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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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铁十四局集团贵广铁路GGTJ-9标第四项目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铁十四局集团贵广铁路GGTJ-9标第四项目部
二00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制度、职责·······························································1
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1
第五条安全检查制度·····························································2
第六条安全教育制度·····························································2
第七条仓库保管制度·····························································2
第八条仓库警卫制度·····························································3
第九条安全操作规程·····························································3
第十条单位分管领导职责··························································4
单位分管领导职责··································································5
第十二条爆破员职责····························································5
第十三条爆破现场安全员职责····················································5
第十四条、押运员职责·····························································6
第十五条、运输驾驶员职责···························································6
第十六条、装卸人员职责···························································6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使用流程························································7
第三章奖惩···································································8
第四章附则···································································8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负总责,安全长具体负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派出所和安质部对管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实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四局贵广铁路九标段第四项目部使用爆炸物品的各单位。
第二章制度、职责
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库房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器材库的选址,应远离村庄、村民和施工单位居住地,远离高压线路、通讯设施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2、炸药库和雷管库间隔距离为12米以上。
3、仓库、围墙一律为砖混结构;库顶必须为现浇,库门须用铁门,双门双锁;围墙高不低于2米,与库房相距5米以上;库房上方需留20×30厘米的通风口,不得朝向围墙方向,通风口用钢筋和铁纱网封住,防止异物入库。
4、库房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库房外设警示牌和警戒隔离区,并做好人防、物防和犬防工作。
值班室设在炸药库和雷管库之间,除值班室外,其他地方不得有火源和电源。
二、库区内严禁吸烟,并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三、建立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台帐。
四、库房应选派2名以上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保管员,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巡守。
并作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五、认真落实“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措施:
“五有”:
1、安全有措施;2、领取有手续;3、发放有台帐;4、操作有规程;5、消耗有登记。
“六定”:
1、定人管理;2、定点存放;3、定量储存;4、定人领取;5、定人使用;6、定时放炮。
“七禁”:
1、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2、严禁在库房住宿;3、严禁在库房外存放爆炸物品;4、严禁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5、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他物;6、严禁无证作业;7、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保管爆炸物品。
“八不准”:
1、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2、不准工作人员穿钉鞋进行操作和进入库房;3、不准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放;4、不准虚报冒领;5、不准违章作业;6、不准用爆炸物品拉关系搞协作;7、不准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8、不准携带爆炸物品离开施工区域。
第五条安全检查制度
必须严格进行安全检查,以便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项目部派出所、安质部或保卫干部要经常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每月书面向局指公安分处汇报一次情况。
二、安全检查要有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六条安全教育制度
一、要定期组织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理》、《铁道建筑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管理规定、制度,使他们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防事故。
三、组织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学习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能、规格、特点、用途、爆破常识,定期检查学习效果,为安全管理和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七条仓库保管制度
一、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二、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建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备。
三、仓库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阳光射入。
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度范围内,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之间。
四、堆码时要垫高20~30厘米;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各种炸药、导火索和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总高度不应超过1.6m;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并严禁叠放,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五、爆炸物品实行“用一次领一次;用多少领多少”的方法;任何地方不得设置临时存放点。
六、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七、拆箱时必须2人以上在场,发现数物不符、损坏、变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查验处理。
要使用木质锤头或铜器工具开箱,不得使用铁器工具。
八、按不同品种,进库日期,使用有效期的先后分别堆码。
发放要坚持先进先发的原则,有关技术证件要妥善保管,一备检查。
九、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砸、拖、倒置。
十、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一、对爆炸物品的供应,要杜绝超定额采购;单位负责人拒绝批准超定额采购方案;保管员拒绝超定额入库存储。
第八条仓库警卫制度
一、仓库警卫人员必须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二、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三、做好出入人员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四、严禁烟火。
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和腐蚀性物品绝对禁止带入库区。
五、不得在库区聚会、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
七、除规定的爆炸物品领料员入库从事领料正常业务和物资保障人员进库检查外,其他任何人未经公安分处批准均不得擅自进入库区。
第九条安全操作规程
一、领取爆炸物品必须2人以上,人工运输时,相同性能的相距5米以上,性能想抵触的相距20米以上。
二、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挤压等违规行为。
三、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四、把好质量关:
1、火雷管规格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2、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时,不得使用,导通实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时,不能串并使用。
检验电雷管,只准用专用仪表检验,禁止用普通电工仪表。
3、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时,禁止使用。
五、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平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
电雷管只准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六、起爆药的装作,要在远离库房,村庄及建筑物的专门加工房进行,操作人员严禁着化纤衣服作业。
七、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八、在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
