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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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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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管理机构
三、管理职责
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五、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信息和反馈制度
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九、“两档”管理制度
十、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制度
十一、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十二、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措施办法
十三、职业卫生考核评比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司生产特点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二、管理机构
1、公司成立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有关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室、分厂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对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2、职业卫生办公室设在生产部安全环保处,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
卫生所长为职业卫生医师,同生产部安全环保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3、公司各部室、分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由各部室、分厂自行分工管理。
三、管理职责
(一)部门职责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经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制定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纳入公司整体管理。
(3)组织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和评比。
(4)制定职业卫生经费的年度计划,并交总经理批准实施。
(5)对不同时期职业卫生工作(如尘毒治理、健康监护、管理规范等)按要求组织实施。
2、生产部(安全环保处)职责
(1)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2)负责对职业病、职业性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3)负责对车间岗位职业卫生监测点的设置。
(4)负责起草或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职业卫生文件,提交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
(5)参与提出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临时工作计划。
(6)参与制定保健津贴标准,监督防暑降温物品的计划、选型、发放工作,作好劳动保护工作。
(7)参与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8)参与医务劳动鉴定,提出职业禁忌职工调换工作意见。
(9)对新进公司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0)负责完成相关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处理工作。
(11)负责联系疾控中心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3、工程技术部职责
(1)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按职业卫生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组织验收工作。
(2)技改、技革时,按职业卫生要求进行设计和设备选型等,从技术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有关防范措施。
4、党办(政工处)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监督公司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反映职工对职业卫生的意见和建议。
(2)参加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3)参与医务劳动鉴定,提出职业禁忌职工调换工作意见。
(4)参与审查职工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岗位调换工作。
(5)参加审定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职工的保健和其他劳动保护待遇标准。
(6)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公司办(人力资源处、卫生所)职责
(1)安排员工上岗前、离岗时体检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人员上岗前的体检工作。
(2)对患职业病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待遇。
(4)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制度以及津贴发放标准,严格管理并建立台帐。
(5)审查各种保健津贴按标准执行。
(6)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包括临时计划),组织实施,并作好有关记录。
(7)负责组织职工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人员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将体检资料分类归档。
(8)作好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两档)工作。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担负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安排入院工作。
(10)作好工伤职工的抢救、医疗、护理和康复治疗工作,并参加医务劳动鉴定,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参加疾控中心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6、综合部(质管处)职责
(1)按公司规定的职业卫生监测点和监测频率作好监测工作。
(2)作好职业卫生监测数据统计工作,并及时将统计报表送达有关部门。
(3)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协助完成新、改、扩建工程职业卫生监测工作,并参加工程验收。
(二)人员职责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是公司的职业卫生负责人,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3)批准、发布公司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计划和长远规划。
(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职业卫生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向总经理和职代会报告,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组织全公司性的职业卫生教育、考核和评比表彰工作。
(6)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并监督经费开支。
(7)组织或参加职业病及职业性伤害事故的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2、生产部(安全环保处长)长职责
(1)布置开展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安排职业卫生年度计划的实施,了解、掌握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3)组织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职业病及职业性伤害的调查、报告,提出并实施预防措施。
(5)定期向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3、工会主席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2)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工会工作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监督和检查。
(3)作好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
(4)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保健工作。
(5)将职业卫生工作的状况列入职代会的议事日程。
4、卫生所长职责
(1)负责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职业卫生有关对外联系工作。
(3)参加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提出职业禁忌职工的上岗及换岗建议。
(4)编制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5)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6)作好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两档)管理工作。
5、各单位安全责任人职责
(1)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本单位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
(3)掌握、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4)积极发动本单位职工,提出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建议。
