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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

广东保监局

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期满换发工作流程

一、保险经纪机构

(一)法人机构

1、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广东保监局初审。

《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广东保监局可不再受理换发申请。

2、保险经纪机构申请换发《法人机构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许可证一份):

(1)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2年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2年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2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3、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负责初审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2)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是否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是否按规定落实对代收保费资金的管理;

(5)是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6)实际履行职责的高管人员是否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7)业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8)是否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9)是否配合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

4、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撰写初审报告。

初审同意换发许可证的,初审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保监会;初审不同意换发许可证的,初审报告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保监会。

初审工作自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报告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5日报保监会。

5、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向保监会建议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用的。

(二)分支机构

1、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在《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东保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

《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广东保监局可不再受理换发申请。

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申请换发《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总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2年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5)前2年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2年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2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3、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负责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落实对代收保费资金的管理;

(4)是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5)实际履行职责的高管人员是否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6)业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7)是否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8)是否配合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

4、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撰写签报。

审核同意换发许可证的,签报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办公室办理换证;审核不同意换发许可证的,签报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由保险中介监管处草拟决定书,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工作自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二、保险公估机构

(一)法人机构

1、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广东保监局初审。

《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广东保监局可不再受理换发申请。

2、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法人机构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3、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负责初审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2)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是否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是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6)实际履行职责的高管人员是否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7)业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8)是否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9)是否配合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

4、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撰写初审报告。

初审同意换发许可证的,初审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保监会;初审不同意换发许可证的,初审报告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保监会。

初审工作自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报告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5日报保监会。

5、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向保监会建议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用的;

(5)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分支机构

1、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在《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东保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

《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广东保监局可不再受理换发申请。

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申请换发《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前3年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3、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负责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2)是否存在总公司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情况;

(3)是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4)实际履行职责的高管人员是否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5)业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6)是否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7)是否配合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

4、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撰写签报。

审核同意换发许可证的,签报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办公室办理换证;审核不同意换发许可证的,签报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由保险中介监管处草拟决定书,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工作自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不予换发许可证: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三、保险代理机构

(一)法人机构

1、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东保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

《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广东保监局可不再受理换发申请。

2、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法人机构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2年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2年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2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8)前2年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3、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负责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2)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是否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是否按规定落实对代收保费资金的管理;

(5)是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6)实际履行职责的高管人员是否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7)业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8)是否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9)是否配合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

4、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根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撰写签报。

审核同意换发许可证的,签报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办公室办理换证;审核不同意换发许可证的,签报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保险中介监管处草拟决定书,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工作自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用的。

(二)分支机构

1、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应在《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东保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

《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广东保监局可不再受理换发申请。

2、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换发《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总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2年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5)前2年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2年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2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3、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负责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2)是否切实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情况;

(4)是否按规定落实对代收保费资金的管理;

(5)是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6)实际履行职责的高管人员是否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7)业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8)是否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9)是否配合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

4、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撰写签报。

审核同意换发许可证的,签报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办公室办理换证;审核不同意换发许可证的,签报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由保险中介监管处草拟决定书,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工作自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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