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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研究综述
原产地规则研究综述
原文作者:
厉力
摘要: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美国早在十九世纪早期便对此问题进行关注和研究,并将其原产地规则的立法经验引入到国际公约,对《京都公约》和WTO《原产地规则协定》都形成了重大影响。
我国对原产地规则的研究始于改革开放之后,经历了进出口双轨制和入世后的统一期。
在十七大提出“自贸区战略”后迎来了快速发展期。
本文将对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国内外研究文献和成果进行梳理,在对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研究现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展望今后的研究趋势。
关键词:
原产地规则;构成要素;经济作用
中图分类号:
DF96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894(20XX)04-0030-09
一、主要研究文献
在中国知上对原产地规则研究的论文进行检索,检索内容条件设置为“题名=原产地规则”,学科范围设定为:
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1辑,社会科学Ⅱ辑,经济与管理科学。
统计结果如下,截至20XX年4月,共检索到1322个条目,对此进行分类:
1.学位论文63篇博士论文1篇,硕士论文62篇。
其中,有关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18篇;有关我国某个具体自由贸易区的4篇,包括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3篇,中国一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1篇;有关反倾销反规避中的原产地规则的5篇,如王娜《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反规避中的运用》(吉林大学20XX年)等。
2.期刊论文334篇(1979~20XX年)从发表时间分布看,1979年~20XX年50篇;20XX年~20XX年107篇;20XX年~20XX年175篇,其中20XX年36篇,20XX年20篇,20XX年22篇;20XX年截至目前2篇。
从研究内容涉及范围看,有关WTO原产地规则篇,如冯婧《浅议WTO原产地规则》(技术与市场,20XX);有关区域贸易安排43篇,如梁瑞《区域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的投资效应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XX),其中有关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23篇,如成新轩《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一种潜在的贸易保护工具》(财政研究,20XX);有关某个具体自由贸易区的52篇,如汤雪《论CEPA原产地规则中的问题及其完善》(昆明大学学报,20XX);有关反倾销、反规避17篇,如胡海平《试论原产地规则与反倾销》(江苏商论,20XX);有关中美贸易摩擦的8篇,如周良《原产地规则对中美贸易差额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北方经贸,20XX);有关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6篇,如厉力《服务贸易领域的原产地规则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应用》(国际商务研究,20XX)。
3.国内有关原产地规则的主要专著和编著约有10部包括《原产地知识普及读物》、《服务原产地规则研究》、《原产地规则及其在区域贸易安排中适用问题研究》、《如何通过原产地证尽享关税优惠》、《原产地营销》、《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详解》、《原产地规则与CEPA实用知识手册》、《CEPA原产地规则与标准解读》、《国际商务与原产地规则》、《CEPA原产地规则与标准解读》等。
二、形成的主要观点
(一)对原产地规则基本理论的研究
1.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货物原产地的基本涵义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开采地、提取地、收获地、出产地、生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生产的分工合作的细化,货物的原产地的涵义也有了更丰富的内涵。
赵维田(20XX)认为,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原产地应是产品的“法定国籍”。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地,包括货物的产出地、生产地、制造地,或者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它是联结产品与特定产地国家的法律纽带。
由于各国(地区)贸易政策千差万别,作为这些贸易政策配套工具的原产地规则也不尽一致,有时差异甚大。
这就导致相同或类似的原材料在不同国家(地区)经过相同或类似的加工工序所制成的最终产品,按不同国家(地区)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判定时,常常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鉴于此,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各国(地区)原产地规则进行协调的努力从未间断。
有专门文献对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情况进行了跟踪(李延、刘平、徐慧筠,1998),对自20世纪90年代起世界贸易组织(WTO)制订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进行了整理和评述。
[论文]
2.原产地规则的分类原产地规则按不同标准可分成不同种类,根据叶全良(20XX)的论述,主要存在以下几类:
(1)完全获得原产地规则和部分获得原产地规则;
(2)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3)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4)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3.适用范围最初,甄别货物原产地只是为了海关征税和贸易统计的需要。
随着具有“多国成份”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不断增大,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力也逐渐扩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海关征税与贸易统计。
关税按征税性质分类,包括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等。
其中,优惠关税又包括特别优惠关税和普遍优惠关税;差别关税又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等。
这些关税措施一般都带有国别歧视的特征,对不同来源地的产品适用不同的税率。
另外,世界各国每年都要制定贸易统计数据,其中包括对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出口额的统计。
而确定进口产品属于哪个国家,就要根据原产地规则来具体认定。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按照原产地原则进行贸易统计的(但这种统计存在一些不合理性,特别是对于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的统计数额存在误差)。
(2)最惠国待遇。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MFN)原则,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根据最惠国原则,各国(地区)都会在本国关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凡是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并被认定为来自WTO成员方的商品,可按MFN税率征税,否则应按普通税率征税。
