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23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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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23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23

(总分150,做题时间90分钟)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之一是(  )。

A 犯罪的主体不同

B 犯罪未果的原因不同

C 犯罪的结果不同

D 犯罪行为不同

    分值:

1

答案:

B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犯罪未果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果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而在犯罪中止中,犯罪未果是因为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其二,犯罪的时空不同。

犯罪未遂的发生必然是在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实行过程中;而犯罪中止则既可能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

从犯罪结果来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均没有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从犯罪行为来看,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可能相同。

因此,选项A、C、D并不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2. 

王某将赵某杀死后逃往外地,因惧怕从重处罚,就给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打了一个电话,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杀人罪行。

王某在投案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

王某的行为(  )。

A 属于立功表现

B 属于自首

C 属于坦白

D 不能视为自首

    分值:

1

答案:

B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某是自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罪行,显然属于自首,而非立功、坦白。

3. 

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包括(  )。

A 事后防卫

B 假想防卫

C 对精神病人进行的防卫

D 防卫挑拨

    分值:

1

答案:

C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其一,起因条件,即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二,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其三,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其四,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五,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从本题来看,事后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它们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就选项C而言,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就可以对其进行防卫。

4. 

不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有(  )。

A 犯罪人的罪过形式、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B 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

C 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

D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分值:

1

答案:

B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主要有:

(1)行为侵犯的客体。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指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

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

(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在结果犯中,如果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轻微,就不能认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反之,如果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则结果越严重,社会危害性越大。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有没有经过预谋,是否出于特定的目的,动机是否卑劣等主观心理因素,直接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制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5. 

下列不是洗钱罪的对象的有(  )。

A 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

B 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

C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

D 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所得

    分值:

1

答案:

D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单位多为能够进行洗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对象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6. 

在刑法理论上,将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基本犯罪特征的罪状表达方式称作(  )。

A 简单罪状

B 叙明罪状

C 空白罪状

D 引证罪状

    分值:

1

答案:

D

简单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的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的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7. 

下列不能适用假释的有( )。

A 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甲

B 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乙

C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的丙

D 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丁

    分值:

1

答案:

B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适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另一重要内容,即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选项A、C、D属于可以假释的情形。

8. 

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149条规定,第140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和第141~148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罪发生法条竞合时,选择法条适用的原则是( )。

A 全部法优于部分法

B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 重法优于轻法

D 轻法优于重法

    分值:

1

答案:

C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 

某日,身背猎枪的甲骑摩托车经过一公路,见一辆载满皮货的大卡车停在路边,便顺手抽下一条皮毛(价值1000元)搭在自己肩上扬长而去。

正在路边解手的司机发现后欲追回,但见甲身挎猎枪即不敢再追。

后因该司机报案,甲被公安机关拘留。

甲的行为是(  )。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持枪抢夺罪

D 盗窃罪

    分值:

1

答案:

A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2)客观方面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但是,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本题中,甲身背猎枪实施了抢夺行为,司机也因发现甲身挎猎枪而不敢追赶,这显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10. 

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  )。

A 刑事违法性

B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C 应受刑罚惩罚性

D 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

    分值:

1

答案:

B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其中,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种利益关系的侵犯。

社会危害性具体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利益;

(2)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我国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在刑法分则中将犯罪分为十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选项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范畴。

11. 

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向乙所居住的楼房投掷一枚炸弹,结果不仅将乙炸死,还引起大火,烧毁房屋数间。

甲的行为属于(  )。

A 牵连犯

B 法条竞合犯

C 想象竞合犯

D 连续犯

    分值:

1

答案:

C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法律条文的情形。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本题中,甲的行为只有一个,因而不属于牵连犯和连续犯。

甲基于炸死乙的意图,存在两个罪过(杀人的直接故意和放火的间接故意),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

12.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

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

A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 复杂共同犯罪

D 必要共同犯罪

    分值:

1

答案:

B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2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显然,甲、丙在实施共同犯罪前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典型的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而非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丙之间也不存在犯罪分工,因而也不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抢劫罪并非必须以2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犯罪,因此,甲、丙共同犯罪也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13. 

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甲数罪并罚,可判处( )。

A 有期徒刑8年

B 有期徒刑20年

C 有期徒刑23年

D 无期徒刑

    分值:

1

答案:

B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据此,本题中,对甲可以判处的执行刑罚是:

15年以上20年以下。

因此,选项B符合要求。

14. 

李某到王家盗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忽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只好仓皇逃走。

李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分值:

1

答案:

B

首先,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在王家翻箱倒柜),而不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其次,李某最终未能达到盗窃的目的,其原因是因为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这一外在因素,而不是自动放弃盗窃,因此,他的行为也不属犯罪中止。

再次,李某最终没有实现盗窃的目的,未盗取有关财物,所以不构成犯罪既遂。

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在此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有多人的脚步声),使其不敢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这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

15.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的行为表现有(  )。

A 战时供给敌人军用物资

B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C 接受敌人的馈赠

D 为境外的个人提供情报

    分值:

1

答案:

B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

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实施三种行为任一种的,即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因此,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的行为表现有:

一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二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据此,本题应选B。

16. 

下列情况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A 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死亡

B 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C 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死亡

D 抢劫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死亡

    分值:

1

答案:

A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包括: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从本题四个选项来看,B、C、D均符合结果加重犯的三个构成要件,属于结果加重犯;而选项A虽然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但不符合后两个构成要件,因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17.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以(  )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A 保护原则

B 属人原则

C 属地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分值:

1

答案:

C

这道题考查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采取的空间效力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  )。

A 如果犯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的,无条件地适用刑法

B 如果犯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无条件地适用刑法

C 如果犯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无条件地适用刑法

D 如果犯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的,有条件地适用刑法

    分值:

1

答案:

A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可见,如果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是我国普通公民,则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如果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则无条件地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9. 

不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结果的有(  )。

A 减为无期徒刑

B 执行死刑

C 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D 继续缓刑进行考察

    分值:

1

答案:

D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

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0.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

A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般损害的

C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D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般损害的

    分值:

1

答案:

C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其一,起因条件,即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二,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其三,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其四,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五,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21. 

殷某在自然保护区内挖了一个陷阱准备捕杀大熊猫,一上山采药的老人落入陷阱死亡。

殷某的行为构成( )。

A 意外事件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间接故意杀人罪

D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分值:

2

答案:

B,D

殷某在自然保护区内挖陷阱准备捕杀大熊猫,而大熊猫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殷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殷某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有人误入陷阱,但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的过失导致采药老人落入陷阱死亡,因此,殷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殷某对于采药老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而是过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当然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22. 

渎职犯罪中,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  )。

A 徇私枉法罪

B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C 私放在押人员罪

D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分值:

2

答案:

A,B,C

根据《刑法》第399、400条规定,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均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而非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3.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是(  )。

A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D 聚众哄抢罪

    分值:

2

答案:

A,C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只能由首要分子才能构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和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既可以由首要分子构成,又可以由积极参加人员构成。

24.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  )。

A 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 集体挪用公款外出旅游

C 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D 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分值:

2

答案:

A,C,D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情况:

其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其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因此,选项B集体挪用公款外出旅游,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5.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下列哪些犯罪的死刑?

(  )

A 盗窃罪

B 走私文物罪

C 票据诈骗罪

D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分值:

2

答案:

A,B,C,D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三、简答题

26.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及其贯彻执行。

    分值:

6

答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其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其三,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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