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典权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契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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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典权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契合
浅论典权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契合
摘要:
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
我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
试从典权制度与我国其他一些相类似的法律制度的区别来说明典权制度是一条解决公有制条件下私权主题进入农村土地市场难题的有效路径,在赋予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更好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关键词:
典权;农村土地流转;契合
Agreementbetweenpawningandrurallandcirculation
MOYan-zi,HEGuo-ping
(ofPoliticsandLiteratrue,HuainanUnionUniversity,Huainan,Anhui232000,China;2.GansuUnionUniversity,lanzhou730000,China)
Abstract:
AsChinaisalargeagriculturalcountry,howtomakeefficientuseoflimitedlandresourcesnaturallybecomesthecoreofChina’sthreeagriculturalissues.AsmanyproblemsexistintheprocessoflandcirculationinChina,thispaper,startingfromthedifferencesbetweenpawningsystemandsomesimilarlawsystemsinChina,attemptstoillustratethatpawningsystemisaneffectivesolutiontotheproblemofprivaterightsthemes’enteringrurallandmarketunderpublicownership.Besides,pawningsystemendowsfarmerswithabetterwayofgainingcontractualmanagementrightoflandcirculationonthebasisofcollectiveownershipofland.
Keywords:
pawning;circulationofruralland;agreement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而与三农问题联系最密切的无疑是土地问题,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同时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证,在我国可利用土地资源并不丰富情况下,如何加以充分高效地利用自然就成为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
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机制尚不健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
在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时难以避免地出现许多违背农民意愿,甚至随意改变农地用途,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形。
这些都突出反映出了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的自发性和无序性以及流转交易秩序中的混乱性。
要有效地促进农地有效流转,又避免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就必须寻找一种既尊重土地所有权不变,又能使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物权形式。
而中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可能就是这种有效的法律形式。
虽然《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在我国一些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典权的内容,因而典权在我国是一种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
仔细分析典权制度的具体规定,我们就会发现它可能就是这样一种既尊重契约自由,又能使我国既有土地资源进入市场,且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法律形式。
下面我们仅从典权制度与我国其他一些相类似的法律制度的区别来说明典权制度,是解决公有制条件下私权主题进入农村土地市场难题的有效途径,在赋予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更好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典权与我国其他相似的法律制度的比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
不动产叫做典物。
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
典权的主要特点:
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我国目前存在许多与典权相似的法律制度,如:
抵押权,不动产质权,租赁权等。
但典权制度具有独特显着特征,是其他制度所无法取代的。
这些特征使它更符合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典权制度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其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予以系统规范。
从对典权制度与其他相似的法律制度的详细比较中,说明其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起到了不可替代性作用。
(一)典权与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一是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典权是主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典权的权利的存在具有独立性;不须借助其他权利为其存在的依据。
抵押权是从权利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以主权利即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与债权不可分且从属于债权。
二是两者设定的方式不同。
典权的设定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条件。
非如此难以实现其使用收益的功能。
抵押权的成立则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三是两者之标的物不同。
典权仅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但就我国现有的客观实际而言,其标的物则为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效力所及土地的使用权。
抵押权原则上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抵押权原则上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还可以是机器、运输工具等动产。
四是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
典权关系中出典人仅负物的有限责任。
回赎典物于典权制度中是出典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典权人不得请求出典人偿还典价以回赎典物。
抵押权与典权不同,债务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仍须清偿剩余之债。
五是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典权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所有权;如未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
设定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两者的风险承担不同。
出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267。
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二)典权与附买回条款买卖
所谓附买回条款的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买卖契约中约定,出卖人保留买回原物的权利的买卖。
依该约定,出卖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以原受领的价金或者约定的价金,从买受人手中买回其出卖的标的物450。
典权与附买回条款买卖的区别:
一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
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必须于第一次买卖关系中,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其依买回条款买回物属于重新取得所有权。
而典权关系中,不需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只需转移占有,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典人。
二是所有权回复性质不同。
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出卖人以原价或者约定价金买回标的物,实质上是一个附停止条件的再买卖。
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行使回赎权,是恢复所有权的圆满状况,消灭设定于典物上的典权,实质就是消灭典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是回复的价款不同。
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其买回标的物的价金,既可以是原出售标的物的价金,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而约定的价金,该约定可以多于或者少于原价金。
典权中回赎的价金,只需以原典价回赎即可,不论典物的价值如何变化,典价均为确定不变的。
四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对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就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即为债的关系,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而典权属于物权关系,虽然转移了典物的占有,但所有权仍归属出典人所有,实质性的处分权依然由出典人支配。
不论是典权人享有的典权,还是出典人的回赎权,均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五是法律关系之标的物不同。
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其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而典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不动产又仅仅涉及土地和房屋。
(三)典权与“当”。
典与当是我国民法史上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我国民间往往典当并称,造成混淆。
典权往往已被称之为“典卖”,而所谓“当”,指借款人向当铺借钱而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当铺质押,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借款赎回原物,如超过约定期限则由当铺变卖质押物充抵借款。
可见,从法律性质上讲,当实为营业质权,为担保中质权的一种。
其往往亦被称之为“典当”。
“典”与“当”的区别:
一是“典”与“当”两者标的物不同。
典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一种用益物权;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而当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二是“典”与“当”对于标的享有的权利不同。
典权人对典物可以使用和收益,可以出租或设定抵押,而当铺对于当物不得为使用、收益,更不得出租或设定抵押。
三是“典”与“当”两者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
风险责任承担上,典权因不可抗力灭失时,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但如果在典权存续期间由于典权人的过失导致典物灭失的,典权人仅在典价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以赔尽典价为限。
而在当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则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如因过失致当物毁损灭失的,承当人负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四是“典”与“当”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典权关系中,如果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不回赎或者经过法定期间不回赎,视为“绝卖”,典权人取得对典物得所有权。
此时,如果典物价值低于典价,出典人对于低于典价部分不再负清偿责任。
但在当关系中,出当人如到期不能回赎,当铺不能取得所有权。
但能通过拍卖,以取得拍卖价高于当价的差额来充抵当的利息和清偿债务。
五是“典”与“当”的期限不同。
一般而言,典权的期限较长。
就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典权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当的期限相对而言就比较短。
(四)典权与租赁权
我们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租赁权概念。
作为一种债权的租赁权。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租赁权仅仅指承租人有要求出租人交付其房屋供其租赁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出租人交付适租的租赁物之前。
作为一种对世权的租赁权。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租赁权仅仅是指承租人有占有、使用甚至经营租赁物的权利,任何人包括所有权人也不得干预他,这种权利存在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后,虽然典权与租赁权都表现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但二者仍有差异。
一是法律性质不同。
典权是物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租赁权是债权,仅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二是标的物不同。
典权的标的物以特定不动产为限,而租赁的标的物原则上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是对于标的物负担的义务不同。
在典权期限内,出典人不负有使典物保持和与约定使用收益的义务,对于典物不承担责任;而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则负有此项积极义务。
四是价款的处理不同。
出典人所取得的典价,在其回赎典物时需返还典权人;而租赁的租金一旦支付,瞬即归属出租人,于租期届满之时,无须返还承租人。
五是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不同。
典权人可以将典权让与他人或者将典物转典;而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得将租赁权让与他人,或者将租赁物转租。
典权制度与其他相类似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但也有相当多的不同之处。
仔细分析这些不同之处,我们会发现典权的功能是最全面的。
典权体现着物的用益功能。
当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