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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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点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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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界限:
421
两者都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形式,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
区别: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集资诈骗罪以实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第三,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此种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所在。
3.盗窃罪与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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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使动产和不动产,可以使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及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区别:
515
侵占占有财物是合法控制财物下产生非法目的;盗窃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去控制财物
客观方面:
行为手段盗窃:
秘密窃取
侵占:
公开、半公开
主观方面:
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不同盗窃:
行为发生之前
侵占:
有合法占有的前提
5.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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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
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界限:
两者都属于枉法裁判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都出自故意,都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发生范围不同。
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第三,构成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
徇私枉法罪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达到严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6.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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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非法行医罪:
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实施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限于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界限:
577
二者侵害的都是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都是在行医的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损害。
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
非法行医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国家认可的医务人员。
第二,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7.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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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界限:
530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是“骗”,都靠诈骗形式,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区别: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行骗;诈骗罪的行为手段不限于此。
第三,犯罪目的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目的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既包括财物,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第四,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招摇撞骗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
8.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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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滥用职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有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界限:
646
连最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区别:
第一,主观方面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的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9.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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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是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
本罪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是对危及公共安全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界限:
区别:
第一,交通肇事罪发生的领域广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可以发生在所有交通运输领域,而危险驾驶罪只限于在陆路交通中的公路交通领域内。
第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
第三,交通肇事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公共危险为入罪标准。
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对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排除可能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12.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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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以及国家对人体(活体)器官捐献管理秩序和人体器官移植规范的正常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出卖人体器官为其内容。
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18周岁的;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x.职务侵占与贪污516621
界限:
624
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2.我国刑法的持有型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35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58
持有、使用假币罪;402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548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33
非法持有毒品罪;59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59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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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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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机公共安全罪:
是指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对象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法律规定的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持有、使用假币罪:
是指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要素:
(1)行为人具有持有假币或者使用假币的行为
(2)行为人持有或者使用的假币数额较大。
本罪的主体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且拒不说明来源用途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6.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点要求:
对持有来源没有要求;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的毒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数量较大的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监管制度。
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原植物种子、幼苗。
本罪的客观方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诈骗罪的法规竞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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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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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
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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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他们的区别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只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
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只是发生在集资、贷款、保险等特定的活动范围,或者是信用卡、信用证、有价证券等特定物的使用活动中,或者是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其诈骗手段都有在特定范围内实施的特殊性。
第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如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第四,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4、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种类622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种类?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得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组织的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款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的管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五、黑社会的重要罪名P544-547526卓法班划去了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刑八对本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内容: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配置了不同刑罚,且增加了财产刑,区分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其他参加;罪状上界定了;提高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如果有其他犯罪要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的特征:
人数较多,5——10人为下限;具有帮规戒律)第二,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实力的特征:
财产数额足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财产来源,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得;财产使用,用于使成员挥霍和稳定组织的作用。
)第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
以暴力性手段为主;手段多样性;有组织性;经常性);第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非法控制特征:
手段:
利用保护伞;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范围:
一定区域,一定行业。
非法控制结果:
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
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是指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须是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
】
【黑社会组织结构:
森严的帮规制度;经济实力:
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行为手段:
职业犯罪,向政界渗透,寻求政治庇护,贿赂高官,帮助参选】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注:
黑社会性质犯罪只有整理了老师所讲,也不一定全面,如果要想看得细一点,具体看课本平544--547)
六、受贿罪的重要罪名P629
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对象: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买进或卖出)以市场差价来计算受贿数额
2、收受干股,以实际获得数额确定受贿数额
3、以开办公司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4、委托理财收受贿赂,投资证券期货等。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以挂名领取薪酬
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罪;隐瞒退还与上交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10、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实际收受的确认受贿罪。
】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