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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

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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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

港口船舶调度是港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所赋予的工作职责,为保证港口的安全生产,维护港口的经济秩序,落实港口的规划布局,对拟进出港口靠泊、移泊、抛锚、系浮的船舶所实施的统一计划、统筹安排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一部分实施船舶调度的依据及必要性

一、港口锚地、浮筒等水域及设施实施管理的有关依据

(一)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中“关于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有“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二)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

港口经营主要有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等七个项目。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三)《交通部关于对港辖区锚地应由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的批复》(91)安交安监字205号文中,“如涉及港区范围内的装卸作业生产使用的锚地,应由港务局统一申请和管理”。

二、船舶进出港统一调度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共福州市委榕委办〔2004〕63号文,关于福州市港务局主要职责有“负责港口船舶引航工作。

负责协调港口生产、经营和港口集疏运工作,以及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强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工作”。

三、船舶进出港统一调度的必要性

合理行使船舶统一调度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持港口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确保港口规划落实的主要手段,有利于港口的统一调控:

一是维护港口的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是维护港口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

三是维护港口公平竞争的需要。

四是维护港内水上交通秩序的需要。

第二部分 实施船舶调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进出港船舶统一调度的基本规则

(一)加强靠泊管理,遵循交通部“三先三后”原则,先到的船舶先靠泊,先重点后一般船舶,先外贸后内贸船舶,以客船优先靠泊的原则。

 

(二)船舶代理公司对进出福州港船舶应提前24小时将经海事局审批的船舶进口申报单、危险品准单等有关单证送达港务局。

(三)港务局只有收到船舶代理公司或船公司的船舶抵港确报后才安排船舶进港靠泊或抛锚地的计划。

(四)各船舶代理或码头业主必须在每天14﹕00前报告第二日计划要进出港、抛锚船舶动态,经港务局综合平衡后于16﹕00前发布第二日全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

(五)根据福州港潮汐确定船舶抵离港时间,船舶代理公司或码头业主应按计划实行。

如遇特殊情况,当日取消开航船舶应提前2小时报告港务局,当日取消进港船舶应提前3小时报告港务局;如遇第二日早潮开航或进港情况,船舶代理公司或码头业主应在当日21﹕00前将船舶动态落实情况报告港务局。

(六)加强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管理,认真核实港口相关单位审批的有关单证,对进出港船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航或采取强制引航、海事护航等安全措施,方可安排进港靠泊生产。

(七)对超出航道、码头规范的船舶确因生产需要的,由港务局会同引航、海事、代理、码头业主、货主等部门和单位,协调一致,各负其责,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批准进港靠泊生产。

二、审核颁布第二日福州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表

受理24小时船舶进出港申请和移泊申请,审核颁布第二日全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是港口行政管理最为核心的一项工作。

用以表现24小时内经确认的船舶进出港信息和移动泊位信息,并经港务局汇总而成的动态计划表,不但是港务局、海事局、船舶代理公司、外轮理货公司、码头等港口相关单位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而且是口岸各联检单位(边防、检验检疫等)开展相应工作的重要凭据。

三、船舶代理公司、码头业主的船货动态申报的内容

(一)向港务局港口管理处报所有外贸船舶抵港的预报、确报,内容为申报船名、国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以及船舶资料。

(二)内贸船舶载重吨(DWT)大于或等于1000吨和所有危险品(液化气、化学品、油品等)船舶,船公司或代理公司必须用电报或传真向港务局港口管理处申报船舶抵港的预报、确报,申报内容为船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货主、以及船舶资料。

(三)内贸船舶载重吨(DWT)小于1000吨的船舶抵港后可直接向福州市港务局码头所在分局申报,申报内容为船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货主、以及船舶资料。

四、大吨位船舶乘潮进出福州港时间的确定

福州港是潮汐港,其潮汐性质属规则半日潮,运动形式为往复流。

闽江口内港区为河口港,江阴、松下、罗源湾港区为海港。

(一)各港区潮汐特点

闽江口内港区水文受闽江迳流和东海潮汐的双重影响。

闽江是本省迳流量最大的河流,迳流作用很强;闽江口又是强潮河口、纳潮量较大。

一般情况下(枯水期小潮和洪水期大小潮)落潮的历时、流速和流砂量又都大于涨潮,闽江河口段是以迳流为主,落潮流更增加了迳流的作用。

因此闽江口内港区通海航道虽有一定的淤积,但长期以来基本上保持冲淤平衡的状态。

现主要浅滩为外沙(拦门沙)及中沙等。

江阴、松下、罗源湾港区为海港,其潮汐受东海潮汐影响,水位落差较大。

(二)大吨位船舶进出靠泊闽江口内港码头时间的确定

大型船舶(DWT两万吨级以上)进出闽江口内港区,应利用白天潮汐,重载船舶进港应在闽江口川石水域即将高平潮半小时内过上述浅滩,为便于靠泊应在马尾高潮初落一小时内靠泊码头。

重载船舶出港,马尾水域船舶出港时间应确定为川石高平潮前两小时左右,琯头水域船舶出港时间应确定为川石高平潮约前一小时。

大型船舶空载进港靠泊,为便于装载时出港,为避免重载时转向掉头不便,应在该水域高平潮前半小时靠泊。

目前,闽江口内港区夜航船舶控制在5000吨级以下。

(三)大吨位船舶进出靠泊海港码头时间的确定

松下、江阴、罗源湾港区属海港性质,为便于船舶操纵,大型船舶进港靠泊应选择在该港区水域高平潮初落两小时内,出港时间应选择港区水域低潮初涨四小时后。

第三部分船货港口作业的主要流程规则

一、船舶到港作业的流程(内贸船舶可部分简化实行) 

