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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指南

附件1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指南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管理办法(暂行)••••••••••••••••••••••···············3

“母亲健康快车”车辆外观设计······················9

申请“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执行单位的基本条件········10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积极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加大西部扶贫力度及相关政策措施的精神,配合政府提高我国妇女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现状、维护妇女健康权益,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于2003年7月特设立"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

六年来,该项目严格按照“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的宗旨,在降低妇科病发病率,特别在配合政府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中正发挥着独特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本着注重实效、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的所有资金为社会捐赠款,受益、省(区、市)各级妇联及项目执行医院要充分认识该项目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管好、用好善款,取信于民。

第二条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委托项目执行省(区、市)妇联和妇儿工委办全面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双方须在项目执行前签订项目《协议书》。

第三条其扶助的人群主要是贫困地区的广大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婴幼儿,特别是贫困母亲及危重病人。

力争每辆车都形成学习与培训、宣传与服务、示范与带动等具有辐射功能的公益平台。

第四条对超额完成任务和实施项目较好、并注重项目宣传的,使当地贫困妇女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的单位,基金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实施不力或不能完成公益任务的单位,基金会将采取引导、督促甚至中断合作等措施;对“母亲健康快车”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双倍赔偿、向社会公示等措施。

第五条为保证“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可持续性发展,实现公益组织从“输血”功能向“造血”功能的转变。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在向项目实施地提供医疗车辆的同时,项目执行单位按每辆车3万元的额度进行资金配套,以保证这一公益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专家委员会。

监督和指导“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的执行和发展,直接参与该项目的评估、培训等相关工作。

项目办公室。

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公共管理制度;审核《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省项目执行相关工作;实地督察项目执行情况;建立项目管理的电子数据库和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统计报表;负责网站的宣传、沟通与交流;拟定筹资规划,加强与捐赠者的协调,争取社会资金支持等。

省(区、市)级项目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本省(区、市)的《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本省(区、市)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汇报和总结,并及时向项目办公室汇报情况;建立当地项目档案,其中包括病历档案(救助数据库)、季度报表、宣传资料等;协调当地党政宣传部门联合策划实施项目宣传活动;开展公益活动时可统一调动所辖范围的车辆。

其中每季度报表在本季度结束后15天内(如:

第一季度的报表在4月15日之前)向妇基会提供,以此类推;每年12月底提供当年的工作总结。

项目执行医院。

必须保证每月两次下基层开展义诊、咨询、培训、救助等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每辆“母亲健康快车”至少有一名专家带队,执行项目任务的工作人员须每年集中培训1-2次。

建立出车及活动档案,收集义诊活动的照片及典型案例并及时向“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网站提供,保管好原始资料。

定期向本省(区、市)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车辆管理

专车专用。

“母亲健康快车”是为西部地区妇女儿童和贫困地区群众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急救专用车辆,受车单位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以车养车)的医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车辆用途及车身字样,转卖或转送非项目单位,或以承包的形式交给个人使用而改变公益服务的性质。

各受车单位接受本地区妇联(妇儿工委)的指导,开展公益活动时各级妇联(妇儿工委)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所辖范围的车辆,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公益服务。

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已获准免征车辆购置税,该项目的免税指标计划,每年上半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共同下达,车主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在当年免税指标下达前已办理上牌手续、并提前向中国妇基会申报的可办理退税手续)。

各地的项目执行医院落实以后,及时将受车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统一发邮件到mqjkkc@,以上报免税文件及开具发票备用。

车辆规范。

车辆配备的所有设施、车身标识、广告位等资源均属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所有,受车单位不得更改车辆基本配置、车身标识,未经批准不得承接车身广告。

四、监测检查

以省(区、市)为单位,由当地卫生部门和妇联、中国妇基会共同组成项目监测检查小组,每年不定期组织一次项目监测抽查,并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评分标准如下表: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管理制度

