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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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69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加强我省为加强我省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现将《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湖北省就业促进
条例》、《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9〕7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可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四)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五)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
(六)残疾人;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 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就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
符合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就业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就业培训实行定点管理,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作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
第七条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人社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开展就业培训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用其它单位场所的应有不少于2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有相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
(三)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本机构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60%,外聘教师不超过40%;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
(四)遵守国家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
(五)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第八条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五)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
(七)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
(八)《诚信办学承诺书》(见附件2)。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认定工作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认定过程予以监督,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单位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审核签章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二)市(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州)人社、财政部门发文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中央、省属企业和独立工矿区培训机构(学校)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建立年检制度。
各市(州)人社部门每年应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就业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为合格或不合格。
年检工作应邀请专家评估、学员评议。
第十二条 实行退出机制。
对年检不合格或在培训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不一致的;
(二)买卖、出租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的;
(三)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谋取利益的;
(五)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六)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
(七)申报就业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第三章 就业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手册、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补贴标准等就业政策。
第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就业为导向,以技能操作训练为主,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训相结合,可采取独立办班、校企联合等形式,开展定向式、订单式等培训。
为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参加培训,各地已取得定点培训资格的就业训练中心可依托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组织生源参加就业训练中心开展的培训。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课程,规范使用培训教材。
学员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应发给培训结业证书,并帮助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结业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定点培训机构要通过宣传专栏、招生简章、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以及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对象、补贴标准等内容,提高学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可采取SIYB模式(创办、改善和扩大企业)或其它模式。
创业培训应按共性辅导、个性辅导、后续辅导三个阶段,采取政策宣讲、项目推介、市场调研、案例剖析、专家指导等形式进行。
对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初次创业人员,重点进行创业意识、政策法规、工商税务、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实用知识的培训。
对参加改善、扩大企业培训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重点进行政策法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市场调研、创业案例分析、专家咨询指导等课程的培训。
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
创业培训应以促进自主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学员在培训结束后须制定“创办企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并作为培训成果的考核依据。
第四章 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十七条 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
补贴标准见《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表》(见附件3),未列入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开展员工岗前培训或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就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各地可根据其培训成本制定具体补贴细则)。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湖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见附件4)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助,直接发放到个人。
就业培训机构代为领取的,应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代领协议。
就业困难人员按《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认定。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就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机构法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
(二)《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见附件6),包括:
《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现场检查确认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学员结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学员的“创办企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等。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
培训补贴由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一)初审。
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过程、培训时间、培训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报告。
初审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
初审后,将申报资料、初审报告、人员名单以及培训补贴金额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初审如发现虚假培训比例超过10%,应将资料退回培训机构,不再审核。
初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人社行政部门应重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审核工作底稿。
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财政行政部门复核。
审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复核及拨付。
财政部门对人社部门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
重点应核查人社部门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抽查面是否合乎要求、审核结论是否准确。
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同时将相关申报资料返还劳动就业管理局存档。
复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就业培训补贴可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给培训学员、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
(一)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收费标准向培训机构全额交纳培训费用的,结业后由培训机构集中申报。
培训机构须提供第二十条相关资料,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劳动就业管理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培训学员的银行账户。
(二)就业困难人员或无力交纳全额培训费用的学员,可免收补贴标准内的培训费用,结业后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
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必须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
培训机构须提供第二十条相关资料,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须提供第二十条相关资料,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就业培训政策,建立开班确认、检查验收、台帐登记、阳光公示、监督审计等管理制度。
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就业培训,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开班确认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内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教师资格证或聘用证书复印件等。
