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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工程开办费项目.docx

总包工程开办费项目

开办费项目

1.接收场地

1.1总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以及发包人同意划给总承包人用于现场办公、住宿、加工和储存物料的区域位置及大小,并已检查现有的设施和建筑物,以及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报价的所有资料。

发包人不会保证总承包人接收现场时的现场实况与总承包人在投标期间视察时的状况完全一致。

总承包人以不了解现场状况或现场状况已发生改变为借口而做出的额外费用索赔或延长完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1.2总承包人在接收场地时需提出估值,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拆迁及清理所有在工地上存在及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一切项目,如清除垃圾、碎石、混凝土等;将其他承包人遗留于工地内的任何废弃物料运出;接收其他承包人已完工序,并做必要的清理或临时保护。

1.3了解施工现场水电接驳点位置、容量、现场交通运输条件、周围地面和地下各种管线情况、现场排水设施及市政已建成的排水管井情况。

承包人如有更改此类设施的计划,必须获得政府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同意。

2.周边设施保护

2.1对现场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的保护

总承包人必须保护现场所有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等免受因施工所造成的损坏,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2.2对周边设施和财产的保护

总承包人必须保护周边范围所有私人财产、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等免受因施工所造成的损坏,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或应财产和设施所有权人要求在造成损坏之前,自费增设保护措施。

总承包人必须保证任何现有通过施工场地的各种管线系统如电线(缆)、通讯线路、煤气管道、给水排水系统等在施工期内得到保护。

总承包人需自行获取或查阅地下管线探测报告,若需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由总承包人自费向设施所有权人申请,并承担移位、截断等施工费用。

3.出入口与围墙

3.1出入口

建设并维护符合发包人和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出入口,包括大门、岗亭、必要的洗车槽和冲洗设备。

出入口数量和位置必须获得发包人同意,其位置亦需由总承包人申请并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更改出入口位置时,总承包人应该执行并承担费用;重新建设的出入口,其规格、标准需经发包人同意。

3.2围墙

建设并维护符合发包人和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围墙,围墙的材料种类、高度、装饰标准、墙面美化和商业宣传需获得发包人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围墙的设计和结构安全性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若因非人力因素引发围墙使用安全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的,概由总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3出入口与围墙拆除

在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需自费拆除出入口与围墙,恢复相应位置的地面平整,运出所有建筑垃圾。

4.临时建筑

现场所有临时建筑的功能、位置、规模、以及建筑材料的种类,均需经过发包人书面批准。

未经批准书面的临时建筑,在发包人有需要时,总承包人必须自费迁移。

经过书面批准的临时建筑,在建成使用之后满一年或合同工期百分之五十(50%)时间的(视何者先到,下同),在发包人有需要时,总承包人必须自费迁移;使用未满一年或合同工期百分之五十(50%)时间而需要迁移的,发包人将按临时建筑使用未足一年时间或合同工期百分之五十(50%)时间的月数占一年时间或合同工期百分之五十(50%)时间的比例,承担临时建筑建设费用。

所有临时建筑,在发包人认为其已完成了使用功能、且无需或现场条件决定其无法继续保留后,总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令将其拆除、运出所有废料和垃圾、恢复相应位置地面平整,达到发包人满意。

在工程竣工时,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必须拆除所有临时建筑,恢复相应位置地面平整。

4.1办公用房

建设并维护供总承包人自用的办公用房。

4.2住宿用房

建设并维护供总承包人自用的住宿用房。

4.3加工及仓储用房

建设并维护总承包人自用的材料加工和仓储用房。

4.4食堂

建设并维护供总承包人自用的食堂用房。

4.5厕所

建设并维护或租赁满足现场需要的厕所及附属的卫生设施,供施工现场共同使用。

4.6其他临时建筑

建设并维护总承包人需要的其他功能临时建筑。

4.7房屋租赁

在现场场地不足,无法建设足够数量的办公、住宿、仓储等用房时,需于场外租赁相应的房屋,以满足总承包人日常办公、生活、生产需要。

5.临时设施

5.1水电及排水设施

架设现场办公、生活、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包括计量用表、给水加压设施、变电站、配电箱等所有设备,保证现场各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各方均可自场内临水临电系统上接驳水电供自己使用。

建设场地内排水管沟系统,并维护使其排水通畅,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排污接入,交纳排污费用。

5.2施工道路

建设并维护场内施工临时道路。

道路规划、建设标准需获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并不认可总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施工道路方案;发包人审批审批人投标时提供的施工道路方案,发包人不场地内排水管沟,并维护其施工道路方案时仅考虑道路数量、等级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而不考虑总承包人在此项目上报价是否足够。

