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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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讲义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18分;20分;13分)
一、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2分;3分;1分)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2)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
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
此外,民间的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与民事诉讼相比,民间调解通常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要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但相对灵活,当事人的选择权也较大。
(二)掌握仲裁的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2、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熟悉和解与调解
1、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和解的适用
和解的应用非常广泛,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2、调解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调解的形式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民间调解,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稳妥的解决,无约束力
行政调解,或称行政调处,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无约束力
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证据(0分;3分;5分)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掌握证据的种类才能正确搜集证据;掌握证据的保全才能不使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灭失;掌握证据的应用才能真正发挥证据的作用。
(一)掌握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书证和物证
(1)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但非纸类材料亦可成为书证载体),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
(2)物证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均属于物证范畴。
例如,在工程实践中,在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往往表现为物证这种形式。
2、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1)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
(2)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
4、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鉴定结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的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二)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1、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证据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3)证据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2、证据的应用
(1)证明对象
(2)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不需证明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3)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4)证明过程
1)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2)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3)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三、民事诉讼法(7分;4分;3分)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包括: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一)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1、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发生合同纠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
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
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
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4)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回避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二)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1、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与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相一致,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1、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2)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四)掌握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1)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而在工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
(2)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依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证据。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这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由举证、质证、认证组成。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见。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1)上诉提起和受理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的审理
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审理方式:
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裁判。
(3)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熟悉执行程序
1、执行的概念
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以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无故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