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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若干政策释义

企业工资若干政策释义

工资——劳动者生活之源

工资是普通劳动者自身和家庭生活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的切身利益。

一旦工资被拖欠、减发、影响的不仅仅是劳动者本人和家庭,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国家和地方出台了若干政策,如工资支付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其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权益不受侵犯。

一、工资支付

(一)工资概念

首先要明白什么样的收入属于工资范畴,因为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都是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所以弄清工资的含义至关重要。

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属于工资范畴。

〔文件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

1.计时工资:

是指按小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次要清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不都属于工资的范畴。

1995年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发明创造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再次要清楚本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的部分项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精神,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二)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就将产品交给职工去卖,卖的出去就发工资,卖不出去就不发工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侵害了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资支付规定主要由以下内容:

一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月、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另外,有些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也是允许的。

具体什么时间发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哪些情况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

厂规、厂纪必须是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批准的。

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金标准相当于工资的25%。

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未按时支付工资,就不属于无故拖欠。

(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必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而且必须一次付清,不能拖欠或克扣,因为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不复存在。

(五)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同,即使在同一个省市、各区县标准也不同,而且都要进行定期调整。

目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工资为:

地区

属性

宁波市十区

各县(市)、杭州湾新区

最低工资

1310元

1160元

最低小时工资

10.7元

9.5元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从1994年实行至今,已先后调整了十二次,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历年来是全省公布档次中4档标准的最高二档。

(六)劳动者每月的全部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虽然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范畴,但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每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就合法了,另外也不能认为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只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就合理了。

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

(七)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企业,如何支付最低工资?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上述形式的工资支付的最低标准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用人单位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1.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文件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2.《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及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日工资、小时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

1.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

250天÷12个月=20.83天/月

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十)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十一)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月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加点有困难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加班加点工资基数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文规定: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2.实行其它工资制度的,加班加点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加班工资)为计发口径;对难于划分工资、奖金、物价补贴等项目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数。

如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该职工在一个月中,某日加班1小时,某休息日加班半天(4小时),某节假日加班1天(8小时),那么,职工可得到多少加班费?

首先算出该职工日工资标准:

2000元÷21.75天=91.95元;

再算小时工资:

91.95元÷8=11.49元;

那么。

其全月加班费应为:

11.49元*150%+11.49元*200%*4+11.49元*300%*8=384.92元。

(十二)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文规定: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十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劳动法》及原国家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其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确定: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根据实际超过工作天数或小时数,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300%支付,工作日是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文件依据: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十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8〕43号)的批复精神: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作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十五)职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

根据浙劳险〔1995〕231号文件规定: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计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连续工龄不满10年50%

满10年不满20年的60%

满20年不满30年的70%

满30年以上的80%

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

2.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为:

连续工龄不满10年40%

满10年不满20的50%

满20年不满30年的60%

满30年以上的70%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十六)如何确定职工医疗期?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实际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月

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七)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根据浙劳险〔1995〕231号文件规定

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

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八)劳动者请事假,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十九)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经,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由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活动。

(二十一)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二十二)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的问题的通知》(浙劳薪〔1999〕195号)文件精神: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支付工资。

如职工经证明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企业职工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继续上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如未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的,暂停支付其工资报酬。

3.企业职工在被判处管制期间,参加企业劳动的,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

4.企业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的,如企业仍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缓刑期间发给生活费,凡职工在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其生活费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企业职工退休当月工资应如何支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批复》(劳社厅字〔2004〕218号)文规定:

职工退休当月,无论哪一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都应支付当月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时、休息休假——休息好才能工作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休闲时间也日渐增多,在10多年前我国实行的还是每月6天工作制,难得的一个星期天既忙着洗衣服、搞卫生、又要带孩子,身心基本得不到放松。

如今,双休日的实行,至少可以有一天娱乐休息的时间了,工作起来就更有效率了……

(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模式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模式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制度。

是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管采取哪种工时制度,都要保证劳动者恢复体力的休息时间。

哪些人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哪些人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吗?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

除此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能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遇到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二)休息休假

我国有些法定节假日

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包括:

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清明节(4月5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和国庆节放假3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和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如蒙古族新年,在农历正月,过年时大家穿新衣,互相拜贺、献哈达、送礼品;藏族的藏历新年、苗族新年、瑶族新年、哈尼族新年以及火把节、泼水节、三月三等,具体这些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全体公民节假日共11天,加上全年大约108个休息日,约占全年的1/3。

也就是我们最多只有2/3的时间在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如何操作?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1.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享受年休假条件和待遇。

《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1号令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如军龄、专业小龄运动员等),应当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

4.如何折算年休假天数。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1:

某职工在部队工作11年,并于2011年9月1日从部队转业分配进现单位工作,其在新单位年休假应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对部队复转军人及专业运动员退役初次安排新单位就业,其在部队工作期间及专业运动员期间的年限视同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该职工尽管在新单位刚开始工作,但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该享受当年年休假。

具体享受天数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天数为122天÷365天*10天=3.34天。

按照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天数的规定,该职工11年度应享受3天年休假。

例2:

某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5年,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了二个月,于2010年9月1日被现单位招工,按照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能享受年休假的规定,该职工2011年具备享受年休假条件。

其折算方法为:

首先要扣除在本单位连续12个月工作时间,只能从2011年9月1日算起,那么其2011年剩余天数为122天÷365天*5天=1.67天,按照折算后不足1整天不享受年休假天数的规定,该职工只能享受1天。

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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