施工道路需开放给场内所有人员共同使用。

在获得发包人同意退场时,总承包人必须破除施工道路、并将垃圾清运出场。

5.3场地硬化

材料堆放和加工场地地面需做硬化处理,硬化的标准及范围由发包人确定。

总承包人需负责硬化地面的日常维护,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在获得发包人同意退场时,总承包人必须破除场地硬化、并将垃圾清运出场。

5.4降水

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必要的降水设施,或接收现场已设置的降水井点,维护并在必要时新增降水井点。

维护降水设备正常运转并支付费用。

5.5临时支撑

搭设总承包人现场施工所需的临时斜撑、顶撑、及各类支撑用于支持挖土、进行中的工程、现有建筑物或斜坡。

所有斜撑、顶撑、及各类支撑须由总承包人自行设计、并交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批准。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需对上述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批准既不表示发包人会支付额外的费用,也不免除总承包人设计和安全责任。

5.6其他现场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

未在上述内容之列而总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使用的临时工程与设施,总承包人在投标时需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6.垂直运输

6.1塔吊架设、拆除与退场

提供、架设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塔吊。

所有塔吊必须达到足够的高度、臂长;总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塔吊基础,申报政府管理部门检测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塔吊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塔吊基础及其所产生的垃圾。

6.2塔吊运行费用

包括操作人员工资、燃料动力费用、日常维修保养费用、零配件费用、申请政府管理部门许可手续、以及与设备运行有关的所有税费。

6.3施工电梯架设、拆除、退场

提供、架设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施工电梯。

所有施工电梯的运力应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总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人货电梯基础,申报政府管理部门检测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电梯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人货电梯基础。

此外总承包人尚应在各楼层施工电梯进出口处设置安全栏杆、跳板、以及带安全插销的防护铁闸。

进出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标识应符合政府管理部门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

6.4施工电梯运行费用

包括操作人员工资、燃料动力费用、日常维修保养费用、零配件费用、申请政府管理部门许可手续、以及与设备运行有关的所有税费。

6.5井架架设、拆除、退场

提供、架设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井架。

总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井架基础,申报政府管理部门检测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井架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井架基础其所产生的垃圾。

6.6井架运行费用

包括操作人员工资、燃料动力费用、日常维修保养费用、零配件费用、申请政府管理部门许可手续、以及与设备运行有关的所有税费。

7.其他机械设备

7.1发电机及发电机房设置、安装、拆除与退场

总承包人须自费提供并安装一切足够容量的临时发电机组,包括基础、机房、线缆、输出装置、附件及油料等,以备在市电供电中断时使用。

发电机工作时的震动和噪音应受到控制,以免影响周围居民和邻近财产。

在不需要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并运离现场,包括基础及机房的拆除及垃圾清运。

任何供电的中断和延误都不能使工期得以延长。

7.2其他水平或垂直运输设施

总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设施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基础。

并根据施工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提前或推迟上述运输设施的安装或拆除。

此类设施由总承包人在投标时于“开办费项目”清单中相应位置列明设施名称和数量并报价。

8.脚手架

8.1外脚手架

搭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脚手架,包括架设并维修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使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人士可以绝对安全地、彻底地检查工程的任何部位,并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修复受影响的部位。

总承包人应自费申报政府管理部门检测并取得使用许可。

不论总承包人赖以投标的脚手架搭设方法如何,如发包人于开工前或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改变为落地生根搭设、或悬挑搭设、或在某部位开孔、或在某部位悬挂巨幅广告而要求加固等,总承包人应自费更改。

脚手架的所有部位均需挂设安全围网,在安全围网出现损坏时,总承包人自费维护或更新。

外脚手架需提供给所有承包人共同使用。

8.2内脚手架

总承包人需根据本工程的具体特点,搭设供自己施工所需要的内脚手架。

脚手架的种类、材料、搭设方式由总承包人自行决定,并负责其使用安全。

附设于天井外墙的脚手架视为外脚手架,电梯井道内供电梯安装使用的脚手架由电梯施工承包人自行搭设,总承包人无需负责。

9.安全施工

总承包人需在进驻工地后十四(14)天内制定工地和施工安全预防设施的详细计划书,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可以驳回、或修订该计划书,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做出修订。

总承包人须委任一名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为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主任,确保该已被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的计划书得以正确执行,及保证在工程施工期内遵守政府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安全规章。

总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工地/施工安全报告。

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总承包人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可发出停工指令,直至总承包人整改至符合安全规章为止。

