值之分貝數(ref10-6in/s)

單位:

dBv

備註

第一類管制區

第二類管制區

第三類管制區

第四類管制區

ISO2631

91.5

97.5~103.5

(94.4)

103.5

109.5

()內為

夜間管制標準

BS6472

99

105~111

(102)

111

117.1

DIN4150

71.9

75.4

(71.9)

81.1

(77.9)

83.9

(81.4)

日本環境廳

85.9

(80.9)

85.9

(80.9)

90.9

(85.9)

90.9

(85.9)

FTA

65

72

75

75

FE-31

65.14~83.28

91.17~94.3

100

107

由上表得知FE-31之振動管制標準與ISO2631相當,且較BS6472嚴格,然整體而言以FTA之振動管制標準最嚴格。

三、振動評估

電聯車於地下段運行產生地傳振動後,對於地表建築物影響評估須考慮下列因素:

1.電聯車運行時所產生之「振動頻譜」。

其與電聯車規格(如重量、車輪種類及排列、避震系統等)、電聯車車速、電聯車車箱數、軌道線形、軌道及軌床型式及日後維修狀況(如車輪變形(wheelflat)、軌道褶曲(corrugation)、軌道不平整度(undulation)、粗糙度(roughness))等有關。

2.電聯車運行之結構體斷面厚度、強度及形狀。

3.結構體與地表建築物間土壤型式、地下水狀況、土壤灌漿範圍強度、岩盤位置及地表形狀等。

4.地表建築物的振動敏感度,如基礎型式、深度、結構材料(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樓層數等。

於台北市捷運局〝捷運系統噪音與振動之偵側及設計準則〞(FE-31)中預估振動方法是以八度音階頻譜來計算土傳振動,程序如下:

首先以六節車箱之重運量電聯車於雙孔箱涵隧道以65公里/小時速度行駛為基準,訂出八音幅中央頻率(OCTAVEBANDCENTREFREQUENCY)之振動值,如表8所列:

表8

頻率

振動

八音幅中央頻率(Hz)

4

8

16

31.5

63

125

250

500

振動值(dBv)

46

48

62

64

63

60

56

50

振動評估量是取距軌道中心10米處之加速度水準而定,參考基準量10-6g(9.8×10-6m/sec2=10-5m/sec2)。

再考慮下列因素給予不同調整值得到地表建築物之振動值:

1.電聯車運行結構體型式如潛盾隧道、地表道碴段、橫渡線、車站等。

2.電聯車運行車速。

3.地表建築物距軌道中心的距離S,為水平距離與深度平方和再開根號,而其間土壤係假設台北盆地土壤為均勻粉土層(silty)。

4.建築物型式,如基礎型式、透天或高樓等。

5.須作振動預估之樓層層數。

由於上述振動預估方法採用台北市捷運營運模式,如六節車箱重運量電聯車,軌道採鋼軌為前題,簡化了土壤層次、地質改良、實際車速、軌道線形、結構體實際形狀尺寸、地表形狀、岩盤位置、建築物形式(鋼結構、鋼筋混土結構)等因素,對於大區域數量多的建築物可作為初步評估方法,然而使用者對於各項調整值實際情形須確實選取,才不會有所疏漏,且對於部份臨界點(criticalpoint)的訂定及分析是有必要作更進一步詳估。

上述振動預估方法已限定電聯車以六節車箱65公里/小時速度行駛於雙孔箱涵時,距軌道中心10公尺的振動值,若依距離修正係數所列修正值。

距軌道中心距離

八音幅中央頻率(Hz)

4

8

16

31.5

63

125

250

500

2公尺

+7

+7

+8

+8

+9

+12

+16

+25

10公尺

0

0

0

0

0

0

0

0

則於距軌道中心2公尺的振動值限制為

頻率

振動

八音幅中央頻率(Hz)

4

8

16

31.5

63

125

250

500

振動值(dB)

39

41

54

56

54

48

40

25

因此電聯車實際運行情形須符合上述振動值限制,振動預估才不會失真。

四、振動噪音分析

振動產生聲音的能量可由下列基本方程式求得:

W=ζρc.S.v2

上式中

W:

聲功率;ζ:

放射效率;ρc:

cte(~400)

S:

放射面;v:

振動速率(m/s)

由上式可導出噪音分貝與振動分貝關係如下:

Lp=Lv–C(f)

而Lv:

振動分貝(dBv);Lp:

噪音分貝(dBv);C(f),修正係數,為頻率的函數

於台北市捷運局〝捷運系統噪音與振動之偵側及設計準則〞(FE-31)中振動分貝與噪音分貝之C(f)如下:

頻率

振動

八音幅中央頻率(Hz)

4

8

16

31.5

63

125

250

500

C(f),a(dB)

22

17

13

5

-2

-6

-11

-15

參考基準量10-6g(9.8×10-6m/sec2=10-5m/sec2)。

上表中分貝是以加速度為參考值,若以速度為參考值,轉換可得

頻率

振動

八音幅中央頻率(Hz)

4

8

16

31.5

63

125

250

500

C(f),a(dB)

22

17

13

5

-2

-6

-11

-15

ΔLv

-52

-46

-40

-34

-28

-22

-16

-10

C(f),v(dB)

-30

-29

-27

-29

-30

-28

-27

-25

因此於台北市捷運局〝捷運系統噪音與振動之偵側及設計準則〞(FE-31)中振動分貝與噪音分貝之C(f)如下:

Lp=Lv–28

而Lv:

振動分貝(dBv),參考單位為速度10-9m/s

Lp:

噪音分貝(dB),參考單位為壓力2×10-5Pa

上述振動噪音Lp再配合人體所能感受範圍作下式之A加權(A-weighting)處理,可得到人體所能感受噪音Lp(a):

Lp(a)=Lp+A(f)

Lp:

噪音分貝(dB);Lp(a):

人體所能感受噪音分貝(dB(A))

A(f):

A加權(A-weighting)如表9:

頻率

振動

八音幅中央頻率(Hz)

16

31.5

63

125

250

500

A(f)

-57

-39

-26

-16

-9

-3

五、振動噪音評估結果

於台北市捷運局〝捷運系統噪音與振動之偵側及設計準則〞(FE-31)規定-對於捷運沿線50m距離內之建築物,須依上述三、四之方法作逐棟振動噪音評估,如表10所示,此與美國聯邦交通署(FTA)研究報告所採用之評估模式類似;對於超過振動管制標準之建築物,則須作更細分析,如以有限元素數值分析法,評估以浮動式道床軌道或減振軌道扣件材取代傳統道床軌道之效果。

依台北市捷運局〝捷運系統噪音與振動之偵側及設計準則〞(FE-31)所列理論修正係數計算,當軌道深度距建築物基礎達20m以上時,電聯車運行對建築物應無振動噪音問題;因此當捷運線形有穿越建築物情形時,佈置線形時須注意軌道距建築物基礎深度是否足夠。

而於後期路網設計,台北市捷運局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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