(5)全面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6)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分厂安全员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掌握、熟悉本单位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其毒性机理,并对员工作好宣传教育。
(3)掌握本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的作业和健康状况。
(4)协助公司作好本单位员工体检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
(5)组织对本单位职业卫生设施、用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联系处理或更换,确保正常备用。
7、员工职责
(1)熟悉掌握本职工作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毒性机理。
(2)正确检查、维护、使用职业卫生设施和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或杜绝职业性伤害事故的发生。
(3)加强巡回检查,杜绝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
(4)发现职业性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分厂或有关部门汇报,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按规定参加定期体检。
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上级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文件三天内传达到职业卫生的各分管部门。
2、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传达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研讨、计划、布置工作。
3、定期、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工作,了解进度,检查管理制度、各项记录等。
4、需提交领导小组解决的事情,三天内应处理,特殊情况不超过半个月。
5、每年底总结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按照评比条件,进行职业卫生评比,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五、职业病防治计划和事实管理制度
1、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编制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参照附表)。
2、每年1月30日前,各单位应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责分工编制出本单位当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交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处汇总编制出公司年度计划,报经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组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职业病防治计划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三同时”;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检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告知、监测;对员工职业危害预防宣传教育培训;同时还应包括责任人、方法、资金、时间等内容。
临时计划应报生产部安全环保处组织工会、卫生所等相关单位讨论,经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安排落实。
3、监督管理
生产部安全环保处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各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并经领导小组评比,讨论后纳入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年底进行考核。
附表: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六、职业卫生信息和反馈制度
1、职业卫生信息反馈系统只要包括以下部门:
生产部安全环保处、党办政工处、公司办人力资源处、综合部质管处、卫生所、生产部设备处、工程部、各分厂等。
2、信息传递分工
(1)生产部安全环保处:
负责工伤、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和治理等信息传递;负责公司新、改、扩建项目中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对口联系工作和信息传递。
(2)党办政工处:
负责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生病、死亡等信息传递。
(3)公司办人力资源处:
负责新进公司人员、员工工作调动等信息传递。
负责上岗前、离岗时体检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人员上岗前的体检信息传递。
(4)综合部质管处:
负责有毒有害物质职业卫生浓度监测信息传递。
(5)卫生所:
负责职工在岗期间体检、应急体检、职工疾病诊断治疗等信息传递。
(6)生产部设备处、工程部、各分厂:
负责有毒、有害物质治理信息传递。
3、信息传递时间
(1)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结果应在下月5日内发出信息。
(2)有毒有害物质治理应在一周内提出治理要求,负责治理部门应在一周内答复。
(3)新、改、扩建项目中有毒有害物质治理信息资料(包括简要工艺流程图等)应每半年向生产部安全环保处传递一次,以便及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毒物登记。
(4)职工调动(包括公司内、分厂内调动)、退休人员名单,职业病伤缺勤、脱岗疗养、职工死亡等信息资料,应在下月的10日前传递到生产部安全环保处。
(5)职业病、职业性中毒、监护对象名单及定期体检资料,有价值的门诊检查资料及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书,应及时交生产部安全环保处或卫生所备案。
4、信息处理和反馈
(1)所有职业卫生信息资料均由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填写,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传递到生产部安全环保处。
(2)职业卫生医师及生产部安全环保处具体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好各种信息资料登记,并妥善保管、备查。
(3)对需要作出答复的信息,经研究后,一般在7日内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处负责人签复具体处理意见,反馈到有关部、室、分厂。
特殊情况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信息反馈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2、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处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部安全环保处、公司办人力资源处、卫生所应按职责分工,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具体包括:
(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员工退休、辞职及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
(4)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对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按2-3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且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4、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处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包括发现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病人或需要复查的)书面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6、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除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根据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应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3)对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或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8、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职业病诊断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处按规定统一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9、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八、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1、公司职业危害因素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
噪声、CO、NH3等。
2、职业危害因素分布
噪声危害因素主要分布在各压缩机、循环机、冰机,以及中、高压泵等岗位;CO危害因素主要分布在造气直转系统和石灰窑气低压机;NH3危害因素主要分布在碳化、合成塔、冰机、液氨贮罐、各种氨泵等岗位。
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1)所有职业危害因素按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规定的频率进行监测。
(2)公司综合部质管处负责具体的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形成统计报表,送各相关部门,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处将报表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定期请市疾控中心监测职业危害因素。