停工期内的所有间接及直接损失全部由总承包人承担。

9.1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总承包人必须遵照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施工作业安全、现场安全的规定,在建筑物临边、洞口、交叉、高处等作业地点设置及维护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护栏、临时封闭隔断等。

9.2安全通道

总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为工作人员设置安全通道,包括划线、设置安全标志、架设护栏、架设顶棚等,以保证工作人员在地面或在建筑屋内受到绝对的安全保护,免受伤害。

在市政道路处于现场施工安全威胁范围之内时,亦包括为市政道路提供安全通道,以保护工地围墙之外行人及交通安全。

9.3现场及施工照明

总承包人必须于施工现场地面安全通道和建筑物内各楼层设置安全照明系统,以保证各方工作人员进出建筑物及在建筑物内施工操作的作业安全以及可以辨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9.4消防设施

总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现场施工的消防要求于现场配备适量质量合格的灭火器、消火栓、变压器沙坑等以保证现场消防安全。

所有的消防安全措施与责任均由总承包人承担。

9.5危险作业防护

在进行爆破、有毒有害环境等高危作业时,总承包人应该采取必要、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避免发生任何意外。

9.6对其他承包人安全监管

在其他承包人使用总承包人安全设施时,总承包人应对其他承包人可能出现的不当使用或损坏安全设施的行为加以监管,并及时将安全设施恢复至完好状态。

对自己的安全设施疏于监管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人应承担政府管理部门裁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受害方的索赔。

9.7其他安全施工措施

按当地政府安全施工要求可能增加的其它措施及费用。

如为其雇员提供和保持一切所需的安全防护衣物和设备;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在日间和夜间挂起旗帜、讯号和标记,保障行人的安全等。

总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10.文明施工

10.1出入口车辆清洗

所有车辆必须于洗车槽清洗后方可离开现场以确保道路清洁。

10.2地面清扫及洒水

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工地现场地面和施工道路的畅通与整洁,定期清扫施工道路并在有尘埃形成的地方经常洒水。

10.3垃圾站设置

总承包人应于施工现场设置垃圾集中收集站,并按时将建筑物室内外的垃圾清理至垃圾集中收集站后统一外运。

10.4垃圾清运

总承包人必须清除和搬走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垃圾(包括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

建筑物内垃圾由各承包人运至各楼层上的指定地点,再由总承包人统一清运至垃圾集中收集站后外运。

在任何时候垃圾清运的间隔时间不长于三(3)天。

10.5环境保护

总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来减低废水、废气、废渣、尘埃和噪音给环境和施工场地外围居民带来的损害。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排放;风动钻机需装配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要尽可能安置在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等。

所有机械要装配消减广播、电视、通讯干扰的设备。

10.6施工场地交通限制及治安管理

总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

并需负责向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一切费用。

总承包人应负责组织专人作好现场治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并办理流动人口暂住手续。

10.7其他文明施工措施

未在上述内容之列而总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的文明施工措施与设施,总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11.恶劣天气及夜间施工

11.1恶劣天气施工

当气温高达或低至不适合某项工序施工、或出现大风天气时,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中止任何此等工程;为避免工期延误,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可向总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人自费提供全面的、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所需要的有效保护方法包括降温、采暖、照明、通风、防风、防雨措施等,任何因此增加的费用均由总承包人负责。

总承包人必须了解恶劣天气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并在施工进度计划方案中预留因恶劣天气而停工的时间。

由于该等停工所造成的经济或时间损失的任何索赔将完全不获考虑。

11.2夜间施工

总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应符合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要求(包括噪音管制条例)。

为在合同期内完成本工程,总承包人应自费供应为进行夜间施工和超时工作的一切所需的设施及额外劳务,包括在合同期内可能需要的一切夜间照明费用等。

总承包人若要进行夜间施工,需负责向有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就此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12.现场管理

12.1保安

总承包人应于施工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用于保护出入口阻止未经允许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保护工地范围内材料、机具设备免遭偷盗,保护已完工程免遭人为损坏。

12.2工作人员管理

总承包人需为其现场工作人员办理合法的居住、工作许可,并向当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交纳规费、取得相应证照,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因现场人员管理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13.材料二次搬运及甲供材料卸货

13.1材料二次搬运及损耗

材料于施工现场的堆放、加工地点,需经发包人批准。

总承包人应视为在投标报价中已预留一笔用于材料二次搬运的费用,不论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亦不论发生几次,发包人均不会再给予任何额外的补偿。

13.2甲供材料卸货

除非另有说明,承包范围内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的卸货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

卸货的责任包括用人力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

物资到达现场后,总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人力参加卸货,尽量缩短卸货时间;总承包人对其使用的甲供物资负有存储、转运、保管、看管、采取措施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未尽义务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总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材料设备检测试验