九、爆破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作业操作规程,现场必须有专人统一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待危险区内人员全部撤离后,发出爆破信号;爆破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十、对哑炮的处理,不准拉掏起爆药,不准套眼,可距哑炮60公分以外补眼放炮或用水冲洗,对未判明有无残留爆破材料的炮堆要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条单位分管领导职责
一、必须熟知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懂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常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法,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组织制定使用爆炸物品计划,负责完善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对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四、负责对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经常了解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发现不适应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坚决果断的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保管员职责
一、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凭物资部门出具的《爆破器材出库单》发料,并由专人领取,否则,一律拒绝发料。
二、严格遵守登记、检查制度。
做到每领退一次有登记,有关人员有签字,每天结算一次,每天到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三、严格出入库手续,所有台帐记录数字准确,字迹清楚。
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和发货数量是否相符。
核对所有的签名、登记、盖章是否有效。
四、经常检查爆炸物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发现有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物品,应及时报告物资和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爆破员职责
一、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熟知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
三、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负责人的指令或信号,不得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四、装药要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装置和检查爆破器材;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得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得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五、起爆时,要认真听、看、数、记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并做好记录,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六、及时标志和处理哑炮、残炮。
七、做好《每次爆破消耗登记》的记录工作。
做好当班爆破情况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爆破现场安全员职责
一、熟知爆炸物品名称、性能、特点和安全技术规范,懂得不同种类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各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二、根据爆破设计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三、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哑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
对当班进行爆破人员进行登记。
大中型爆破有关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四、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的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防爆、防盗、防雷击的安全检查。
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管、导线、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五、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负责人,由现场负责人发出起爆和解除指令。
六、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有权指令立即整改。
七、参入对事故的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押运员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确保所押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四、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
五、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超载,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混装。
六、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七、运输途中,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民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第十五条、运输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应熟悉本单位系统车辆的性能,学习扎实的专业修理技术;严把本单位车辆的出入关,做到“病”车不上路,“坏”车及时修。
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四、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信号标志和交警指挥,按规定时速行驶,驾车行经路口时要减速观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行经人行横道时要减速或停车让行。
五、必须自觉参加单位每月组织的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技术知识的学习。
六、发生交通事故,要视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和向公司汇报,不得肇事逃逸。
第十六条、装卸人员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掌握所装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质和应急措施。
二、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子、高跟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
四、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五、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六、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七、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拋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八、装卸时发现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不准发货且及时报告。
九、装卸结束后,应将现场打扫干净。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使用流程
一、爆破作业单位需要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编班(组),指定一人担任班(组)长。
并将每班(组)领取爆炸物品人员名单以及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名单报物资部,库房保管人员将根据跟班管理人员的签字和爆破员名单的签字人是否有效,发放爆炸物品。
人员调整后,要及时报物资部,否则,库房将拒绝发料。
领取爆炸物品必须两人以上。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班(组)长、爆破员向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凭《使用爆炸物品申请单》,提出领料申请。
三、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签字后,到物资部门换取《爆破器材出库单》。
四、凭《爆破器材出库单》到库房领取所需爆炸物品。
五、库房保管员凭《爆破器材出库单》,如实发料。
六、现场爆破后,由爆破员填写《爆炸物品每次使用消耗情况登记表》后,由爆破员、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签字后,下次领料时交库房保管员核对、存档。
七、保管员认真核对上次领料和使用数量是否相符,如有剩余炸药、雷管是否已经填表,并确认《爆炸物品每次使用消耗情况登记表》上,规定的人员是否都已经签字,否则,必须补齐《登记表》上规定的有关人员的签字,否则,不予发料。
八、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坚持“用一次领一次”“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确因作业人员计算不准确,每次剩余的炸药不得超过5公斤。
因现场爆破需要补炮,每班可以在防爆箱内保存10发段发雷管和1发火雷管。
剩余的炸药、雷管等必须认真填写在《爆炸物品每次使用消耗情况登记表》中“剩余炸药”一栏。
九、剩余的炸药必须由爆破员放置在安全部位妥善保管,下次爆破使用。
绝对不允许爆炸物品在施工现场过夜。
十、每班(组)换班时,其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得交给下一班使用,必须连同防爆箱一起退回库房。
由保管员核对领取、使用和剩余数量。
第三章奖惩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无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的,项目部将追究使用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的,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时整改,事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项目部。
对整改后又违犯的,对施工队罚款不低于5000元,对施工队负责人罚款不低于500元;再次违犯的,除在上次罚款的基础上罚款增加1倍外,施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下岗或离职。
第二十一条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和触犯刑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定职责制度,项目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本规定中未尽事项,必须报请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才可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安质科和物资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