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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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

为规范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与静态储备一样,为省级储备粮储备形式之一,是省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平抑粮价、保障军需民食、处理应急状态和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建立的重要物资储备,其动用权属省政府。

第三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实行库存保证和库存性质区分制度。

承储省级动态储备粮的企业粮食库存必须保证不小于代储计划数量,且不包括企业代储的其它政策性粮食。

第四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实施严格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责任

第五条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拟定省级动态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拟定省级动态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对省级动态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负责拟定承储企业基本要求,承储库点分布及确定,以及动态储备粮食计划管理和动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进行日常监管。

政策性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对承担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任务,符合贷款条件,风险可控的承储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三章品种、计划、质量

第六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品种为普通早、晚籼稻(普通早、晚籼米)、面粉。

第七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规模经省政府批准建立。

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计划按原粮下达。

承储企业代储的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可以原粮稻谷、成品粮大米、面粉等形式存在(大米按65%折合率折算成稻谷,1斤面粉折1斤原粮),承储企业代储的粮食须存储在企业主库区内。

第八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达到普通大米国标三等质量(GB1354-2009),面粉达到特制二等。

第四章承储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选定省级动态储备粮食承储企业,按照“国有优先、社会参与、合理布局、调控有力”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地方粮食部门推介的基础上,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

承储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西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以粮食收储、批发、加工为主,仓房、加工等设施产权自有;

(二)承储企业有效仓容不少于2万吨,且仓房及仓储配套设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交通便利,库区安全,具备良好的粮食保管和运输条件;

(三)加工企业必须是常年正常生产经营,大米年加工能力不低于3万吨;

(四)企业资信等级和诚信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财务状况良好,统计台账、报表管理工作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经省有关部门批复确定参加省级动态储备粮食承储的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合同期不得低于两年。

第五章资金、运行、费用、价格

第十一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代储的省级动态储备粮食,未接到省政府动用令,在保证库存数量不少于代储计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正常经营。

其收购、销售、轮换等经营活动,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费用实行年度包干的办法,每吨100元。

其中20元为监管费用。

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

在每季结束前,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动态储备粮食数量和包干标准,将本季补贴拨付给省储粮公司。

省储粮公司收到补贴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承储企业监管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动用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的结算价格,依据省粮食局《市场粮油监测报告》,以当周或上周大米、面粉、稻谷市场监测平均价为基准价。

通过企业运输的,加合理运输费用计算。

大米加工企业与粮食批发市场同价。

供应点的零售价格,由省粮食局商省财政厅共同确定。

第六章进入、退出

第十五条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代储企业数据库。

首批申请,经查验企业各项条件符合代储规范要求,客观原因未能入围参与的企业,自动成为代储企业数据库成员。

江西省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自愿申请、地方推介、机构查验等正常审选程序后,作为后续企业,录入代储企业数据库。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

企业的选定与企业录入数据库时间先后无关。

第十六条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代储企业正常进入、退出机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企业通过正常审选程序后,择优进入。

1、首次选定企业,由省粮食局通过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推介、机构查验、专业评审、部门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评选,商省财政厅确定;

2、因企业退出,需要补选企业,监管单位向省粮食局书面报告后,省粮食局从代储企业数据库中,综合考量代储数量、地区布局等因素,按正当程序择优评选,商省财政厅确定;

3、因企业退出,通过调整企业代储计划能解决的,不增加新企业。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代储企业范围。

1、代储企业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或申请退出的,必须提前一个季度向省粮食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准予退出;

2、监管发现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停产半停产,经核查企业濒临倒闭的,提请企业退出。

提请企业退出的,监管单位向省粮食局报告核准后,准予退出;

3、企业倒闭的,强制退出。

监管单位联合向省粮食局报告;

4、监管单位发现,或社会举报代储企业弄虚作假,要求整改不改、整改无法到位的,强制退出。

有关监管单位联合向省粮食局报告;

5、监管方认为管理不规范、不配合监管、无法监管的企业,提请退出。

提请企业退出的,有关监管单位报告核准后,准予退出;

6、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酝酿动用省级动态储备粮食方案期间,代储企业不得退出。

企业强制退出的,依照《合同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7、合同期内,非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出现企业集体提出退出或区域性企业集中提出退出申请情形,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严格审查确定。

