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金晖苑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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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金晖苑物业服务合同

广州市萝岗区金晖苑物业服务合同

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大会

2、委托方登记号(身份证号)

3、被授权签约人业主委员会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4、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通过协议选聘方式将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物业服务,委托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委托管理事项

第一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二条楼宇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第三条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四条小区内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第五条附属配套建筑的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七条苑内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第八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

第九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条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其他委托事项:

1、车辆停放有偿服务;

2、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53条规定,乙方收取的苑内停车管理费50%返还给业主委员会;

3、业主自用设备设施有偿维修服务

第二部分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监督乙方服务工作及计划实施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大中修方案。

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文化活动。

6、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

7、对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监督本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一)业主如需要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必须遵守物业装修装饰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经乙方审查核准后,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800元。

(特殊装修,保证金双方约定),方可施工。

完工时,乙方检查无违章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经分摊公共部分补修费用后,剩余保证金予以返还,否则,视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

装饰装修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如不清运,乙方从保证金中扣除清运垃圾的相关费用后退还。

(二)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题结构;

(2)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3)将没有防水要求得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讲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5)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共设备设施;

(7)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8)损坏树木、园林;

(9)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10)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11)发出超过规定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12)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9、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10、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时,协助催交或协助乙方执行《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11、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超过二个月不交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时,须协助乙方做好催缴欠费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供水、供电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项目。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和法律途径等措施。

4、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建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

7、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

(2)代收代缴水电费;

(3)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分摊费;

(4)代收除“四害”消杀费用;

(5)其他政府部门要求协助收取的费用。

8、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经营收入,物业维修、养护等费用的收支账目。

9、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须与甲方进行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

乙方向甲方移交物业日常管理的托管档案资料(指管理处现有资料)及有关公共物业、场地;

第三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完整;

2、设备运行:

水泵、电机等设备每日检查,紧急情况组织抢修,应急消防器材每周检查;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日常的维修保养(100元以下)维修工程项目,由管理费支出,100元以上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分摊,并视资金筹集情况确定修复时间;

4、公共环境;道路:

保持通畅、清洁;室外排水通畅;化粪池、沙井一年清理一次

5、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清扫2次;

(2)楼道卫生每天清扫、保洁1次,垃圾清运两次;

(3)公共用水池没季度清洗一次;

(4)楼梯间定期清洗,楼道内的窗户每半年清洗一次;

(5)安排员工进行绿化养护,定期浇水,无明显大面积枯死现象。

6、交通秩序:

苑内停车场车辆一天24小时保管;道路畅通不乱停,不占用消防道;

7、保安:

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每天巡查;设固定岗1个。

8、急修:

停水不超过12小时,停电不超过12小时;(市政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至的情况除外)下水道、沙井、化粪池堵塞;视情况按双方约定实施清疏。

9、管理人员素质:

文明礼貌、热情、耐心;服务全体业主。

10、甲方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四部分物业管理服务和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护(小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收的服务费。

乙方提供服务的劳务所得是服务成本费的合理利润。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1)住宅:

0.70元/月.平方米

(2)商业:

1.00元/月.平方米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二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算起按每日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到书面催交后规定计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经营性收入,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购置物业须增添的设施、设备及加强安全防范的费用开支,实行财务核算,账目公开。

露天车位使用费用由乙方按物价部门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150元/月/台;

(3)临保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邻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五部分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第二十条服务期届满前3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年。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钟之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3个月;双方的权利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六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本合同第八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况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

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萝岗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部分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进入金晖苑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

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

第三十五条其他约定:

第八部分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第二十条在维修基金未收齐前,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更新费用,如急修项目,由乙方垫支施工,完成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实分摊,甲方需协助乙方向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回收分摊的垫支部分。

一般工程乙方向甲方说明,并在甲方的支持下筹齐工程所需费用后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其他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二条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10日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义务和第三部分的约定,未能达到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或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二十五条甲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堆放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由于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部分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局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甲方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甲方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项,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参照。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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