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纳税调整培训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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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纳税调整培训材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纳税调整

培训材料

第一节征税对象、纳税人及税率

一、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

  1、基本规定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三、税率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2、优惠税率

  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节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的范围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二)特殊收入的确定

  1、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对外来料加工节省材料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接受捐赠收入

我们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

接受后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我们接受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缴纳所得税。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是2003年的新政策,以前的可不是这样的

5、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征税问题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税前扣除的基本内容

  

(一)成本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

  1、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损失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税金

  1、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第四节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

一、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的扣除问题

1、工资薪金支出是我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支出。

但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2、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目前工资薪金的支出形式有以下几种:

(1)计税工资

(2)效益工资

(3)提成工资

(4)实发工资

3、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问题

  ①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1、范围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向金融机构借款

  企业向各类银行、保险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净支出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向除此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净支出(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的),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但其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

  3、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计入财务费用但其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4、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份的利息不得扣除。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1、范围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标准

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的营利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3%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

3、计算方法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会计利润总额的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2、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1、扣除条件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扣除标准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五、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1.扣除标准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

  企业的坏帐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抱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

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1)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并实行差额提取。

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本年末应收帐款×提取比例-上年末坏帐准备余额。

  2、坏帐准备金的提取

  

(1)提取比例

  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5%。

  (3)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3、坏帐损失的核销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八、会议费扣除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九、差旅费扣除应能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

十、固定资产修理费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修理费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2.修理后廷长使用寿命2年以上的;3.修理后改变了用途的。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并入该项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若该项资产已提足折旧,则改良支出作为递廷资产在5年内平均扣除。

 第五节、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开发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支出。

2、贿赂等非法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没款(物)。

4、税收滞纳金、罚款。

5.赞助支出。

6.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7.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的坏帐损失。

8.企业以低于房改价或成本价出售住宅的损失,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费,维修费。

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份。

10.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坏帐、呆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之外,其它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1.补提(补记)以前年度费用。

12.不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折扣支出。

13.销售回扣。

14.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方应分摊的损失。

1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价款缴纳的税金。

16.为个人支付的人寿保险(特殊工种除外)和财产保险。

17.为他人担保而承担的责任的支出。

18.粮食类白酒的广告支出。

19.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据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在税前列支。

2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六节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纳税调整

培训材料

第一节征税对象、纳税人及税率

一、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

  1、基本规定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三、税率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2、优惠税率

  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节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的范围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二)特殊收入的确定

  1、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对外来料加工节省材料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接受捐赠收入

我们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

接受后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我们接受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缴纳所得税。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是2003年的新政策,以前的可不是这样的

5、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征税问题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税前扣除的基本内容

  

(一)成本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

  1、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损失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税金

  1、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第四节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

一、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的扣除问题

1、工资薪金支出是我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支出。

但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2、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目前工资薪金的支出形式有以下几种:

(1)计税工资

(2)效益工资

(3)提成工资

(4)实发工资

3、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问题

  ①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1、范围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向金融机构借款

  企业向各类银行、保险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净支出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向除此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净支出(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的),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但其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

  3、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计入财务费用但其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4、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份的利息不得扣除。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1、范围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标准

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的营利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3%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

3、计算方法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会计利润总额的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2、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1、扣除条件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扣除标准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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