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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专题辅导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专题辅导

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威

去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中央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监察部最近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大家能更好的掌握和理解《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今天我就《廉政准则》有关内容在这里与大家共同进行探讨和学习。

我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中央为什么要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修订?

  二是《廉政准则》修订都经历了哪些过程?

  三是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意义何在?

  四是《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是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

  一、中央为什么要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修订?

 1997年3月开始试行的《廉政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廉政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的直接原因有两个。

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多管齐下,成效明显。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如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突出,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等等。

)。

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央对《廉政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长期以来,反腐倡廉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9年和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人民网、新华网都围绕“公众最关心哪些话题”分别推出相关网络调查。

调查中,“反腐倡廉”得票都位居前三甲:

2009年排名第一、今年排名第三。

由此可见,《廉政准则》出台彰显了中央顺应民意、民声、民愿,大刀阔斧反对腐败的决心和勇气。

从贯彻的角度来说,民众对从政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痛恨是《廉政准则》贯彻到底的推手,民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期待是《廉政准则》行之有效的保证。

因此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廉政准则》,使《廉政准则》的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就会扩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面,有力促进《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二、《廉政准则》修订都经历了哪些过程?

从2009年初开始修订《廉政准则(试行)》到正式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形成经历了征集制定、审议决定、开会部署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征集制定。

在《廉政准则》试行12年后,2009年初,中央纪委组成专门班子,总结了10多年来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经验,本着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召开各个层面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廉政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廉政准则》修订稿终稿。

  第二个阶段是审议决定。

2009年12月17日和29日,中央先后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廉政准则》,明确了两大成果:

第一个成果是肯定了对试行准则的修改完善。

《廉政准则》的鲜明特色在于与时俱进、时代性强。

《廉政准则》试行版为2013个字,现在是3620字;试行版三章十四条,现在为三章十八条,在原来6个“严禁”30个“不准”基础上,拓展为8个“禁止”52个“不准”,紧贴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实际以及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向明确、针对性强,是制度反腐的有力武器。

第二个成果就是《廉政准则》正式颁布。

《廉政准则》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的党内法规,成为我党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强制性约束性规定。

从条文内容上看,《廉政准则》从总则到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个方面的“禁止”进一步细化为52种行为的“不准”,内涵丰富,具体明确,操作性强;从时间上看,从试行到正式的党内法规,经历了十二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洗礼,因此这个法规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廉政准则》必将发挥其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巨大作用。

  第三个阶段是开会部署。

今年2月23日,中央纪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实施《廉政准则》作出部署。

《廉政准则》经过了相当长阶段的酝酿、试行和修订,经受了时间和实践的双重考验,尤其是中央就一项制度的出台,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进行审议、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重视,也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信心和决心。

三、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意义何在?

中央颁布《廉政准则》,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举措。

就党内法规而言,这些年,我们党注重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章》是根本大法,与其配套的是《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党内基础法规。

《廉政准则》是以《党章》为本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如何把握《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中央的《通知》明确指出,《廉政准则》对于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

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廉政准则》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第二、《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30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

颁布实施《廉政准则》,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理想信念,自觉践行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取得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成就;有利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强大力量。

  第四、《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我们党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

就党员领导干部个体而言,新颁布的《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为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明确了“禁区”,划清了界线,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从《廉政准则》的内容上看,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这些禁令,很多都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事情,有些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可以说是并不起眼的“小事”,如不准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等,其实这些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待人处事的底线,是领导干部本应知道且不难做到的常识性问题。

对此,《廉政准则》中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绝非小题大做,多年来的反腐倡廉的历程一再表明,对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一些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患,恰是治理腐败顽疾的根本。

从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蜕化演变为腐败分子,正是从一点一滴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所谓“小事”开始的。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廉政准则》的印发实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从某种意义上讲,《廉政准则》为各级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不犯大错误,自觉抵制腐蚀、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避弹衣,大家一定要认清这一点,自觉地、主动地全面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

四、《廉政准则》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廉政准则》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四大部分、全文共一十八条。

  《廉政准则》“总则”中,以“四个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概括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四个方面”的重要性,以“五必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标准。

这“五个必须”是个统一体,构成廉洁从政的总要求,也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具体体现,是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刚性标准和硬性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我对照、经常衡量、严格执行、全面落实。

  《廉政准则》主体内容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不良方面进行“禁止”;在八个不同的方面下,又具体详细列出五十二种“不准”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事务以及家庭生活方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