4、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1)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处统一制作“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牌”。
各分厂对本车间所有职业危害因素点实行挂牌管理,必须明确有害物质的种类、具体监测值、监测时间、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并定期更新内容。
(2)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用品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作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3)各分厂应结合实际,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具体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断改善作业卫生环境。
九、“两档”管理制度
1、“两档”是指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2、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处、卫生所职业卫生医师共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两档”。
“两档”的管理工作由卫生所负责长期保存。
3、按规定妥善保存“两档”,保证“两档”资料健全、完整、准确、安全。
4、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新进公司员工应及时着手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凡已归档的资料不得随意抽取,需要时只能摘抄或复印。
6、定期分析健康监护资料,识别及评价生产环境中职业因素对健康影响的程度,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7、从业人员离开公司时,可通过公司办人力资源处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权索取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并复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如实的、无偿的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字。
十、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制度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3、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作好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要作好生产检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修过程中回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十一、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以预防为主,切实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在主管副总领导下,安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级领导要把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与关心生产统一起来,切实将防尘防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作。
3、公司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时,要把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
4、公司教育员工执行防尘防毒管理规章制度,发挥群众智慧,多想办法,大家动手,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
公司对在防尘防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应予表扬和奖励。
5、在新、改、扩建时,公司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能只考虑施工方便或片面追求节省资金而削弱劳动保护措施。
6、公司的安全环保部门要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7、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噪声、射线等)的单位,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以及隔离操作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8、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9、对于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改革工艺,缩短流程,减少跑、冒、滴、漏;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剧毒的物料。
生产中产生粉尘的工序,应采取湿法生产或通风密闭等防尘措施。
10、有粉尘和毒物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的设施。
车间地面要平整,易于冲洗。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适当的坡度和排水沟。
对有毒有害物质及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废水要经过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再进行排放。
11、对散发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要坚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使泄漏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下;对排毒防尘的通风、排风装置要坚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完整良好,不准擅自移作它用或拆除。
1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应严格遵守《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密闭容器的检修要严格按照“密闭容器检修管理规定”执行。
13、有毒有害岗位要设置防护器材专用柜(内放防毒面具、滤毒罐等),单位应有专职人员管理,保证使用安全。
14、质管部门要对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进行定期的监测,每月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送主管生产的副总。
如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医务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抢救,并配合消除事故隐患。
15、剧毒物品保管、使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放置在专用橱柜内设双人保管。
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负责专管人员要登记建帐,认真作好收发手续,严禁乱发乱用或私自送人,严禁丢失、被盗,如有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16、严禁职业禁忌过敏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
对接触毒物、粉尘作业人员,公司卫生所应安排定期体检,对患有职业性中毒者,应给予治疗和妥善安置。
17、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长期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卫生标准,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严重污染环境的要限期解决,否则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十二、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措施办法
(一)防护器材的使用
1、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
(1)只能用来预防与其相适应的有毒介质。
禁止用于各种窒息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
(2)应按头部大小选择适当型号的面具,以保证松紧适宜,严密不漏。
(3)戴面具前,首先打开滤毒罐堵盖,并检查呼吸阀是否灵活好用。
严禁先戴上面具,后打开堵盖。
(4)严禁在缺氧或具有高浓度有毒气体中使用。
只准在氧含量大于18%,且有毒气体小于2%的情况下使用。
(5)进入设备内和抽加盲板检修时禁止使用。
(6)使用前应用手堵住罐底做深呼吸,进行气密试验。
如发现漏气,应全面检查,必要时应予维修或更换。
(7)戴防毒面具工作时,应呼吸均匀,以减少呼吸阻力。
使用和保管中不要碰撞药罐。
(8)下列情况禁止使用:
面罩破损、老化、呼气阀损坏、漏气、滤毒罐压损、穿孔、锈蚀、有沙沙响声。
(9)使用中感到呼吸困难,不舒服、闻到毒物气味、滤毒罐发热、温度较高时,应立即离开毒区。
(10)在有毒区域,严禁将面罩取下。
(11)保持清洁卫生。
面罩使用后,应洗干净、晾干,用酒精消毒。
(12)应保存在温度5-30℃的地点,要防潮、防油污、防酸碱、防阳光照射。
(13)滤毒罐失效以及发现严重故障,应更换、修理,禁止继续使用。
(14)使用时,现场必须有人员监护。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施救及相关部门报告。
(15)一氧化碳滤毒罐失效判断用称量法,小罐超重20克,大罐超重50克为失效。
一氧化碳滤毒罐连续使用时间超过110分钟,氨(硫化氢)滤毒罐连续使用时间超过1小时,检查更换。
2、橡胶防毒口罩的使用
(1)空气中氧含量大于18%,有毒气体小于0.1%时方可使用。
禁止用于氢氰酸、砷化氢、光气等剧毒气体和一氧化碳等无臭味气体环境。
(2)应按产品使用说明有关规定执行。
3、防酸、防氨纱布口罩的使用
(1)空气中氧含量大于18%,有毒气体小于200mg/m3时方可使用。
(2)若使用中闻到气味,即已失效,应更换滤垫后方可使用。
4、自吸式长管防毒面具的使用
(1)适用于任何种类,任何浓度的有毒气体及缺氧、窒息性气体环境。
有腐蚀、化学灼伤危险的气体环境中应穿戴全身防护服。
适用于槽车、贮罐等设备内以及地沟、阴井等移动性不大、毒区范围较小的场所。
(2)使用前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否则不准使用。
检查方法:
用手卡住进气口,深呼吸不进气,同时应检查呼气阀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