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告知培训机构,同时报送本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劳动就业管理局对所确认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的全程核查制度。
每个班次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附在初审报告之中。
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检查验收阶段,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开班前,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填写《湖北省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详细记录学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湖北省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交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一份留存培训机构。
开班时,劳动就业管理局应派人到现场对照学员花名册逐人核实。
开班后,应不定期组织抽查。
结业时,应现场验收。
参加各个环节检查验收及相关人员都应在《湖北省就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上签字,现场检查中学员凡有1次不在者,不予拨付该学员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实行台帐登记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一式两份,劳动就业管理局和培训机构各一份,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 实行阳光公示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
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至少7天的公示。
第二十八条 实行监察、审计监督制度。
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审计机关按其职责,对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严禁人社、财政部门干部职工及亲属以干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定点培训机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劳动就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就业培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初审不严,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到现场检查、抽查、结业验收或不按规定出具相应报告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一条 人社、财政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核(复核)不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按照《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2、诚信办学承诺书
3、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4、湖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5、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6、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示范文本)
附件1: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创立时间
详细地址
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办学许可证号
及批准机关
培训专业
培训时间
收费标准
师
资
状
况
高级教师、专家人数
高级实习教师、
专家人数
中级教师人数
中级实习
教师人数
初级教师人数
初级实习
教师人数
教学场地地址
实训场地
地址
面积
教学面积
培训设备设施
年培训人数
申报理由
年 月 日
县(市、区)
人社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区)
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州)
人社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州)
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附件2:
诚信办学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为 培训机构,在实施就业培训期间,郑重承诺:
1、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自觉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培训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要求,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管理及检查评估。
2、依法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办学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
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材料一致。
3、在招生场所明显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正本、学员(教师)守则、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和监督电话。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招生时,按照已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向学员告知政府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
4、严格依照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批准的场地、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开展培训。
提供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5、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开展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职业标准、培训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课计划和教学内容及时备案,保证培训质量。
6、绝不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确保培训真实。
7、做好教师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聘用符合有关规定的教师任教,按规定签订聘用协议。
加强对所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8、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为学员提供真诚、耐心、细致、高效的服务。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学员的沟通,了解学员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学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我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公布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若有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校 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类别
大类
职业(工种)
培训
时间
补贴标准
A类
商业、服务业人员(GBM4)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航海技术
3个月
(360课时)
800元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GBM6/7/8/9)
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汽车维修工、维修电工、变电设备安装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机装配工、电力生产人员、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驾驶员、摩托车维修工、食品检验工、玻铝工
2个月
(240课时)
600元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GBM3)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
B类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GBM3)
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话务员
2个月
(240课时)
600元
商业、服务业人员(GBM4)
商业、服务业人员(GBM4)
推销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美容师、美发师、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营养配餐员、锅炉操作工、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印刷工、养老护理员、钟表维修工、手机维修
1个月
(120课时)
400元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GBM6/7/8/9)
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金属热处理工、机修钳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精细木工、手工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管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装配钳工、工具钳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C类
农、林、牧、渔、水利业(GBM5)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茶叶加工制作、食用菌栽培与加工、农艺工、水产养殖人员
30天
(120课时)
400元
15天
(60课时)
200元
商业、服务业人员(GBM4)
餐厅服务员、出版物发行员、保健按摩师、营业员、前厅服务员、旅游专业、茶艺师、餐厅服务员、保安员、插花员、育婴师、家政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汽车美容、商品营业员、推销员、物流员、保洁员、保育员、收银员、足部按摩师、珠宝首饰营业员、绿化工、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水质净化工、水产品腌熏烤制工、加油站操作员
7天
(28课时)
100元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GBM6/7/8/9)
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防腐蚀工、窑炉工、工艺编结工、丝网花制作、其他墙体屋面材料生产人员、面纸石膏板生产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
注:
未列入专业可参照上述相近专业标准执行。
附件4:
湖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培训类型
时间
补贴标准(元)
已领工商执照
未领工商执照
创办企业
3个月
1200
800
2个月
800
600
改善或扩大企业
2个月
800
1个月
600
10天
400
附件5:
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经办
人员
姓 名
电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培训情况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培训专业
专业类别
培训补贴人数
补贴金额
小写:
元 大写:
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人社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财政行政部门
复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6:
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示范文本)
培训专业
培训人数
培训单位
年 月 日
注:
按培训专业培训班次装订成册
目 录
1、湖北省就业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 )
2、湖北省就业培训教学计划表………………………………( )
3、湖北省就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
4、湖北省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
5、湖北省就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 )
湖北省就业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机构经办人(签字)
电话
培训专业
培训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授课教师姓名
1、 2、 3、 4、 5、
培训人数
劳动就业管理局培训部门审核意见
受理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