这八个“禁止”主要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我们知道,《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就是上面的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

此外,在《廉政准则》的第二和第三章内容中,还对《准则》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主体、落实《准则》并提高其执行力的保障措施、违反《准则》的处理方法、《准则》的适用范围、《准则》解释的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里我就不一一详细说明了。

五、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

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

我想只有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

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如何真正确保《廉政准则》学习贯彻到位,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要加强。

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是宣传教育要深入。

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党员干部的培训计划,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廉政准则》与学习其他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要广泛宣传《廉政准则》,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以及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是配套制度要完善。

《廉政准则》作为面向全党的一个反腐倡廉基础性法规,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过于具体。

要把《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

要制定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时间部署、操作程序等,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

要认真清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与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

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是表率作用要发挥。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我们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是关键。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作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表率,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

要作学习的表率,全面熟悉和了解《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要作落实的表率,切实做到要求一般党员领导干部做到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

要作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五是监督检查要长效。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

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要开展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要加强日常监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

要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要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一禁止也包含了8个“不准”:

一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正当手段”包括很多种,比如利用老乡、同学、亲友等特殊关系,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途径跑官要官,这些都是中央明令禁止的。

二是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这是《廉政准则》新增条款。

程序公正合法,是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科学化的标志之一。

我区在全面推进按规定程序选人用人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差额票决制,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民主决策进程,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已走在了前列。

三是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泄露尚未公开的干部选拔任免的机密信息,是严重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四是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干部考察是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环节,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只会带来考察结果的失真,甚至会因选人用人失误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要准确、真实、客观的提供情况,真实、全面的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

五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近年来,每当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调整之际,总有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拉票活动。

坚决治理拉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环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六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是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当前,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正在各地推开。

机构改革事关科学发展,有利于理顺体制机制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必须比平时更加慎重对待,防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是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选人用人关乎人心向背、社稷安危,是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头等大事。

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从巩固和加强党的长期执政的高度出发,要以全局和政治的眼光,坚决制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坚决防止任人唯亲,大力提倡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要以大公无私的精神,坚决杜绝营私舞弊,认真负责地为我们党打造一支可靠、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爱护家庭、关心亲友是人之常情。

但关爱什么、怎么关爱值得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

 《廉政准则》在这一“禁止”上用最长篇幅列出了8个不准: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大家可能注意到,本条的八项中,都增加了一个新提法,这就是“子女及其配偶”,这是针对新情况提出的新对策。

现实中,领导干部为他的女婿、儿媳违规谋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这几年,从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信访反映看,有违规公款报支配偶、子女等旅游费用的;有单位直接组织亲属公款旅游的;也有领导干部因公学习考察带着亲属一起公款游玩的…这些都在禁止之列。

三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这是试行版的第四种行为。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在我们查处的一些案件中,部分贿赂就是由领导干部的家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取的。

象这样的情形,领导干部本人也要承担纪律责任。

如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索贿、受贿600多万元,大部分是通过他的特定关系人“情妇”王建瑞收取的。

这里提到“特定关系人”这个概念,它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五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领导干部本人有以下3种情形,都在违反本项规定之列:

(1)领导干部本人事先知晓,可能会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不进行了解、不加以制止;

(2)领导干部本人在知晓他们正在利用本人的职权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3)领导干部本人在掌握他们已经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后,不向组织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六、七、八三个“不准”,都是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出的限制性要求。

其中一些要求,以前是针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的,《廉政准则》扩大了限制范围,把它变成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要求。

第七、八项规定,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在管辖地区和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而是出现了一个关键词——“利益冲突”。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本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抵触、违背或者侵害。

例如,2006国务院第456号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性活动。

去年,公安部党委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第二条明确提出:

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这些规定的本意就是这了防止“利益冲突”。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防止他们利用你的职权和影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非常重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

针对当前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用第六和第八个“禁止”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就先把这两个“禁止”放在一起讲一下: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这一禁止包含了5个“不准”: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公务高消费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焦点。

公务活动超标准,容易引发虚荣心、攀比心,习惯了高消费生活的干部,背弃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容易走上贪慕享受乃至堕落犯罪之路。

二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2007年,中央纪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还通报了一些典型案件,我们也时常在媒体上看到一些图文并茂的曝光。

凡是被通报或媒体曝光的,这个地方的负面影响是一时难以消除的。

三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去年7月,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也提出了这一要求。

四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2005年我市下发的关于小汽车配备和使用规定:

市级党政机关和县处级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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