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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十三五环境保护

连云港市“十三五”环境保护

和生态建设规划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一、总则1

(一)规划背景1

(二)编制依据2

(三)规划范围及期限8

(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8

二、环境保护回顾与形势分析10

(一)环境质量现状10

(二)“十二五”环境保护回顾12

(三)“十三五”环境保护形势16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22

(一)指导思想22

(二)规划原则22

(三)规划目标23

(四)指标体系24

四、“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任务27

(一)实施三大行动,提升环境质量27

(二)推进转型升级,深化污染减排38

(三)强化空间管制,增加生态供给47

(四)加强风险防范,维护环境安全52

(五)深化制度改革,规范环境秩序57

(六)完善监测体系,提升监管能力64

五、重点工程76

(一)工程项目筛选原则76

(二)工程项目类别76

(三)资金来源77

六、保障措施78

(一)加强组织领导78

(二)明确职责分工78

(三)推进工程建设79

(四)实施考核评估79

附表“十三五”重点工程项目80

一、总则

(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面临重大挑战与重要机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五年规划的任务目标,提出要坚持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十三五”时期是连云港市参与“一带一路”战略交汇点建设,落实江苏沿海开发、长三角一体化、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四大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期,是建设成为我国东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国际性海港中心城市的重要时期,是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但是,连云港存在单位产值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单位产值污染负荷高、土地开发强度高、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发展现状,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面临重大挑战与重要机遇。

为此,科学编制“十三五”环保规划对于全面推动连云港市“十三五”时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连云港市“十三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可作为连云港市“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行动纲领和连云港市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依据。

(二)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4年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14)《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15)《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

(1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2016);

(18)《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9)《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126号);

(2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2)《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

(2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国函[2012]32号)。

(2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9月);

(2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年);

(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

(27)《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

(28)《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

(2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10.29);

(30)《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2、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

(1)《江苏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

(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8);

(4)《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7);

(5)《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4);

(6)《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2001);

(7)《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2004);

(8)《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

(9)《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2005);

(10)《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决定》(苏发<2011>9号);

(11)《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苏发<2010>24号);

(12)《江苏省关于印发<全省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办发[2011]40号);

(1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2011);

(14)《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3]11号);

(1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2)的通知》(苏政发[2013]86号);

(16)《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17)《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

(18)《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4-2020)》;

(19)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4]25号);

(20)《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

(21)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

(22)《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11.22);

(2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24)《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6年各设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苏环委办[2016]26号);

(25)《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

(26)《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

(27)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

(2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

3、连云港市相关政策、规划

(1)《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的通知》(连政发[2016]70号);

(3)《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4)《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5)《连云港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5-2022)》;

(6)《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

(7)《连云港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

(8)《连云港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

(9)《连云港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2008-2020)》;

(10)《连云港市统计年鉴(2006-2015)》;

(11)《连云港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6-2015)》;

(12)《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发连云港市生态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委办发[2012]14号);

(13)《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意见》(连发[2012]15号);

(14)《连云港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15)《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转型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发〔2012〕10号);

(16)《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部城区港产城融合发展的意见》(连发〔2015〕5号);

(17)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连发〔2014〕26号);

(18)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连发[2015]32号);

(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108号);

(20)《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6〕69号)。

(三)规划范围及期限

1、规划范围

本次评价范围为连云港市行政区范围,包括3个市辖区(海州区、连云区、赣榆区)和3个县级行政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含6个派出机构和城市功能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连云新城、新海新区),规划陆域总面积761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6677平方公里。

2、规划期限

基准年:

2015年;

规划期限:

2016-2020年。

(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十三五”必须紧紧立足特殊市情,着眼于治本,实施质量和总量双控,分区分类,精细管理,切实做到“三限两保一促”:

一是资源限总量。

对能源消费以及水资源、土地开发利用等设置上限,做到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二是产业限类别。

对煤电、钢铁等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三是排放限额度。

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强排污总量限额管理,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是空间保红线。

严守耕地红线、开发强度红线和生态红线(含海洋生态红线),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空间开发活动,为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为农业留下更多良田,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五是质量保底线。

重点打好大气、水、土壤治理三大攻坚战,牢牢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将生态环境打造成连云港核心竞争力。

六是创建促提升。

紧紧抓住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载体,通过广泛深入的生态创建活动,倒逼转型升级、完善基础设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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