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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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模板

ZBGS—2019—62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文件

珠知〔2019〕25号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

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富山工业园、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地,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修订了原《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知〔2018〕76号),形成了《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9日

(联系人:

马俊廷,联系电话:

2622682)

 

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珠府函〔2017〕127号),更好地发挥专利促进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促进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分为市级统筹使用和对区转移支付两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本市且专利授权量纳入珠海市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府〔2018〕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市级统筹使用部分

(一)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报批实施;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评审、审核,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知识产权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区转移支付部分

(一)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配因素及权重,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各经济功能区、富山工业园,以下统称为“各区”)进行业务指导,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知识产权部门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各区承担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发挥市、区两级资金拉动作用,促进专利工作开展,完成市下达区专利相关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指南,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相关工作;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配合上级做好绩效检查、审计、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的范围:

(一)发明专利奖补;

(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四)中国专利奖及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

(六)专利保险补贴;

(七)专利技术导航及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项目补贴;

(八)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九)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奖补:

(一)专利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专利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专利通过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执业资质的机构代理的;

(四)申请人被列入相关信用“黑名单”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行政领域信用“黑名单”;

(五)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资金奖补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发明专利奖补

(一)奖补条件:

当年奖补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以专利证书记载信息为准)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1.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珠海户籍的个人;

3.在我市注册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当年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的。

(二)最高奖补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

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补不超过7000元;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补不超过5000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授权,对该机构每件奖补不超过1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

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奖补不超过3万元,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补不超过2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奖补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3.PCT专利申请每件奖补不超过5000元。

(三)奖补限额:

原则上,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度获得的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财政资金安排:

本项经费按市区共担原则,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年度专利授权数据,按最高奖补标准的一定比例转移支付各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

原则上,香洲区财政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

7,其他各区按5:

5分担。

第九条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本市企业或者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的事业单位或高等院校,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且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具体数额由各区按照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来审核确定。

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予列入奖励范围。

(二)财政资金安排:

本项经费按市区共担原则,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年度通过贯标企业数量,按每家2万元的标准转移支付各区,不足部分由各区补齐。

具体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

第十条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二)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三)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四)财政资金安排:

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通过新认定的企业数量,按上述奖励标准全额转移支付各区,具体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中国专利奖及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对第一申报者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受省政府奖励的,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二)财政资金安排:

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通过奖励的项目数量,按上述奖励标准全额转移支付各区,具体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

(一)补贴条件:

1.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2.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并且已经按期付息还款并已支付评估(评价)费、担保费和保险费,不存在违约行为;

3.所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过知识产权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贷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款结束后给予一次性核拨,每笔贷款补贴5万元。

(三)补贴限额:

单个中小微企业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涉及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

(四)中小微企业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备齐上一年度完成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登记通知书、贷款合同复印件等)向各区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补贴,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申请该年度补贴。

第十三条专利保险补贴

(一)对我市注册企业,购买了专利执行险等专利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补贴。

本项经费市级安排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备齐上一年度完成的专利保险材料(保单、保费发票复印件等)向各区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补贴,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申请该年度补贴。

第十四条专利技术导航及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项目补贴

对在我市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事业机关单位开展(技改)专利技术导航或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分析,形成报告通过验收,并运用到项目实施的,每项补贴20万元。

第十五条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我市注册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度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及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给予新设立一次性奖励,本地机构奖励10万元,分支机构奖励5万元。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政策,由各区面向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对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政策,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原则上当年奖补上一年项目,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如申报奖补总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安排,则等比例压减奖补标准,具体标准以当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数为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知识产权部门及各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上一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一)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擅自超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三)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四)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转移支付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五)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转移支付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知〔2018〕76号)、《关于调整珠海市专利奖补标准的通知》(珠知〔2018〕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各区应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关专利促进政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

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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