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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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2、破产程序流程

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

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

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

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

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

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A、义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法)

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

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

(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债务人及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以及其他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

(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企业的信息和商业机会谋取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利益。

(Eg:

以商业秘密为例表述在不同时段、不同人面前对破产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条文)

B、责任—法律责任

(1)责任形式

罚款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2)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的延伸性阐述

过错责任原则

破产管理人发生变动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1)破产管理人为专门的独立机构

(2)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

人民法院通过指定、许可、决定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人民法院通过备案、报告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保障

(3)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

单个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3、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目标

(1)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途径主三个方面:

A、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接管企业后尽快对停止或继续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作出决定,报人民法院许可,并将所作出的决定连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制作成书面文件,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B、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并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将此决定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破产管理人应报告人民法院。

C、清查、追回所有债务人财产,及时处理易腐及鲜活财物,确保财产增值保值

(2)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

《破产法》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依照正义的原则尽职工作,并且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底稿制度、完备的控制工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防范执业风险。

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不仅要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而且要依法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庆妥善安置好职工,注意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4、破产管理人专业化的工作团队

(1)法律专业知识人才

A、实体法知识:

物权法知识、合同法知识、公司企业法知识、金融法知识、知识产权法知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知识;

B、程序法知识:

破产法知识、民事诉讼法知识、仲裁法知识。

(2)会计、审计、评估、税务、拍卖专业知识人才

A、会计、审计专业知识;

B、资产评估、拍卖专业知识;

C、税务专业知识。

(3)管理专业知识人才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破产管理人要求接管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营业事务管理知识、财产管理知识和人事管理知识,在接管债务人档案的同时也要根据其自身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制度。

5、破产管理人完善的工作制度

破产管理人项目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破产管理人会议报告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人事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档案管理制度

6、破产管理人完备的工作底稿

(1)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的定义

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执行职务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2)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的意义

A、工作的规范性:

规范的工作底稿可以指导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开展。

B、工作的管控性:

合法性、工作质量、工作进度的管控

C、工作的证据性:

对后续工作及整体工作的开展具有参考意义;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行职责的证据。

(3)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的要求

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真实、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格式规范。

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的种类:

与债务人(破产人)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与债务人(破产人)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计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对债务人(破产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具体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过程的记录和资料;

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的提交的报告及副本;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接收的债务人(破产人)的所有材料;

与相关人咒的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及副本;

其他与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有关的资料。

二、破产程序流程

三种破产程序: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1、破产重整流程框图及解读

序号

破产重整流程框图解读

《企业破产法》对应条文

1

提出重整程序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重整申请

第七十条

2

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3

初始重整中的债务人或者后续重整中的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第七十九条

4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对债权分类,并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5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四条

6

各个债权分类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裁定批准的,重整程序终止,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

12

部分表决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暂时不通过

第八十七条

13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表决一次。

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第八十七条

14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公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七条

15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同意再次表决,但是全部表决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七条

16

依1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八条

17

依15,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公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七条

20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八条

21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八条

7

债务人是重整计划的单一执行主体。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八十九条

8

债务人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9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条

10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九十一条

11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来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七十九条

18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第九十三条

19

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重整计划。

第九十三条

22

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三条

2、破产管理人指定更换流程框图与解读(省略)

3、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流程框图及解读(省略)

三、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破产重整程序指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期间,由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人民法院强制批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务人在一定期间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包括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执行及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四个阶段。

1、破产管理程序中管理人的一般工作

根据提出重整申请时间的先后,可以将重整分为初始重整申请和后续重整申请。

初始重整申请,指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此种申请被受理的,破产案件在启动的同时即进入重整程序。

后续重整申请,指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整申请。

此种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破产清算案件便转入重整程序。

序号

工作事项

成立工作团队

向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

刻制破产管理人印章

开立破产管理人账户

确定破产管理人办公地点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确定接管财产的权属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十一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无担保财产进行清偿

十二

主张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

十三

请求人民法院对撤销行为予以撤销

十四

请求人民法院对无效行为确认无效

十五

追回因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十六

要求出资人缴纳欠缴出资

十七

追回管理人员非法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十八

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十九

接受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二十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十一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管理营业事务

二十二

依法取回质物或留置物

二十三

审查实现财产权利人的取回权

二十四

审查决定是否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十五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六

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审查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

二十七

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债权

二十八

从人民法院获得初步确定的《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二十九

与人民法院共同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十

配合组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十一

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三十二

报告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三十三

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三十四

将债权表提交核查

三十五

申请人民法院对无异议的债权裁定确认

三十六

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及时报告重要行为的实施

三十七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三十八

审查行使抵销权

三十九

其他等等

2、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管理人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制订重整计划草案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注意事项

涉及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大行为的报告义务

发生法定情形时,破产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

3、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管理人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协助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破产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申请延长监督期限

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封存破产管理人的印章和账户、保存好相关破产工作资料和档案

5、破产重整成功后债转股管理人的工作。

--债转股方案程序—插入工作方案。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附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附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附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各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示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附录5: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附录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7:

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附录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附录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附录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附录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附录12: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附录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附录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

附录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附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附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附录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爱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附录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附录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

附录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附录22:

中化全国律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律师业务操作指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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