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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标准的解释说明辽宁扶贫办

 

辽脱贫发〔2018〕17号

 

辽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脱贫攻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辽宁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8年7月16日

 

(发至县(市、区))

辽宁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工作,确保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销号、贫困县摘帽标准统一、程序完整、结果真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9号)、《辽宁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办法》(辽脱贫发[2016]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相关工作。

第三条贫困退出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职责分工,成立核查组,对照本细则贫困退出标准,逐项核查、综合评估、据实认定、按时报备。

第四条贫困退出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确保贫困退出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严格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数据真实、档案完整、过程透明。

(三)分级负责、全面覆盖。

省级审核贫困县退出,市级审核贫困村退出,县级审核贫困人口退出,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

第二章贫困人口退出

第五条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标准。

贫困人口退出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行业部门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等。

第六条贫困人口退出按照“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执行。

(一)“一超过”指调查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不变价)的1.1倍(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年度公布)。

(二)“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

不愁吃,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主、副食品有保障;不愁穿,有换季、换洗衣服,冬季有保暖被褥。

(三)“三保障”指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基本医疗有保障,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农合(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得到相应医疗救助。

义务教育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因贫辍学或不能入学(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和因残疾、因病、智障等而不能上学、休学、退学的除外)。

住房安全有保障,现居住房屋达到国家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中的A、B级标准。

第七条贫困人口退出按照民主评议、村核实公示、乡核查确认、县审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相关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一)民主评议。

村“两委”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贫困人口退出衡量标准,评议提出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户名单。

(二)村核实公示。

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拟退出贫困户进行核实,填写“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附件2),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下同),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下同)人民政府。

(三)乡核查确认。

乡人民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户进行核查,在“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上给出核查意见,确定全乡贫困户退出名单,分别在拟退出贫困户所在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下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四)县审批认定。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对乡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户按不低于10%(含)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综合相关情况和核查结果,予以审批认定,组织在各村进行公告。

(五)脱贫退出。

公告无异议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总结果报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乡、村对有关贫困人口退出资料进行归档留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标注“脱贫”。

第八条每年贫困人口退出工作开展前,各县扶贫部门参考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标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县贫困人口退出年人均纯收入测算参照标准,以保证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结果精准。

第九条县、乡、村贫困人口退出留存资料主要包括:

(一)贫困人口退出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两公示一公告”相关图像、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相关核算数据及“两不愁三保障”必要文字、图像资料等(村留存);

(二)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村上报贫困人口退出资料、贫困人口退出核查资料,乡贫困人口退出相关政策资料等(乡留存);

(三)乡贫困人口退出申报资料,贫困人口退出核查、审批资料,县贫困人口退出相关政策资料等(县留存)。

第三章贫困村退出

第十条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8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

贫困村退出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行业部门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等。

第十一条贫困村退出按照“一率四有三通”标准执行。

“一率”是指确保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2%(含)以下;“四有”是指有安全饮水、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村卫生室、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三通”是指通生活用电、通广播电视和网络宽带、通沥青(水泥)路。

(一)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含)。

指行政村内按贫困人口退出程序认定的未脱贫贫困人口数、市贫困村退出专项核查发现的错退人口数之和占全村户籍人口数的比例。

未脱贫贫困人口、行政村户籍人口数据均采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市贫困村退出核查未抽查到的拟退出贫困村错退人口按“零”计算。

(二)有安全饮水。

指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或宽限规定,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供水入户(含小区、院子)或人力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含)。

(三)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指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接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扶贫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比率不低于70%(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主体。

扶贫产业包括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涉农资金,贫困户自主经营、参与经营、入股分红、扶贫资产收益、代种代养等以扶贫为目的各类产业。

(四)有村卫生室。

指原则上有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村卫生室人员。

(五)有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指有管理运行良好,建筑面积能够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的村文化服务中心和“硬覆盖”文体广场。

(六)通生活用电。

指所有贫困户通生活用电。

(七)通广播电视和网络宽带。

指以行政村为单位,通广播电视、通网络宽带。

(八)通沥青(水泥)路。

指沥青(或水泥)路面通至行政村某个公共活动或服务场所(如:

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卫生室等);自然屯(组)间道路通达,主要路段实现硬化。

第十二条贫困村退出按照初选核查、乡村公示、验收审批的程序进行,相关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一)初选核查。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退出的贫困村入村核查,分行业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在“贫困村退出验收评估表(附件3)”上给出核查评估意见,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

(二)乡村公示。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对拟退出贫困村在退出村和所在乡公示。

全部拟退出贫困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县贫困村退出自查自评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贫困村退出自查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退出贫困村基本情况、退出程序执行情况、实施的扶贫项目及成效、脱贫指标达标情况、后续帮扶巩固工作安排、贫困村退出意见等。

贫困村退出佐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退出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情况(扶贫部门提供);

2.贫困村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及成效验收评估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提供);

3.村集体经济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验收评估报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安全饮水情况验收评估报告(水利部门提供);