第七章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整体数量、质量安全。

具体日常监管,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管理。

推介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协助省局监管单位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明晰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管理责任。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监管承诺书,明确监管责任。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责任管理制度。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根据本办法与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

承储企业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批发市场须与场内有意愿的粮食工商经营户签订合同。

所有合同必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监管。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对动态粮食储备实施视频实时监控。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监管人员每两个季度至少到企业进行一次实地查验,每年不少于两次,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一年不少于一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将省级动态储备粮食检查列为每年春、秋两季储备粮普查的内容之一。

公司有关负责人到企业一年不少于一次实地查验。

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纳入全省粮食库存清查范围,对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检查登记报告制度。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粮食监管等单位,对代储企业开展的检查、抽查等各类检查活动,实行印记、影像登记和报告制度。

即检查人员到企业实地查验后,在代储企业日常巡视记录簿上实名登记,且在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安装的监控视频上留有影像。

各检查单位和人员,在当次检查工作结束后,书面材料送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同时上报省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旬报制度。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开发和安装报表信息直报软件。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如实上报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1)每月逢1日、11日、21日网上直报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汇总整理后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并抄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第八章动用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发布动用令,代储企业需无条件服从宏观调控需要,保质保量按规定价格提供不低于承储计划数量的粮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供粮。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动用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的原则是:

“地方先行,省级协助;属地先行,就近协助;动态先行,静态协助;重点优先,兼顾全面”。

第二十四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动态储备粮食动用方案。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的品种、数量、结算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动用品种:

普通国标三等早(晚)籼米、精制面粉。

动用数量:

省政府发出动用指令后,粮食部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企业,各承储企业必须紧急备粮(政府征用量大米按代储规模的65%计算)。

从动用令发出之日计算,当天第一时间,必须保证2%的量,3天备足总量20%的量,7天备足40%,15天备足全部100%听从指令。

结算价格。

大米:

市场价格+合理运输费用

面粉:

市场价格

运输保障:

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制订的动用方案,省级动态储备粮食一旦动用,运输实行承储企业送货制。

动用省级动态储备粮食,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动用令下达动用通知,并会同相关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立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责任追究制度。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属监管单位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属地方粮食行政部门推介把关不严、隐瞒企业虚假情况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属承储企业责任的,按代储合同条款追究企业经济责任,追缴财政费用补贴,直至取消代储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监管单位或监管人员责任。

1、收到举报,检举企业库存数量造假,经查,属监管单位不按要求履行监管义务,失察的,按党纪政纪追究监管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属监管人员失职的,按党纪政纪追究监管人员责任。

2、监管人员与企业内外勾结,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追究监管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承储计划。

1、检查发现库存数量低于核定的承储数量,由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停拨当季财政补贴资金。

规定时间整改到位后,继续承担代储任务。

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2、实时监控视频认定,企业非因机械检修,持续两周以上停产,由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停拨当季财政补贴资金。

规定时间整改到位后,继续承担代储任务。

经复查认定,生产经营活动已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3、关闭或其他非正常方式干扰监控视频系统,不配合监管的,由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停拨当季财政补贴资金。

规定时间整改到位后,继续承担代储任务。

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4、监管发现统计、会计账不健全,不及时报送报表,数据信息不真实,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停拨当季财政补贴资金。

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后,继续承担代储任务。

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5、粮食品质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被媒体频繁曝光,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停拨当季财政补贴资金,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合同法,追究企业经济责任。

1、接到政府部门动用令不执行,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代储合同和《合同法》,追回此前拨付的所有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财政补贴资金,取消代储计划,建议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参与省内代储等其他政策性粮食业务资格。

2、以只有优质大米,无普通大米为借口,提出加价、少供或不供的,依据代储合同和《合同法》,追回此前拨付的所有省级动态储备粮食财政补贴资金,取消代储计划,建议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参与省内代储等其他政策性粮食业务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

粮食企业经营情况旬报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单位:

吨、元/吨

稻谷

大米

面粉

其它

普通稻

优质稻

普通米

优质米

代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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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库存

本旬购进数量

本旬销售数量

稻谷购进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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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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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其它性质库存

单位法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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