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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动物致害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动物园动物致害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LT

——朱彩云诉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

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游客买票入景区游玩,遭遇野猴攻击而受伤,景区管理者在受害人遭遇野猴攻击时,未有看护人员驱逐和追赶野猴,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景区出入沿路设置了相应警示牌,受害人自身疏于防范,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号:

(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08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7.21

5、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佳健与龚惠骏、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因私自喂投鸽子,与动物园园区内喂鸽子项目经营者的雇佣人员发生纠纷致害,因其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动物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

(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55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30

相关观点

1.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减免

(1)责任主体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动物园,这里的动物园既包括人们一般理解的动物园,如北京动物园、武汉动物园等,也包括近年来各地兴起的各类野生动物园,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等。

(2)责任减免

根据本条规定,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动物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动物园一方主动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二是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例如,在上面提到的动物园老虎袭人的事件中,要看动物园管理方设置的护栏是否得当,是否有相应的警告或者提示标志等。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则动物园一方不承担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6月出版)

2.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动物园分为两种。

一种是属于国家或者企业所有,例如城市市区的动物园;另一种是野生动物园,例如设置在郊区或者野外的森林、山野中的动物园。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都是经过国家批准,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的动物,并且动物园均有专业的资质,符合饲养这种动物的要求。

不论是城里的国家动物园,还是郊区的野生动物园,这些动物都按照国家规定饲养。

动物园饲养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善尽管理职责。

因此,《侵权责任法》把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者,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除此之外,还应当具备过失要件。

过失要件的证明,采取如上的推定规则。

动物园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内容,是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能够证明者,即为无过失。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杨立新,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出版)

3.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认定

对于动物园的免责,具体来说,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但是动物园需要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如何,则需要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的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就足够,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

比如,对于普通的养狗的人来说,在其院子中醒目处悬挂“内有恶狗”已经足够,而对于动物园来说,防患设备则需要将游客隔离于安全范围之外,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

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擅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并且需要防止动物园的动物逃逸或者离开所控制的安全区域,从而造成他人损害。

比如,动物园所设置的防护围栏仅仅能够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有幼童钻入此围栏,从而受到动物的伤害,则应该认定动物园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2)被侵权人的过错。

我们认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在动物园的赔偿责任情况下亦可以适用,即,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或者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

比如,动物园已经为动物设置了防护围栏以防止游人的进入,有游客竟然翻越此围栏而喂食动物,进而被动物所伤害,这种情况下,游客就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

(3)合同约定的免责。

动物园是否可以通过在售票的时候采取告知的方式来对其承担的损害赔偿予以免责,比如动物园在所出售门票背面印上“请勿喂食动

物,后果自负”,或者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置“请勿靠近,否则责任自负”的警示牌。

对此,我们认为,应否定这种合同约定免责的效力。

否则,“这种免责会带来非常令人不安的后果——需要由受害人对动物的危险进行控制。

”因此,即使存在明显的免责警告或者票面上的免责提示,在动物园未尽到其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亦不能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被侵权人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则属于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4.动物园的管理职责

动物园作为专业性的动物管理机构,其应该尽到的管理职责较一般民众要高。

因此,养殖老虎的防护栏应足够高以致儿童不能翻越,养殖大猩猩的围栏应足够严密以防止儿童的手伸进去喂食。

对于动物园的尽到管理职责,需要由动物园来举证证明。

比如,动物园的北极熊围栏足够高,如果儿童在大人怀抱的过程中脱离成年人的控制而落入北极熊的围栏中,那么动物园则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同等年龄的儿童不可能翻越围栏而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进而免责。

当然,如果儿童在没有成年人陪伴下通过踩人梯的方式翻越围栏进入动物范围内,则动物园亦需要证明即使是几个儿童踩着肩膀亦不能翻越的职责履行情况。

动物园尽到的管理职责不仅仅需要从动物的角度来理解,还需要从保障可能受侵害的人身和财产的角度出发。

对此,动物园仅仅是防止一般人群受到侵害,而没有防止特殊人群受到侵害,尤其是充满好奇心的儿童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喂食者和意图抚摸者,则其不能主张其尽到管理职责而主张免责。

比如,动物园在防护上只是防止成年人钻人围栏,而没有防止儿童由于顽皮钻人围栏,则其需要承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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