5.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验收评估报告(住建部门提供);

6.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和贫困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管理情况验收评估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提供);

7.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验收评估报

告(文化部门提供);

8.通电情况验收评估报告(电力部门提供);

9.通路情况验收评估报告(交通部门提供);

10.村内道路建设情况验收报告(财政部门提供);

11.通广播电视和网络宽带情况验收评估报告(工业和信息

化管理部门提供);

12.市核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相关佐证材料要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并有明确验收评估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三)市验收审批。

根据县报送贫困村退出材料,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对拟退出贫困村分行业核查验收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抽查验收比例不低于拟退出贫困村的50%(含);综合相关信息及核查结果,形成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意见予以批复,并组织在县媒体公告。

市审批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贫困县退出

第十三条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共6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

贫困县退出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行业部门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等。

第十四条贫困县退出按照“一率五落实”标准执行。

“一率”是指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2%(含)以下,“五落实”是指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交通扶贫、安全住房保障、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落实,主要指标达到省有关行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规定要求。

(一)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含)。

指全县按贫困人口退出程序认定的末脱贫贫困人口数,省、市贫困县退出专项核查发现的错退人口数之和与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率。

未脱贫贫困人口、农村户籍人口数据均采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

省、市专项核查错退人口分别计算。

(二)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

指省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贫困户危房改造等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全面完成,全县住房安全贫困户数与全县所有贫困户数的比率不低于98%(含)。

住房安全标准同“贫困户住房安全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采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住房贫困户数据采用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数据。

(三)教育扶贫工作落实。

指省教育扶贫政策措施落实。

教育扶贫普查建档工作和各项教育精准扶贫工程全面完成,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助按规定发放到位。

(四)健康扶贫工作落实。

指省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实。

“三个一批”(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救治行动、“六个一工程”(患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一张健康卡、建一个健康档案、明确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一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一份服务协议书、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等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措施实施到位。

(五)交通扶贫工作落实。

指省交通扶贫公路建设工作落实。

省农村公路精准扶贫规划建设项目全部完成,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某个公共活动或服务等场所(如学校、村委会等)的比例达到100%。

(六)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落实。

指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按《辽宁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方案》有序推进。

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有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硬覆盖”文体广场的比例不低于98%(含)。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同“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

第十五条贫困县退出申报条件。

(一)符合“三有三覆盖”条件。

“三有”是指有扶贫产业,有安全饮水,贫困人口就业有保障;“三覆盖”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比例不低于90%(含),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制度覆盖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比例不低于98%(含)。

1.有扶贫产业是指退出县产业扶贫机制健全并有效落实,有带动贫困人口持续稳定脱贫的特色产业。

2.有安全饮水是指全县达到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的农村人口占全县所有农村户籍人口的比率不低于98%(含)。

3.贫困人口就业有保障是指支持帮助贫困人口就业与技能培训的扶贫政策措施落实,贫困人口就业与培训得到良好保障。

(二)单项指标市级认定达标。

市级按本细则贫困县退出“一率五落实”标准和“三有三覆盖”申报条件核查,所有单项核查结果达标。

第十六条贫困县退出按照县申请、市初审评估、省核查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县申请。

拟退出贫困县根据脱贫计划,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申报条件进行自查自评。

自查自评结果达到退出标准和条件,形成贫困县退出自评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起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计划退出县需延后退出的,需作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迟原因、下一步工作方向以及延迟退出时限等。

贫困县退出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退出县基本情况、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退出程序执行情况、退出指标完成情况、后续帮扶巩固工作安排等。

贫困县退出申报佐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提供);

(2)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相关数据,贫困村退出申报审批材料、贫困村退出相关行业部门验收报告等贫困村退出主要材料(扶贫部门提供);

(3)产业扶贫工作评估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提供);

(4)农村安全饮水情况评估报告(水利部门提供);

(5)教育扶贫情况评估报告(教育部门提供);

(6)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评估报告(住建部门提供);

(7)健康扶贫情况评估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提供);

(8)交通扶贫情况评估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提供);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情况评估报告(人社部门提供);

(10)社会低保兜底保障情况评估报告(民政部门提供);

(11)省、市核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相关佐证材料要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并有认定验收达标的明确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二)市初审评估。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核查组对照退出标准和申报条件,按照贫困县退出核查验收项目(附件6)要求进行核查评估,分行业给出核查评估结论,填写《贫困县退出验收评估表》(附件4)、贫困县退出申报审批表(附件5),形成贫困县退出初审报告,连同贫困县退出申请主要佐证材料,于11月底前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对当年计划退出但未达到退出条件或延迟提交退出申请的贫困县,作出书面说明。

(三)省核查审批。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市初审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进行核查评估,认定审批。

1.审阅资料。

对照退出条件和标准,查阅市、县扶贫及相关行业部门贫困退出评估材料。

2.实地核查评估。

按照贫困县退出核查验收项目和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要求,实地核查项目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组织相关力量进行“两率一度”评估。