①完善成熟,可操作性强,有地方特色

8-10分

②相对完善,促进项目发展

5-7分

③有管理制度,但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1-4分

④无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

0分

2

领导机构

①机构健全,有专职领导负责,运作良好

8-10分

 

②有相对健全的管理机构,能正常运作

5-7分

③有管理机构,但不健全,不能发挥作用

1-4分

④无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名不副实

0分

3

活动开展

①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具有特色的活动

8-10分

 

②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完成了项目任务

5-7分

③基本可以完成公益任务

1-4分

④不能按要求开展各种活动

0分

4

人员配备

①有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分工科学,责任明确

8-10分

 

②有专人负责,对项目的执行相对明确

5-7分

③由兼职人员负责项目执行

1-4分

④没人负责,出诊人员混乱

0分

5

车辆维护

①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车况良好,专车专用

8-10分

 

②对车辆进行了维护,车况基本良好

5-7分

③车况基本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1-4分

④车身残损,有公车私用现象

0分

6

档案整理

①有完整的档案、记录、报表、宣传资料等

8-10分

 

②档案材料按时间顺利具有可查阅性

5-7分

③有活动报表,基本反应项目执行情况

1-4分

④资料非常有限或无档案

0分

7

宣传效果

①有良好的宣传渠道,项目在当地深入人心

8-10分

 

②进行了一些宣传,项目有一定的知名度

5-7分

③宣传比较少,影响力小

1-4分

④未作宣传

0分

8

项目深化

①创造性开展活动,项目深化取得显著成效

8-10分

②依托项目开展了一些地方特色的公益活动

5-7分

③尝试做了一些项目深化、创新工作

1-4分

④仅做救护车使用

0分

9

综合效益

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8-10分

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了一定改善

5-7分

③有社会效益,给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1-4分

④几乎没有什么效益

0

10

持续发展

①建立了有效的项目长期可持续发展机制

8-10分

 

②形成了以车养车的良性循环发展模式

5-7分

③项目勉强维持运营

1-4分

④因经费缺乏,项目处于停滞状态

0分

总分合计: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分表说明:

1、本考核评分表用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对“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的考察。

2、本考核评分表的评判对象为“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各执行医院。

3、本考核评分表共分为10个考核内容,每个考核内容为10分,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了分值区间和等次。

4、本考核评分表的总分为10个考核内容各个分数的统计之和。

总分在80分以上的为“优秀项目执行医院”,在60分到80分之间的为“合格项目执行医院”,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项目执行医院。

5、本考核评分表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五、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执行。

2005年7月25日第一次修改。

2007年5月30日第二次修改。

2009年3月12日第三次修改。

 

“母亲健康快车”车辆外观设计

车辆正面:

“母亲健康快车”(字),下为英文翻译“HEALTHYMOTHEREXPRESS。

车体两侧:

捐助企业名称及标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英文名称及标识

驾驶员两侧车门:

卫生系统标识

车身所有文字及标志均为红色喷漆形式。

如下图示,根据车型不同微调。

“母亲健康快车”车身设计及车身公益广告由中国妇基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办统一制定。

 

申请“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执行单位的

基本条件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以流动巡回医疗车为载体,本着为贫困地区妇女“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的宗旨,力争每辆车都形成学习与培训、宣传与服务、示范与带动等具有辐射功能的公益平台。

据此,申请执行该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认同“母亲健康快车”的项目理念和宗旨,能够严格遵守《“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二、申请执行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具备公益项目执行能力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

三、申请执行项目的单位,所在地必须是省级以上贫困县(市、区),并确实有救护医疗车辆使用的需要;

四、各项目实施地在确定项目执行单位时,应考虑该项目在本实施地内的重点区域和整体分布情况,做到合理规划,科学配置;

五、实事求是,申请项目执行的单位应如实上报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地妇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做实地调研;

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省(市、自治区)为项目单位,结合当地的实际需求,逐级统一上报《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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