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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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的面向施工现场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在工程正式开工前20日内建立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的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交通质监站负责辖区内其它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未设质监站的由所在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在使用前20日内必须向省(市)质监站申请《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
省(市)质监站接到申请后20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颁发《临时证书》。
分阶段招标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分别进行申请。
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必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如出现违规行为,则由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责任。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临时证书分为水运工程、公路路基桥涵和公路路面工程三个专业。
省(市)质监站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及合同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审核。
未取得《临时证书》的工地试验室,不得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无效。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章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1、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2、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3、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制订以下主要工作和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2、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3、试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4、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和设备使用台帐。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正式人员。
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由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授权,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工地试验室部门负责人需具有省交通厅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一般试验检测人员需具有省交通厅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或交通系统试验检测培训证的人员担任。
未取得交通系统试验检测资格或培训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和工程实际需要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按施工合同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8人;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
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按上述要求减半配备。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之前,不准对人员和设备进行更换和调离。
确实需要更换和调离的,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面积应达到300m2,并按检测项目要求合理布局,满足工地试验要求;设备安置合理,便于操作,试验室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做好使用记录、保养记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张贴上墙。
第三章 《临时证书》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申请《临时证书》,需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总监代表处初审后报省(市)质监站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等级证书申请报告;
2、《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3、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其他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简历、检测资格或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工地试验室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
7、试验室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现场考核主要内容有:
1、试验检测设备和人员是否按合同到位;检测人员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档案及管理情况(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
3、工作和管理制度;
4、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有效;
5、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6、试验室的环境条件;
7、试验人员理论考试及现场实际操作;
8、综合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经省(市)质监站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工地试验室颁发《临时证书》和证章,有效期为审核通过之日至工程竣工。
所有试验检测资料均应加盖证章方有效。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在未取得《临时证书》前或不具备与之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试验检测项目时,不得参与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其试验检测项目需经总监代表处认可后,委托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来完成。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市)质监站负责对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工地试验室执行国家及交通部颁发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正确性;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等。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室及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临时证书》:
1、伪造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
2、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试验检测任务的;
3、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及试验检测报告的;
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证书申请表
附件: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
临时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一、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
所属法人
机构名称
等级
证书
所属法人
机构性质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行政负责人
电话
手机
工地试验室名称
专业
□水运工程□路基和桥涵结构物工程□路面工程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人数
工地试验室总面积(m3)
现场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职务
职称
专业
从事试验
检测年限
检测人员
证书编号
主要检测项目:
二、工地试验室主要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学历
职称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毕业院校、专业、时间
职务
业
务
专
长
本
人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和
试
验
检
测
业
绩
本人签名:
三、在岗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和专业
职称
检测人员证书编号
从事试验
检测年限
合同承诺情况
四、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量程或规格
准确度
检定/校准日期
检定/校准单位
保管人
备注
五、审核意见
项目经理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驻地监理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所在项目总监代表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市)站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