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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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

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头皮损伤

   4.1.1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

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

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

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

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2: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

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4.2颅骨骨折

   4.2.1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颅底骨折

   颅底单纯骨折: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

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

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3脑损伤

   4.3.1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

   4.3.3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4.4脑损伤后遗症

   4.4.1外伤性癫痫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4.4.2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4.4.3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5 面部损伤

   5.1颌面部损伤

   5.1.1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

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

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颌面部穿通伤:

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1.2颧弓、颧骨骨折

   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

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

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1.3上、下颌骨骨折

   上颌骨骨折:

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下颌骨骨折:

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上、下颌骨双骨折:

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L   eFortⅡ、Le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

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5.1.4颞下颌关节损伤

   颞下颌关节脱位:

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1.5腮腺及导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

   手术治疗:

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1.6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损伤:

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2口腔损伤

   5.2.1牙槽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5.2.2牙齿损伤

   牙齿挫伤或脱位:

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2.3舌损伤

   舌裂伤:

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舌缺损或离断:

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

   5.3眼部损伤

   5.3.1眼睑损伤

   眼睑血肿:

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

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

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

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3.2泪器损伤

   泪腺损伤:

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

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3结膜损伤

   结膜擦挫伤:

休息1-7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结膜裂伤:

休息7-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

   5.3.4角膜损伤

   角膜擦挫伤:

休息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角膜撕裂伤:

休息30-9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角膜穿通伤:

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3.5虹膜睫状体损伤

   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外伤性虹睫炎: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虹膜根部离断: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外伤性无虹膜:

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前房出血:

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房角后退:

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睫状体脱离:

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玻璃体积血:

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继发性青光眼: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角膜血染:

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6晶状体损伤

   晶状体脱位:

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外伤性白内障:

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3.7玻璃体损伤

   玻璃体脱离:

休息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

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玻璃体积血:

休息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8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3.8眼底损伤

   视网膜震荡: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视网膜出血: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视网膜脱离:

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脉络膜出血:

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脉络膜脱离:

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脉络膜裂伤:

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黄斑裂孔:

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视神经损伤:

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手术治疗: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9眼球摘除

   损伤后眼球即刻摘除: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20-30日。

   损伤后经治疗摘除:

休息60-18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

   5.3.10眼内异物

   眼内异物取出:

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眼内异物未取出: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11眼眶损伤

   软组织损伤:

休息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眼眶内异物: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眼眶内出血: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眼眶骨折: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3.12眼外肌损伤

   非手术治疗: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

   5.4鼻部损伤

   5.4.1鼻损伤

   鼻骨线形骨折:

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鼻骨粉碎性骨折:

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鼻中隔损伤:

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鼻窦损伤:

休息15-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5耳部损伤

   5.5.1外耳损伤

   外耳软组织损伤:

休息1-6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耳廓缺损或离断: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外耳道损伤:

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耳廓离断后再植:

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5.5.2鼓膜穿孔

   自行愈合:

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需手术修补:

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5.3听骨链损伤

   听骨链损伤:

休息3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5.4内耳损伤

   迷路震荡:

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圆窗破裂:

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5.5颞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45日。

6 四肢骨折

   6.1上肢骨折

   6.1.1锁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2肩胛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3肱骨近端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并发肱骨头坏死: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4肱骨干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30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6.1.5肱骨髁上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6.1.6肱骨髁间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6.1.7桡骨头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8尺骨鹰嘴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9尺骨、桡骨干骨折

   尺骨或者桡骨骨折:

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尺桡骨双骨折:

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并发桡骨头或者下尺桡关节脱位: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10桡骨远端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11腕骨骨折

   舟状骨骨折:

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月骨骨折:

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经舟状骨月骨周围脱位:

休息12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其他骨折:

休息90-15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12掌骨、指骨骨折

   掌骨骨折:

休息4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指骨骨折:

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6.2下肢骨折

   6.2.1股骨颈骨折(囊内)

   非手术治疗:

休息24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

   手术治疗:

休息18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2粗隆间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

   手术治疗:

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

   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3股骨干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30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6.2.4股骨远端骨折

   股骨髁上骨折:

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股骨髁间骨折:

休息12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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