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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学习材料

平桥镇中心小学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前不久,在一个十字路口,一名10岁左右的小学生因为违反交通规则抢过马路当场被车撞死。

这都是走路犯规惹的祸!

走路时最平常不过的事了,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走路,行走不当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日常生活中,中小学生有几种走路方式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大家看看自己有没有这种毛病:

一种是有些学生缺乏交通经验,看见汽车驶来总觉得离自己还很远,不注意躲闪,等汽车开到眼前根本来不及躲,造成交通事故。

二是有些学生过分胆大,认为汽车有人操纵,司机不会也不敢撞自己,遇见有车开过来的时候,不但不避让、有时还强行行走,造成险情。

三是学生只顾东西不顾人,东西掉在地上,只顾弯腰去捡,而置自身安全于不顾;更有的学生为保护路上的东西,冲到路中间强行拦车。

这种情况往往很突然。

一旦司机措不及防,就易导致车祸发生。

四是有的学生边走路边听广播、听音乐或者思考问题,这样不但听不到汽车喇叭声,也分散了注意力,在遇到危险时来不及躲闪。

五是有的学生为了避风躲雨,便四处乱跑,加之灰尘、泥土和大风、暴雨容易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道路秩序往往会被突如其来的变化而乱跑,极易发生事故。

(一)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便道;没有人行便道的道路,要靠路的右边行走。

2、结伴外出时,并排不准超过两人;不要相互追跑打闹,不要在马路上踢球、滑旱冰。

3、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听音乐、广播。

4、在下雾、下雪、下雨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二)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

同学们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和交通协管员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

2、穿越马路时如果有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如果没有,要走斑马线;如果也没有斑马线,就应停下来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能斜穿猛跑。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

案例:

几个小学生中午放学路上,比赛谁过马路过得快,一名学生当场被车撞死。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等等,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三)乘车应该注意什么

1、乘座公共汽车要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等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上车的时候要依次排队,在下车时,一定要等车辆停稳后,才能从车上下来。

2、打出租车的时候一定要在路边招手,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

3、机动车行使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跳车,因为汽车行使中,经常有两车交会的时候,如果将头部、手、脚或身体伸出窗外,极易与来往车辆刮碰,而引发受上甚至死亡的事故。

(四)骑自行车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骑自行车外出比起走路,不安全的因素增加了,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如下:

1、未满十二岁儿童,不能骑自行车上马路;成年人骑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做椅中带一名不满十二岁的儿童,如果你已满12岁,就应该回去告诉爸爸妈妈不能再骑车带着你了。

2、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

3、即便是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车。

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

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4、未成年人骑车不能带人,也不能带过重的东西;

5、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速,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以后在转弯。

6、经过十字路口时,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在继续前行。

7、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相互追逐、打闹。

8、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听音乐。

9、在雨天里骑自行车,道路泥泞湿滑,骑车要精力更加集中,不要为了免受雨淋而埋头猛骑,应与前面的车辆、行人保持较大的距离,最好穿雨衣、雨披,不要一手持伞,一手扶把骑行。

如何做好防火安全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大火灾使288名中小学生和37名老师干部遇难。

然而,有位年仅10岁的小男孩和他的表妹却奇迹般地“火里逃生”。

当这对小兄妹安然无恙地被人从厕所里救出来时,他们的脸上并没有惊恐。

当人们问道:

“你们为什么躲到厕所里呢?

”小男孩从容地回答:

“我记得‘安全知识讲座’上说过,火灾发生时厕所里最安全。

”正式这些科学的自救、自护的安全基本常识救了兄妹俩的命。

(一)如何做好家居防火安全?

1、中小学生不要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不要因好奇而玩火,春节期间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2、点燃的蜡烛、蚊香应放在专用的架台上,不能靠近窗帘、蚊帐等可燃物品。

在床下或黑暗处找东西,不要用火柴、打火机,只能用手电筒。

3、不能乱拉电线,随意拆卸电器,尽量避免接触电源。

4、发现煤气泄漏时,要关紧阀门,打开门窗,不能使用电器、更不能使用明火。

(二)发生火灾怎么办?

1、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打“119”火警电话并告之详细地址。

如果没有电话,就扯开嗓子高喊:

“着火啦!

”同时迅速逃离火场,求助邻居大人帮助救火。

2、万一陷入火场,逃离火场时注意,衣服着了火,不可以乱跑,可用双手捂住脸,在地上打滚,压灭火再逃。

逃离时,如果烟雾大,可爬向门口,因为靠近地面的空气不会使你窒息。

3、当你在无法冲出火海的情况下,可以逃进浴室、卫生间等。

4、记住,不要再回房间抢救火海中的心爱东西,生命是最宝贵的!