(3)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目的是限制某些特定国家的产品出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重要产业的目的。
反倾销措施在被广泛的应用为各国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时,其实施的目的不只是针对某些特殊产品,实质上是针对某些特定国家,因而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就成为反倾销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一项产品在被海关认定为来自反倾销受调查国家时就会被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4)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的巨大市场和蓬勃发展中,原产地规则日益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依据。
在政府采购中,各国强调购买“国货”,一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国产货”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美国的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BuyAmericanAct)是第一个引入原产地规则的政府采购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也具体规定了“政府
采购应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原产地规则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进行鉴定的依据,符合原产地规则并取得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才能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5)国别配额政策。
进口配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项商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所施加的直接限制。
配额可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国别配额制是在总配额内,针对原产自特定国别(地区)的某一商品分配固定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超过所分配的配额量,就不能从该国(地区)进口,或者必须按普通税率征收关税后进口。
国别配额不得转让,该国当年的配额用完后,进口国即可宣布停止从该国进口或停止从该国按最惠国税率征税进口。
(6)原产地标记管理。
原产地标记(OriginMarking),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注明货物原产地的文字或图案,其形式包括标签、铭牌、封志、织物标签等。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都把标注原产地标记作为货物进口通关的必要条件,使原产地标记成为进口商品不可缺少的证件之一。
有些国家甚至将其纳入贸易管制的范畴,作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
如美国《海关法》第14部分“原产国标记”明确规定,每项进口商品均应用英文注明其原产国,以便于美国的最终消费者识别和了解该项货物的原产地。
(7)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所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所提供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贸易制度。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迄今已进行了3个阶段。
现行普惠制将于20XX年到期。
届时,联合国贸发会议将会对普惠制进行全面审议,以确定下一阶段的实施方案。
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内容。
满足原产地规则是受惠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可以享受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的必要条件。
(8)特惠制。
特惠制(SpecialPreferentialTreatment,StYF)是发达国家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为改善最不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条件,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公布实施的,给予这些国家超出普惠制的关税和贸易特别优惠制度。
它是普惠制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产物。
过去30多年里,发达国家在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设置了诸多条件,例如,在原产地规则中提出过高的加工工序和增值成分要求,或者施加生产加工中必须采用给惠国投人品等条件。
这些原产地要求限制了最不发达国家工业能力提高和升级,限制了普惠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因而广受国际社会的诟病。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呼吁发达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制订透明度高、现实灵活、与最不发达国家生产能力相符的宽松原产地规则。
(9)区域贸易安排。
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TradingArrangements,RTA)是指一些国家或实体间的优惠贸易安排,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所允许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例外。
区域贸易安排有多种形式,按贸易安排的一体化水平划分,一般分为5种类型:
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
(10)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
在很多情况下,国际货物贸易会涉及相关的服务提供,而且服务提供在一些国际货物贸易中成为交易成立的必要条件。
如出口国在提供电脑时也会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和运输保险服务、货款支付的金融服务,以及电脑的硬件组装运行、软件的应用培训服务。
服务贸易在越来越多的贸易中与货物贸易产生密不可分的。
一些国家根据国际条约或区域贸易安排对不同来源的服务给与不同的待遇,这就对确定服务贸易的真实来源地提出了要求。
服务原产地相当于服务在经济意义上的国籍,在国际贸易中与服务提供者直接(厉力,20XX)。
(二)对原产地规则的构成要素的研究
原产地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的要素构成。
实体性规则即为确定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所必须满足的要求,如原产地标准;程序性规则,即为了满足实体性规则所需要的操作手续,如关于进口申报、直接运输和原产地证明文件签发的操作规程。
对原产地规则中各具体构成要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实质性改变标准、累计规则和原产地标记方面。
1.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它是判定产品原产资格的标准或尺度,一般包括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且完全在本国领土内生产、制造的产品,例如,从该国土壤或海床开采的石油等矿产品。
若一项产品如果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生产,那个使其改变为完全不同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字、特征和用途的国家才是该产品的原产地。