两率一度:

“两率”是指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脱贫人口错退率是指抽样错退人口数占抽样脱贫人口数的比重。

贫困人口漏评率是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占抽查村未建档立卡农村户籍人口的比重。

“一度”是指群众认可度,群众认可度是指认可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比重。

3.形成意见。

综合资料审阅、实地核查评估及平时掌握情况,分行业形成验收评估报告,给出验收评估意见,填写《贫困县退出验收评估表》。

省贫困县退出验收组综合研判,确定拟退出贫困县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市、县核查并完善相关手续,在省级核查期内不能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核查组不出具核查验收意见。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级承担的贫困退出核查审批工作负总责,签字人对所验收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批人对贫困真假退出负责,确保退出结果经得起检验。

第十八条接受核查评估的市、县、乡、村必须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搞好配合。

对在贫困退出中违规操作、干扰核查评估的,一经核实,核查评估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组织核查评估。

第十九条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虚假脱贫、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有关指标解释

2.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

3.贫困村退出验收评估表

4.贫困县退出验收评估表

5.贫困县退出申报审批表

6.贫困县退出核查验收项目

 

附件1

有关指标解释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总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家庭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家庭常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

(一)计算方法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

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年工资性收入+家庭年生产经营性收入+家庭年转移性收入+家庭年财产性收入-家庭年生产经营性支出。

(二)纯收入。

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

主要指调查年度该户所有家庭成员本地或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薪收入。

2、生产经营性收入。

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等。

3、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保险金、惠农补贴、生态补偿金等;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4、财产性收入。

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包括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土地、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租金、利息、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扶贫资产收益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项:

根据国办发〔2016〕70号《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要求。

贫困户脱贫退出收入测算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纯收入,各地财政增加部分是否计入,由各地自行确定;除此之外,报销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扶贫产业帮扶资金、危房改造等到户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5、生产经营性支出。

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

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二、农村安全饮水指标评价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具体标准为: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或宽限规定;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供水入户(含小区或院子),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含)。

 

附件2

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评估表

乡(镇).村名称: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序号

脱贫

指标

验 收 标 准

评估结果

1

贫困户当年人均纯收入

以户为单位核算。

贫困户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该户人均纯收入  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元

生产经营性纯收入元

转移性收入元

财产性收入元

达标□未达标□

2

不愁吃

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安全指标评价标准。

达标□未达标□

主、副食品有保障。

达标□未达标□

3

不愁穿

换季.换洗衣服有保障,冬季有保暖被褥。

达标□未达标□

4

基本

医疗

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得到相应医疗救助。

达标□未达标□

5

义务

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因贫辍学或不能入学

达标□未达标□

6

住房

安全

现居住房屋达到A、B级标准。

房屋场地、结构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达标□未达标□

7

帮扶

措施

贫困户得到的帮扶措施(产业、教育、医疗、住房、低保、救助等):

8

贫困户

帮扶责任人确认

经帮扶和自身努力,本户已达到脱贫标准。

 

户主、帮扶责任人签名:

    

  年月  日 

9

村两委意见

经村民主评议推荐,入户核查,贫困户认可,公示无异议,该户符合脱贫条件。

 

村支部书记:

 村主任:

    

  年 月 日  

10

乡(镇)核查意见

经核查,该户达到脱贫标准。

 

核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11

县抽查核查意见

经核查,该户①达到□②未达到□脱贫标准。

 

核查人:

 核查组长: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作为贫困户退出的主要证明材料一式2份,村贫困户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各存1份。

2.“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确认”一栏,贫困户原则上由户主本人或18岁以上家庭主要成员签名或者盖章、按手印,帮扶责任人必须本人签名。

3.签字人对所验收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3

贫困村退出验收评估表

  乡(镇)     村 

序号

脱贫

指标

验 收 标 准

评估结果

评估人

1

综合贫困发生率

未脱贫贫困人口数+抽样错退人口数与全村户籍人口数的比率低于2%(含)。

综合贫困发生率:

其中错退人口:

达标□未达标□

 

2

安全饮水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或宽限规定;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供水入户(含小区、院子)或人力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含)。

达标□未达标□

 

3

村卫生室

原则上有一所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村卫生室人员。

达标□未达标□

 

4

集体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有村集体经济,有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接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扶贫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比率不低于70%(含)。

村集体经济

有□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有□无□

扶贫产业覆盖率:

达标□未达标□

 

5

综合文化服务设施

有管理运行良好,建筑面积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的文化服务中心和“硬覆盖”文体广场。

达标□未达标□

 

6

生活

用电

所有贫困户通生活用电。

达标□未达标□

 

7

广播电视与网络宽带

以行政村为单位,通广播电视和网络宽带。

达标□未达标□

 

8

道路通达

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某个公共活动或服务场所。

自然屯(组)间道路通达,主要路段实现硬化。

达标□未达标□

 

9

帮扶

措施与成效

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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