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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

第一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以《土地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

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察体系,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维护国土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土地管理矿业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国土执法监察的方针、原则

国土执法监察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

1、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法律法规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贯彻好,

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思想上得到预防。

2、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往往比较重,通过预防可以避免因土

地、矿产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

原则

执法监察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依法原则、及时原则、准确原则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概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

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念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执法监察的主体

国土执法监察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

察的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监察的对象国土执法监察的对象必须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对人。

3、执法监察的内容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具体来说执法监察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1、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2、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1、概念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2、特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一是有明确的案件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事实;三是依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应承担的责任。

3、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管辖的种类

⑴级别管辖

⑵地域管辖

⑶裁定管辖

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种类

⑴非地转让土地的行为查处非地转让土地的行为查处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构成非地转让土地的行为的三个必备条件

1土地权利发生转移

2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

3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得非法所得对于这种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为: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罚款

⑵破坏耕地的行为查处

破坏耕地的行为有: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窖,建房等破坏基本农田的

破坏耕地的行为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限期改正或治理

2可以并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非法占地的行为查处

非法占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非法占地的行为的种类有: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取得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非法占地行为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并处罚

⑷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查处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种类

1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3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程序

一、受理

所谓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限、特定的条件下进行受理登记的一种行政行为。

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

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的权限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二、立案

所谓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是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

行为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的条件:

1在法定的权限内;

2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3有明确的行为人;

4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审查,审查内容有:

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

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3、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国土资源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立案呈批表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受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2、主要的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文;

3、承办人的意见;

4、主管领导意见;

三、调查和处理

1、调查是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事实开展调查取证和核实阶段。

再调查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注意以下几问题:

1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次,在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承办人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3向被调查人提出询冋,并制作询冋笔录

4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其宣读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在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证据的调查包括有: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

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

2、处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经过受理、立案、调查后,对违法事实的

认定而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理的行为

处理阶段:

承办人员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后,做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送部门领导会议进行会审。

会审制作审议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进行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觉得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并且提出听证的,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国土资源听证。

如听证会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有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会审。

对土地违法行为认定准确经会审后,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分别进行处理。

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送达和执行

送达时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当事人后,做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的。

做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承办人把案件形成的文书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对重大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矿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

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特点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客体是违反了土地、矿产法律法规、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对象

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核心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书

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

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五、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所谓的简易程序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

这里的当场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在执示过程中对于当场发现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在现场实

施和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

⑵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进一步调查;

⑶案件社会影响和后果不大,处罚较轻微;

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

⑴表明身份、⑵说明理由、⑶听取意见⑷制作现场笔录、⑸做出处罚决定、⑹送达、⑺执行、⑻结案备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有;

1、耕地被破坏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但不并处罚款的;

2、不履行复垦义务的;

3、使用非法批准的土地责令归还的;

4、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的;

(二)一般程序

1、受理和立案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移办;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立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3、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符合立案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调查和处理

调查是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事实开展调查取证和核实阶段。

再调查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注意以下几问题:

①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次,在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②承办人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3向被调查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其宣读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在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证据的调查包括有: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

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

2、处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经过受理、立案、调查后,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而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理的行为。

处理阶段:

承办人员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后,做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送部门领导会议进行会审。

会审制作审议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违法案件的查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内结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进行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觉得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

议的并且提出听证的,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国土资源听证。

如听证会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有重在改变的,应重新组织会审。

对土地违法行为认定准确经会审后,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分别进行处理。

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送达和执行

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或不向上级行政复议、也不履行义务的,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节国土资源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国土资源听证是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其他事项之前为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讨论、申辨的法律程序。

一、听证的一般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

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二、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

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三、听证记录所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四、依职权听证

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1、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2、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3、拟定或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对上述情况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五、依申请听证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可以组织听证:

(一)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

在这一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其他情形。

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听证机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但必向听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有权对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提出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六、不予受理的听证申请

1、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

2、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3、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七、听证通知的具体内容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1、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2、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4、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5、注意的事项(听证纪律等)

八、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听证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部门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1、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3、对个人处以五万元、单位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告知听证权力后申请听证的,应当在申请听证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事项。

当事人提出申请听证必须在告知有听证权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

否则视为放弃听证。

(一)、听证组织人员

组成听证机构一般由3至5人组成,在3至5人中认定一名听证员为主持人主持听证。

(二)听证会的参与人和其他参加人

参与人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

其他参加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等。

听证会的参与人及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但必须向听证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听证程序

1、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在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当由听证的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并核实参加人员的身份情况。

主持人告知听证会的参加人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会的组织人员回避。

2、由案件承人员宣读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报告,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罚意见。

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举证责任。

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3、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事实相对问题进行答辩。

提出自己申辩的理由、事实、证据等。

4、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其顺序为:

案件承办人员发言,再次由当事人发言,其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发言,最后由双方互辩。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由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结束,在听证宣布结束后,再次询问当事人,再有没有其他问题。

如果没有。

主持人可将当事人查看听证会笔录并签字盖章。

九、国有土权属争议听证程序

一)听证前准备工作

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组成人员。

2、由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并宣读听证纪律。

3、由听证员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力和义务,包括(1、申请回避权;2、委托代理;3、陈述、举证、申辩等权利)

注:

主审人询问当事人,对听证会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

4、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

(二)听证调查

5、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事实理由(举证的证据材料等)。

注:

①首先由申请人陈述;②再由被申请人答辩;③然后由被申请人陈述;④申请人进行答辩;

6、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7、听证员出示听证调查证据,双方当事人质证。

8、经过双方当事人相互陈述、申辩、质辩,听证会认为有必要对证据不足之处补充调查的,应当在听证会会场告知双方当事人。

9、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次听证程序是否有异议。

(三)调解

10、主持人询问当事人对本纠纷的处理征求意见。

11、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纠纷是否进行处理调解。

12、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结束

13、听证会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双方当事人审查后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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