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记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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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记忆表
项目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每次收入的确定
工资、薪金
5%~45%的
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额减1600元(2008.3.1后改为2000)
外籍、境外任职4800
按月
年终奖金双薪制(全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的
超额累进税率
每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每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
税率为20%
2万~5万元的部分5成(30%)
超过5万元的部分10成(40%)
比例税率,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
税率为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实际税率为14%
每次出版一次
再版视作另一次
连载后合并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率为20%
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
税率为20%
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
税率为20%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
5年以上个人居住家庭唯一住房免税
股票转让暂不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项目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表
工资、薪金
1)一般工资、薪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一16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全额不扣除)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1600-1000扣除后再确定税率>
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双薪制”的计税方法(13个月工资)
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双薪”当月不足1600元的,应与当月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
=(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必要费用是指:
按月减除1600(或者是2000)
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每次收入额一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一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运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选择题直接↓
应纳税额减征30%。
实际税率1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以上,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国家规定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险一金>
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营业、城建、房产税金)(其余下月扣除)
**出租居民住房≦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10%
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储蓄利息:
99.10.31前免99.11.1-07.8.1420%2007.8.15-08.10.85%2008.10.9起免
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捐赠的处理(P186)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
(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
(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例题27】张某2009年2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元:
(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4000-1200)×20%=560元。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P181)
(1)居民纳税人:
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境外收入的处理
首先计算该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次确定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1)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内标准的,无需补税。
【例题31】中国居民张某在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则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800-600=200元。
【链接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2】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90天(协定183天)
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5年以上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申报要求
纳税人情况
纳税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户
账册健全
次月7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
各地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承包承租
年终一次取得收入
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年内分次取得收入
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境外所得
年度结税
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时结税或免税的
次年1月1日起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
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
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年度中间开业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