由于港口生产专业性强,船舶的装卸和货物的处理是由各种不同的企业来完成的。

从船舶进入港口到船舶离开港口,船舶必须经过如下的一些过程:

1.由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海事组成的联合检查、即联检;

2.在港口导航设备和引航员的引航下(有时还需要拖轮的帮助),通过入港航道进入港口;

3.在引航锚地等待指泊;

4.泊位确定以后在引航员和拖轮的帮助下进港准备靠泊;

 5.对港口作业水面清理后,由港口的系缆工人将船舶系在码头的系缆桩上,船舶靠泊完成;

6.船舶卸货。

船舶卸货之前需要办妥有关的手续;港口需要做好卸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如做好货物存放库场的准备工作,准备必要的装卸机械和搬运工具,在理货公司理货的同时由码头工人和机械司机配合进行货物卸船;

7.在船舶卸货的同时可以进行船舶的供给补充;

8.船舶的装货和卸货之间可能需要移泊,移泊的过程仍然是由引航员和拖轮帮助下进行;

9.船舶装货。

货物装船之前,必须办妥有关的手续,并在船舶到达港口之前做好装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港口必须准备合适的装船机械和工具,并配备必要的码头工人和机械司机。

在货物装船之前或同时,还要进行理货; 

10.货物装船完毕后,船舶必须在联检合格之后方可离港;

11.需引航的船舶出港同样需要由引航员和拖轮的帮助下才

能出港。

二、福州港锚地、浮筒过驳作业的规则

(一)经营者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应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企业必须订立相应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配备救生衣,以确保安全生产;

(三)过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2名以上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现场作业指导员。

现场作业指导员应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并确保过驳作业生产安全;

(四)水上过驳作业必须配置符合港口安全生产作业的专用自卸驳船和过驳作业平台等设施。

该设施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海事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

平台上皮带机等设备同时还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检验认可后颁发的许可证;

(五)考虑到港口水域及通航环境的限制,水上过驳作业应实行总量控制。

过驳载重吨>8000吨的船舶必须挂浮筒作业,目前最大装载量不得超过15000吨。

挂浮筒时,禁止在靠近航道一侧进行过驳作业;锚地过驳作业的船舶一舷只能挂靠1-3艘自卸驳船作业,严禁3艘以上挂靠;在每日高平潮前后2个小时必须停止作业。

等待作业的驳船必须远离作业船舶,有序排列,严禁超出锚地范围和挤占航道,以确保通航安全;

(六)靠泊码头进行外档过驳作业应得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该过驳作业不得挤占进港航道或影响其他船舶靠离码头作业。

         

第四部分 福州港到港船舶的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

船舶按固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固定港口间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

班轮运输有时也称提单运输,因为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仅用轮船公司签发的订有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提单处理运输中发生的问题。

提单条款中明确规定:

发收货人必须按照船期提交和接受货物,否则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班轮运输特点

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

旅客运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分为正规班轮运输与非正规班轮运输。

正规班轮运输是以固定的船舶,按照以运行周期为依据编制的船期表靠离港日期组织运行,即定期定港班轮运输。

非正规班轮运输是不定期、不定港、不定船的定线班轮运输,除固定的几个港口外,其余港口视货源情况而定是否停靠,事先不能编制一定期间的船期表。

(二)世界海运集装箱干线

主要有:

(1)远东———北美航线;(2)北美———欧洲,地中海航线;(3)欧洲,地中海———远东航线;(4)远东———澳大利亚航线;(5)澳,新———北美航线;(6)欧洲,地中海———西非,南非航线。

(三)福州港集装箱班轮的主要航线

主要有:

(1)两岸三地(福州-日本石垣-基隆);(2)试点直航(福州-高雄);(3)福州-日本大阪;(4)福州-韩国釜山;(5)福州江阴-西非;(6)福州江阴-欧洲地中海;(7)福州江阴-中东;(8)福州-香港;(9)外贸内支线(福州-厦门,福州-上海)等;(10)内贸线(大连、营口、烟台、泉州、东山、汕头、广州、佛山等至福州往返)

二、不定期船运输ﻩ

无固定航线、无挂靠港口和班期的一种船舶营运方式。

1.不定期船运输的特点。

常用于大宗货物,特别是干散货和液体散货,如谷物、煤炭、矿石、石油、砂石等的运输。

对于批量小、港口分散、货流和货源不稳定的货物,航运公司则需根据货物流量和流向、发送港和日期等编制月度运输配船计划和运输安排。

2.不定期船运输在整个水路运输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

在国际海运方面,不定期船运输的货运量和投入运输的船舶吨位都是定期船舶运输的3~4倍以上。

不定期船运输是通过货物运输合同实现的。

3.福州港不定期船运输特点。

内贸船舶最常用的运输合同是包运合同或数量合同,即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航线或航区,按一定条件(发船密度、船舶吨位、运价及运费支付条件)包运较大数量货物的合同,如闽江内贸河砂的出口。

在国际航运中,通用的运输合同则是租船合同,如闽江外贸河砂的出口。

租船合同是通过租船市场由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和货方或承租人签订的。

属于运输的租船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两种。

前者为承租人在装货港装满船后,由出租人将货运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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