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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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贺州市八步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全区扶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目标的实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8)54号)文件精神,结合八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8)54号)文件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自治区22+1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市级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区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政府债券安排的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收回资金、存量资金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量资金用于扶贫部分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的主要用途是:

实施精准扶贫,主要用于全区脱贫攻坚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同时,自治区及市级补助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四条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坚持放管结合,既允许根据统筹整合方案改变资金具体用途,鼓励积极作为、有效作为,也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整合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扶贫攻坚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做到“七个不准”:

即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

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在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资金,围绕扶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根据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大力推动实质性整合。

第五条资金统筹工作由八步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统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统筹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

年度资金统筹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等工作由区统筹办提出,经区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六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在区统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区住建、交通、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区审计、纪检、检察会同区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区统筹办根据八步区年度精准扶贫项目计划和扶贫目标任务,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围绕产业发展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及村级集体经济平台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八条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围绕扶贫攻坚规划从扶贫项目库中按年度扶贫计划选出年度实施项目,报区统筹办审核,经区统筹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八步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下简称区政府)。

区统筹办将审批方案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区统筹办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八步区年度实施项目计划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区统筹领导小组复核,经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统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上级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规范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一般由项目主管部门任法人)、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财政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屯级道路建设等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

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上级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

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区发改或区直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经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三条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竣工结算必须经过审计部门或中标的中介协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四条凡经区统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经区统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年度统筹资金方案要公开,每个项目也要在项目地公开公示。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每季度末,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月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进行总结并把相关数据及时上报区统筹办。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涉农资金优先满足统筹资金任务的要求。

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后,区统筹办要尽快梳理,将应统筹资金到区情况报区统筹领导小组。

区统筹领导小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对应统筹项目,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八条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按原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按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如原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管理办法不明确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整合资金中上级下达的项目管理费要参照各项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统筹整合项目计划文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下达预算指标。

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对补贴类到户到人的资金,通过银行“一卡(折)通”发放;对工程项目资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严禁设立扶贫资金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二十条统筹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可按工程进度拨款支付,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对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请预付项目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拨付项目资金的80%;待完成验收并审计结算后可拨付至结算审定的95%,剩余5%预留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无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再由区直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存在问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

第四章报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设计、预算书)、项目合同书(含招投标资料和政府采购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单个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审计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提供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补助标准、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区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下达后,区财政局按上级资金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

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根据行业规定需市一级或由第三方进行验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标准由专业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报账资料齐全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1.施工期间依据合同报账时提供:

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报告;工程款项收据(申请单位盖章);施工前行政村公示情况(到村到户项目资金行政村盖章,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监理部门开工令;项目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工程预算表;工程监理合同(有文件规定不需要监理的除外)。

  2.工程竣工报账时提供:

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报告;工程款项收据(盖申请单位章);工程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工程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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