鉴于“实质性改变”标准过于抽象且难以把握,在实践中各国通常应用3种不同的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或将3种标准混合使用。
很多文献对这3种具体标准的适用优劣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比较。
相对来说,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更具有操作性;增值百分比标准容易受到原材料价格、汇率等因素的变化而使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加工工序标准虽然具有针对性,但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需要时常调整,而且易受到产业利益的影响(StefanoInama,20XX)。
2.累计规则累计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把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若干个国家(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该经济区域内对货物进行生产加工时产生的价值可视为原产成分进行累计。
原产地累计规则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的辅助规则。
根据该规则,一个成员国(产品加工国)的产品中如果包含有其他成员国的价值(如原料或零部件),则这些价值可以视为该产品加工国的原产成分而非进口成份,从而被累加到产品加工国的产品价值当中。
原产地累计规则往往能使受惠国家的产品较容易地出口到给惠国并享受到优惠待遇,可视为原产地规则的软化剂。
3.原产地标记对产品的来源地做出明确标示的标记,即为原产地标记。
它是表明产品的产生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将原产地标记定义为“在货物或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鉴于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有概念上的密切,很多文献对此进行了论述(厉力,20XX;康玉燕、李贞,20XX)。
(三)对原产地规则的国内外立法的研究
1.对我国原产地规则立法历程的研究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立法工作主要经历了萌芽、产生、双轨、统一和新发展五个阶段。
我国原产地规则是伴随着中国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采纳双栏税率的举措而产生的。
自1928年6月中国恢复关税自主权至1948年中国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初始缔约方,我国一直采用单栏税率制。
1948年后,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第8附表,我国新制定的关税税则首次由单栏税率改为普通税率和协定税率(即最惠国税率)的双栏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方以及当时与中国订有最惠国条款的国家,对与中国没有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执行较高的普通税率。
由此,货物原产地首次适用在我国的关税制度中。
1985年3月,《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颁布。
其中,《关税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
“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
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议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议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
”
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基本遵循了《京都公约》原产地专项附约所确定的原则,制定了完全获得和实质性加工标准,明确了进口人向海关的申报货物的原产地的义务和海关核查与管理的权力。
1992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并与海关总署1986年发布的《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同时实施,形成了我国进出口原产地规则的双轨制。
在双轨制阶段,并行的进口和出口两套原产地规则立法层级不同,监管机构和判定标准也不一致,在适用中存在较多问题。
为履行WTO成员国的承诺,20XX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废除了之前并行的进口和出口两套原产地规则。
与原来的进出口原产地立法相比,《原产地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在海关征税和贸易统计、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和政府采购方面都可以适用。
在原产地标准的设定方面,《原产地条例》依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两类标准。
对于实质性改变标准,规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当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时,采用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为补充标准。
此外,《原产地条例》引入了反规避条款和原产地预确定规则,还增加了原产地标记和信息保密义务的有关内容。
20XX年,党的十七大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
自此,我国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立法工作得到新的契机,至今已经制定了12套区域贸易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
2.对原产地规则国际立法进程的研究
李延、刘平、徐慧筠(1998)对原产地规则的国际立法与协调进程进行了早期梳理。
1953年,国际商会为多边协诃进行了第一次尝试。
国际商会提出一个统一的定义产品原产地的方案,供GATT缔约方全体会议讨论。
该方案对原产地所下的定义是:
“凡完全来自一国原材料与劳动力的产品,以及用两个以上国家的原材料与劳动力出产的产品,其国籍应为该货物最后经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不过这种“实质性改变”的标准过于抽象,最终未被GATT采纳。
1974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简称为《京都公约》)。
《京都公约》附件中对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是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最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只是建议性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1986年,WTO乌拉圭回合将原产地规则问题提到了谈判日程之上。
WTO成员国于1994年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定》,并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供缔约方一揽子接受。
《原产地规则协定》确立了货物原产地的两项标准,即“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张庆麟、彭忠波、安丰雷,20XX)。
《原产地规则协定》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达成了重要共识,同时将优惠原产地规则问题以共同宣言的形式附在《原产地规则协定》之后。
尽管《原产地规则协定》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则和目标达成了重要共识,但是,目前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多边谈判仍举步维艰,各成员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也尚未统一。