5、平日在家里、学校,应熟悉周围环境,熟悉疏散通道;到陌生环境中,也应首先了解安全门的位置和疏散通道。

2012.9

 

平桥镇中心小学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

你们是否想过,自己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座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

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

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同时我们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棒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后来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一中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

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

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

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

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钱。

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

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诈同学的钱好玩,并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

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

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

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

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厅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

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

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

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好后悔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惩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买好东西玩,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班房。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

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双休日、寒暑假,什么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我们听到看到许多这样的案例:

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被带坏,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

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

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

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我前几天在网上看到有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

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某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进屋后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

王某见状退出房外。

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检察院对他作不起诉处理。

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地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有一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一名中学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给他转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辨别善恶。

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对于这一点,去年十月份发生的一个案例,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

那天住在某村附近的小女孩小珍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小珍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

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

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小珍。

走了一段路后小珍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想:

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

小珍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小珍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

过了一会儿,小珍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

张阿姨叫小珍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

在小珍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小珍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小珍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小珍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

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取正确的途径解决。

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

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

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

举一个案例说明:

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

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

“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

”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

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

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

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

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

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

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

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12.10

 

平桥镇中心小学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同学大家好!

大家都有看过港台片吧?

——“yes-ir”,“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还有那些法官、律师的大黑袍和银色假发……那有谁留意过那些法院门前立着什么呢?

那是一尊正义之神的塑像。

你觉得这位神是女?

是男?

——是女神。

也叫司法女神。

她是天地二神的女儿,是宇宙之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掌管道德和法律。

在法院门前这位女神被塑成什么样呢?

她典雅优美,庄严肃穆。

她一般一只手拿着宝剑,象征法律的力量和裁决,一只手拿着天平,代表衡量与公平。

正义需要用天平来衡量分配,需要靠长剑来保障实施/实行。

引人注意的是,她的眼睛是闭着的,或干脆是用布蒙上的。

为什么要这样呢?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了解的第一个内容——权利的第一个:

平等权。

什么是权利?

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我们可以做什么,并且别人不能阻扰我们做这些事,如果我们不愿意做也可以不做。

比如,法律规定我们有休息的权利,在该我们休息时,别人就不能逼我们去上班、劳动或者做其他事情,除非我们自愿放弃休息的权利,而愿意去工作,去劳动,去怎么怎么样。

那什么是平等权呢?

平等权就是不管你是汉族、回族、满族……,不管你是男是女,是大人小孩,是老师、工人、农民、学生,是大学毕业、高中毕业、小学毕业或者文盲,是有钱人穷人,是聪明人、笨人等等,在法律面前我们大家都是一样的人,我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受教育等等权利都是一样的重要,都受到法律同等同样的保护,并且从出生开始受到保护。

如果打官司的两个人里其中有一个是骂过女神的人,女神看到他就讨厌,不愿给他说话的机会,或者怀疑、听不进他说的话,本来那人有理也被判没有道理。

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公正。

所以把女神把眼睛闭上或者蒙上,这样才能保证绝对的公正无私。

因此法律也要求法官在裁判审案时,不能有任何的歧视、不公平和偏袒。

下面我们来了解第二个基本的权利——人身权。

人身权一般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

人格就是做人的资格。

上学时的一件事,我记忆很深刻。

一天,我们刚上课没两分钟,就冲进来一个女生,气喘吁吁的跟老师说她刚买的手机丢了,一定是拉在这教室里了,要找。

我们都挺同情她的,于是把桌洞里的东西都拿出来让她一个桌孔一个桌孔地找。

没找着,走了。

几乎快下课的时候,她又来了,带了辅导员,拦住我们,不让我们走。

还要求老师搜我们的书包,还要搜我们的口袋。

我们非常气愤,都嚷着走。

就听我们老师面不改色地跟她说:

“对不起,我没有这个权利,你我都没有这个权利。

如果要搜身、要搜他们的书包,只有公安局的才有这个权利。

并且搜之前还必须要出示搜查令。

”于是就听全场掌声雷动。

那女生只好灰溜溜地走了。

这是我上的第一节权利保护课。

我们的老师不仅保护了我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还让我们知道我们应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让别人侵犯。

并且让我明白我们大家都是一样的人,做人的资格即人格是平等的,是独立的,谁也没有权利随便去伤害侵犯谁的尊严、身体这些正当合法的权利。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不能隐忍,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那个女生也许当时还没有学我们今天这课,所以不知道她的行为已经伤害到了别人。

但我们今天学了,我们以后会不会做这样的事啊?

人身权很重要,因为如果我们没有生命了,没有健康了,人身不自由了,我们就没办法享受我们其他的权利。

因此我们再更深入地来了解一下这个人身权。

什么是人身权呢?

人身权,顾名思义,是跟我们人的身体有关的权利。

哪些是跟我们身体有关的呢?

——人身权具体地讲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1、生命权:

维持生命、生命安全的权利。

“杀人者偿命”“贩毒”

2、健康权:

保持自己和自己的器官,以至整个身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假冒伪劣产品”“献血半年”)

3、身体权:

身体不受伤害的权利。

(“伤害罪”“工伤”)人身权是我们享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基础。

伤害了身体,就不可避免会伤害到健康乃至生命。

把别人打伤、打残了,是要赔钱甚至坐牢的。

千万不要……发生争执要找老师或者家长,不要动手打人。

4、姓名权:

(“六小龄童”“假与真”)决定、使用、更改姓名的权利。

5、名誉权:

“疑人偷斧”如果他没有调查清楚就拉他邻居去官府或者逢人便人说“那人是小偷,怎么怎么样”,那他就是影响了他邻居的声誉,伤害了他邻居的名誉,侵犯了他邻居的名誉权。

不过还好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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