总承包人应被视为已在合同总价中预留了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按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所需进行一切测试的费用。

所有测试需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为保证测试的公正性,总承包人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不论其具备何种等级资质,均必须由总承包人申报供发包人考核批准。

发包人有绝对权利否定总承包人推荐的测试机构。

15.成品保护

总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防备其他外界因素如人为破坏、恶劣天气等对已完成工程和材料的损坏。

总承包人必须充分地保护所有已完成的工程。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更加完善地保护本工程范围内的已完工程,因此引起的费用应视作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总承包人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任何材料,并自费补充可能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材料,总承包人必须自费补充由于原来的安装或于随后的拆卸及其重新安装时,由于疏忽或储存不当或操作不善所损坏的任何材料或物品。

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须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放置整齐,以及在合同期间定期及尽快从现场或周围地带移走任何无用的物料,以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取用及检查方便。

16.施工规费

总承包人应自费申请施工许可证等,缴纳下列费用:

招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手续费、工程开工报批费、建筑工程社会劳保基金费、卫生费、占道费、排污费、淤泥排放费、临建报批费、噪音干扰费、预算定额管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地下铁道建设费、治安联防费及街道节日布置费、交通管理费等,上述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总承包人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的各种押金,应自行考虑不能足额退回所产生的损失。

总承包人应承担政府管理部门规费计费标准提高时,所产生的额外规费。

在发包人要求提高规费计费基数时,自行承担因规费基数提高后而多交的规费。

17.开办费项目用水

水费及排污费由发包人向自来水公司交纳,而工程用水及附带的排污费用均由总承包人负责(协调服务费规定的由其他承包人自付的办公、生活用水除外)。

发包人将会向总承包人出示有关收据或发票,发包人将在支付总承包人工程款项时将扣回发包人垫付的水费、排污费及现场内之供水损耗部分,但发包人不会向总承包人开具发票。

在供水压力不足以供至施工楼层时,总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给水加压设备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总承包人应于现场和建筑物内自费接驳、安装一切临时储水池及附件等,以便在停水时使用。

在不需要时拆除此设施并修复受影响部位或恢复原状。

任何供水的中断或延误均不能使工期得以延长。

开办费项目用水,是指开办费项目中未形成永久性工程的各种设施运行和现场管理行为用水的费用,包括办公、生活、机械设备运转、仓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以及工程清理移交等所使用的水费,不包括现场加工和建筑物内施工所使用的水费。

18.开办费项目用电

电费及附加费由发包人向供电局交纳,而工程用电及附加费用均须由总承包人负责(协调服务费规定的由其他承包人自付的办公、生活用电除外)。

发包人将会向总承包人出示有关收据或发票,发包人将在支付总承包人工程款项时将扣回发包人垫付的电费、附加费及现场变电损耗部分。

但发包人不会向总承包人开具发票。

总承包人应于现场和建筑物内自费接驳、提供、架设、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附件等设施,及在不需要时按发包人的指示拆除,修复受影响的部位或恢复原状。

开办费项目用电,是指开办费项目中未形成永久性工程的各种设施运行和现场管理行为用电的费用,包括办公、生活、机械设备运转、仓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以及工程清理移交等所使用的电费,不包括现场加工和建筑物内施工所使用的电费。

19.保函与保险

19.1履约保函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的、限额为总承包人实际承包金额百分之五(5%)的履约保函,用以向发包人保证,总承包人将会正确地履行和遵守合同中根据其真正目的、意图和含义需由总承包人履行和遵守的条件和规定。

如总承包人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按总承包人实际承包金额百分之五(5%)的金额,分不超过两

(2)次从总承包人的实际应得进度款中扣留,直至总承包人完全履约完成其合同责任为止,方可退还。

19.2工程保险

发包人已为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招标期间总承包人可到发包人处查阅保险条款。

该保险若有若干不负责项目或限制和免赔额,总承包人须承担保险单内规定的免赔额、不负责项目或限制的费用。

若总承包人认为该险此赔偿额未能保障他在合同内的责任,可自费提高赔偿限额。

20.竣工及移交

20.1竣工备案

施工期间,总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过程验收记录等影印件或原件。

工程竣工时,提交全部原始资料,绘制竣工图纸,并获取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证明。

20.2清理及移交

在工程竣工之后至移交已完工程之前,总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具、剩余材料、包装材料、垃圾等,拆除所有临时建筑和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并保持工程现场及邻近范围清洁和整齐。

总承包人在工程交付之前,必须将该建筑物内部所有部位清洗干净,包括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建筑物外墙进行统一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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