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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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重点

1、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许可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决定成立泉州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局长

副组长:

局各分管副局长

成员:

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

第三条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上级机关或市党政主要领导过问、督办的重大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条审理股室对需提交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执法人员、直接参与审理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股室负责人或直接审理人汇报基本情况。

第六条审理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等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理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洛江区外经贸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

2、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行政许可;

2、群众来信来访的查处;

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股室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第六条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本机关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

3、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各职能股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务会安排,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务会审定,并追究责任股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必要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股室。

第十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

 

4、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区外经贸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追究行政违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

(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实行追究:

(一)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消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消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影响较大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

(二)违法要求他人或单位履行义务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错误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执法过错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执法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相对人或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

5、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经贸行政执法,加强对执法过程中权力的约束,防止执法股室和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我局的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第二条区外经贸局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进行调查,进一步审核的,其调查、审核职能与作出许可决定的职能分离,将职能分属于不同的股室或不同的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与审验、检查的职能分离。

第三条在行政许可执法过程中,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局进驻洛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承办股室人员、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四条办理外经贸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股室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审核由审批股和相关业务股室按照分工负责;

   

(二)调查取证和执行由业务股室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具体负责,但负责调查取证人员与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不能为相同人员;

(三)案件核查由办公室负责;

(四)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决定由区外经贸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

6、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是指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内容予以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予以公开。

   第四条本局办公室负责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的载体:

   

(一)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网址:

   

(二)洛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

);

   (三)通过各种媒体、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的内容:

 

(一)洛江区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配套制度、监督制约制度;

(二)洛江区外经贸局自由裁量权规范情况表

(三)洛江区外经贸局职权目录

(四)洛江区外经贸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五)洛江区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2009年6月25日起实施。

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泉洛外经贸[2009]8号

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上游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泉州洛江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为我区对外经济发展及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目标要求: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在现代行政中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重在规范,重在制约,而非取消。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

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和依法受委托的股室。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不断完善的渐进工作,当前主要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为重点。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各股室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领导。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对各科室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部署,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规范工作。

2、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行政执法机关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严格按照程序进度开展工作,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及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和征询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项目,制定指导性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作出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完善。

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3、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各部门要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政府绩效评估和机关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群众评议机制。

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予以通报。

四、工作任务

通过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确定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

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单位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确定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自由裁量事项,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让企业和群众一目了然。

在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明限。

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企业、群众。

(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确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

同一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利于增进相到协调配合。

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

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审批结构。

(四)简化行政自由裁量的程序。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一审一核”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通过各种媒体、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配套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公开、说明理由、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职能分离、行政执法回避、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予以落实执行,强化内部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做到权力接受监督,监督跟踪权力,从而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的执行。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规范执行。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动员,建立机构(2009年1月上旬)。

1、组建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

2、召开全局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大会。

3、各行政执法主体召开本股室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贯彻全区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4、制定《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

第二阶段,细化标准,制定制度并报送备案(2009年1月下旬至4月上旬)。

1、各行政执法主体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编制目录,同时确定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

2、各行政执法主体对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制定出细化的指导性标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3、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对制定的裁量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4、各行政执法主体在梳理执法依据、制定裁量标准的同时,有计划地进行分解执法权限、简化裁量程序、配套监督制度等工作。

5、根据《泉州洛江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中的5项内容制定成册,并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区府法制办、检察局办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6月上旬)。

1、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于2009年6月1日开始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向社会公布施行,同时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细化标准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对照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后)。

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本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二)向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和推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完成区、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

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规范行政

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吴向群(局长)

副组长:

林育斌(副局长)

郑伟胜(副局长)

杜德森(副局长)

成 员:

许少雄、吴元福、刘婷婷、蔡建雄、王宁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局办公室,由刘婷婷任办公室主任。

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泉洛外经贸[2009]57号

关于报送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函

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办公室、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洛江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的通知》(泉洛委办[2009]2号)的要求,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重新进行了梳理,梳理结果为行政执法主体1个,行政执法行为共9项,其中:

行政许可审批7项、其它行政执法行为2项。

取消行政许可审批1项(取消依据: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商资函【2009】7号)、行政确认2项(属于省外经贸厅职权)、其它行政执法行为28项(属于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职权)。

以上行政行为依据符合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要求,现报送审核。

附件:

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梳理结果

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已取消的行政执法行为

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数据汇总表

单位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涉及条文数

职权数

细化标准数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监督制约制度规定

合计

7

14

13

1

4

1

81

9

14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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