此外,《原产地规则协定》只涉及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各国在制定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不受约束,具有很强的自主性。
1995年1月1日,WTO取代GATT正式成立,《原产地规则协定》也转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
《原产地规则协定》并未明确规定各成员如何具体认定某一问题和事项,而是仅规定了各成员在本国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应遵循的原则,具体的协调原产地规则在该协定签订后开始磋商。
可见,《原产地规则协定》只是统一各成员原产地规则的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统一还远没有完成。
x(四)对原产地规则适用作用的研究
1.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原产地规则在辨明产品身份以及防止效益外溢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些积极作用已受到各国学者的公认。
(孟夏,20XX)
(1)确定产品身份。
原产地规则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对进口商品“国籍”的准确认定。
进口国根据贸易管制政策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待遇,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2)引导和鼓励直接投资。
通过采用较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能够鼓励在生产过程中更多地采用当地的原材料,并在当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Lopez-de-Silanes等(1993)研究了在寡头垄断中外国跨国公司的生产比国内厂商更多地依赖进口中间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国产含量条款减少了产业中最终产品的产出,并且在缺少自由进入的情况下将租金转移到了国内厂商。
(3)保护本国传统产品的品牌价值。
原产地可以影响一项产品的品牌价值,很多国家对于本国的传统产品一向制定较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在当今国际分工和离岸加工现象日益普遍的情况下,核心技术往往是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品原产地身份所采纳的主要手段,如瑞士手表一直誉满全球,瑞士手表的表芯工艺是其核心技术。
瑞士手表在香港等地有成熟的加工和装配生产线,并会有较大的增值,但是瑞士仍然严格规定“制造表芯”为其手表的原产地规则。
这样,即使瑞士手表的零配件和加工都在国外进行,但鉴于表芯为瑞士原产,则最终的产品仍然享有瑞士原产的资格。
2.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地位愈发凸现。
缺乏原产地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是无法长期运行的。
(Grossman和Helpman,1995)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的研究主要存在于国外文献中,我国学术领域对原产地规则的研究还主要集中于法学领域。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英国剑桥大学的Krueger,Anne0(1993)教授通过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的比较探讨了不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特点及其关税保护性。
如果没有原产地规则,成员国间必然掀起降低关税的恶性竞争来吸引贸易投资,直至所有对外税率降为零为止(McGillivray和Green,200I)。
在此基础上,各国学者对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对中间产品的保护。
原产地规则对自由贸易区内的中间产品具有保护作用。
Krueger曾在1993年指出原产地规则对自由贸易区的中间产品生产商的保护效应。
为获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产品生产者会尽量采购来源于自由贸易区的中间产品。
即使区域内中间产品的采购价格要高于区外进口的相同产品,生产商为了达到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要求仍会倾向于选择自由贸易区内的产品。
Falvey和Reed(1998)与Rosellon(20XX)也在论文中提出这一理论。
Rodriguez(20XX)、Duttagupta和P
anagariya(20XX)分别通过数据模型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指出原产地规则在多个生产阶段对区域内的中间产品生产商提供了保护。
(2)贸易偏转效应(tradedeflection)。
如果原产地规则过于简单,致使区外产品仅需要在自由贸易区某一成员国内进行简单包装或组装即可获得原产地资格,某些区外公司就会选择在关税税率较低的成员国内投资建厂来获得区域原产资格和相应的贸易优惠,再转出口到其他成员国。
这种转出口将大量资源浪费于昂贵的运输行为中,并不会降低商品的在自由贸易区的销售价格,也不会提高自由贸易区的税收额,实质上降低了自由贸易区的整体福利。
为制止这种贸易偏转现象,LaNasa(1995)提出,原产地规则在制定时需要设定一定的标准,以此保证产品在成员国经过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加工改造、获得新增价值后方可获得优惠待遇。
(3)贸易转移。
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究竟是发挥着“TradeCreating(贸易创造)”的促进作用,还是“TradeDiversion(贸易转移)”的阻碍作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问题。
所谓的贸易创造是指,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取消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后,成员国国内成本高的产品被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产品所替代。
高成本成员国从低成本成员国进口产品所创造出的、过去没发生过的新贸易就是贸易创造。
贸易转移是指建立经济一体化组织后,成员国将进口低成本非成员国生产的产品转为进口成员国高成本生产的产品,从而发生的贸易转移。
(4)非关税壁垒的替代措施。
自由贸易区内日益复杂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对区域外的产品实质上产生着贸易壁垒的作用。
Lloyd在1993年时便已经提出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能够起到关税替代作用。
Coyle(20XX)将该理论继续深化,提出:
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原产地规则开始成为一些国家对外实施贸易抵制的新工具。
通过制定复杂难懂的原产地规则和审批程序加大区外的出口成本。
从这一角度来看,原产地规则与关税一样对外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
(5)对社会福利变化的影响。
McCulloch等早于1973年经研究提出,在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条件下,由于原产地规则可能导致额外生产或消费,其对国家福利的调节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将优于关税的调节作用,从而对福利存在积极抑或消极的影响。
Estevadeordal(20XX)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墨西哥和美国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的政策设计以及原产地规则结构,指出原产地则的严格度越高,墨西哥的福利受损程度越高。
Duttagupta等在20XX年进一步分析了中间投入品、原产地规则、社会福利以及政治可行性在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相互关系,并提出原产地规则可能使区域联盟的共同福利恶化,其产生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