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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大块

天津碳交易所的结构流程

目录

一、开户2

1.1开户流程2

1.2交易参与方申请文件清单3

二、交易4

2.1网络动态竞价4

2.2拍卖交易5

2.3协议交易5

三、资金划转6

3.1开户及资金划转6

3.2出入金6

四、结算细则7

4.1总则7

4.2结算机构7

4.3结算银行7

4.4结算流程8

4.5风险与责任9

4.6附则9

一、开户

1.1开户流程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CCER交易。

参与交易需开立交易账户和国家登记薄账户,开户流程请参照下图:

2、联系交易所预约开户时间,提交资料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个人交易者开户需提交:

开户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交易所做预开户

机构交易者开户需提交:

开户申请表、法人及业务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项目备案函(项目业主提供),交易所做预开户

 

3、经交易所市场部审核通过后,交易账户开立完成

 

 

1.2交易参与方申请文件清单

类别

申请材料

企业

项目业主

(1)企业开户申请表原件(2份,见附件2-1)

(2)机构投资者开合申请表(1份,见附件3-1)

(3)账户代表授权书原件(见附件2-4)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5)账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0)银行开户证明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函

其他企业

(1)企业开户申请表原件(2份,见附件2-1)

(2)机构投资者开合申请表(1份,见附件3-1)

(3)账户代表授权书原件(见附件2-4)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5)账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0)银行开户证明

机构/团体

(1)机构/团体开户申请表原件(2份,见附件2-2)

(2)机构投资者开合申请表(1份,见附件3-1)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账户代表授权书原件(见附件2-4)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6)账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8)银行开户证明

个人

(1)个人开户申请表原件(2份,见附件2-3)

(2)个人投资者开合申请表(1份,见附件3-2)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查阅)

二、交易

天津市CCER交易可通过网络动态竞价、拍卖和协议交易等方式进行。

2.1网络动态竞价

在设定的一个竞价区间,交易标的以转让数量为单位进行挂牌交易,意向受让方根据交易标的竞价规则,在报价界面和窗口输入交易标的意向成交的数量和单价进行跟踪报价,最后以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交易标的的成交和清算。

具体交易流程如下:

2.2拍卖交易

交易标的以整体为单位进行挂牌转让,在设定的一个交易周期内,多个意向受让方(不少于2人)对同一标的物按照拍卖规则及加价幅度出价,直至交易结束,最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具体交易流程如下:

2.3协议交易

项目挂牌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双方进行自主线下协议后,在交易所组织下,交易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条款,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从而完成交易过程的交易方式。

具体交易流程如下:

三、资金划转

3.1开户及资金划转

会员、客户在交易所开立“资金账户”,用于管理或参与CCER产品交易。

会员、客户在结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

会员、客户要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结算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会员、客户从客户资金账户取出交易结算资金,应先将资金账户中的金额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其在结算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支取,不能通过其在交易所开立的资金账户直接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

3.2出入金

入金时,会员、客户可通过银行渠道、交易所渠道将客户结算资金账户资金划入资金账户。

出金时,会员、客户在交易结算完成次日后方能将资金由资金账户划转至银行结算资金账户。

当会员、客户的资金账户余额或可用资金余额等于零时,其不能进行资金转出。

四、结算细则

4.1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碳排放权市场风险,根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者的配额、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会员结算制度,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交易会员包括经纪类交易会员、综合类交易会员和试点企业会员。

综合类会员享有代理权和自营权,可以参与交易;经纪类会员仅享有代理权。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登记簿管理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4.2结算机构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保证交易结果的履行;

  

(二)编制交易会员及其客户的结算账表和其它会计帐表;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的结算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及相关机构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按规定管理交易资金、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会员须设立专门人员,负责交易会员与交易所、交易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交易会员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交易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4.3结算银行

  第十一条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交易所有权对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结算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者结算账户;

  

(二)交易所与交易者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必须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办理;

  (三)向交易所提供交易者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协助交易所核查交易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数据优先划转交易者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向交易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五)配合交易所进行数据对账;

  (六)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交易者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七)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八)保守交易所和交易者的商业秘密。

4.4结算流程

  第十三条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交易所对交易会员存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的碳排放权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应在结算银行开设碳排放权交易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

交易会员对客户存入其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

  第十五条交易者需保证其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应有足够用于参与交易的资金。

  第十六条交易所根据交易者当日成交金额按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分为交易资金和配额的清算与交收。

  第十八条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价格及数量对所有成交交易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其交易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

  第十九条配额交收均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登记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完成配额过户。

配额交收完成后不可撤销。

  第二十条交易所在交易清算完成后,将结算数据发送给交易会员。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交易所负责向交易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一条交易会员应及时核对结算数据。

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遇特殊情况,交易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二条交易会员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结算数据。

客户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向交易会员提出,由交易会员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实确认。

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客户认可交易结果的正确性,客户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三条交易会员、客户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入金:

交易会员、客户可通过银行渠道、交易所渠道将结算资金账户资金划入资金账户。

  

(二)出金:

交易会员、客户在交易结算完成次日后方能将资金由资金账户划转至银行结算资金账户。

当交易会员、客户的资金账户余额或可取资金余额等于零时,其不能进行资金转出。

  第二十四条交易会员严禁通过任何渠道挪用客户资金账户金额。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结算报表。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报表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交易会员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有关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第二十八条交易会员、客户变更、撤销交易所资金账户时,需要到交易所办理变更、销户手续。

销户前,资金账户余额必须为零。

4.5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易者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交易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条风险防范实行两级负责制。

交易所防范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交易会员不能履行交易责任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其买卖申报;

  

(二)按规定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会员追偿。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交易会员发生配额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划转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交易会员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配额。

4.6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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