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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工作流程

《成本核算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公司成本核算口径,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保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一致性,为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进企业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钢及股份公司所属钢铁主流程及相关辅助生产厂矿。

其他子公司及独立厂等单位,可参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核算办法,报总公司备案。

第三条各单位成本核算必须严格遵守《两则》、《两制》及相关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真实、完整、及时地核算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章成本管理、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正确核算成本,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成本核算及管理的方法及相关账簿。

为了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负责,公司应对各单位的成本核算及管理工作按月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下列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定额管理

㈠、生产、施工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备件以及机械作业等都要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

各专业部门应根据总公司已达到的先进平均消耗水平,经过有关部门、人员的充分讨论并认可,制定可实施的各项消耗定额或限额指标。

定额一经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年内一般不作变动。

遇有外部条件变化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变动。

㈡、工时定额。

各种产品的零、部件都应根据企业已经达到的水平,制定先进的定额标准,作为工资费用分配、考核班组、个人工时利用情况的依据。

㈢、费用开支。

根据公司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分口管理,层层落实。

二、健全原始记录

生产、施工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备件、工具和动力,工时、设备利用情况,在产品、半成品交库、内部转移,成品交库、出库和数量、质量检验,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并且要有统一的原始记录格式的填制方法,以及严格的签署、审查、传递、汇集、保管程序,数字要做到完整、清晰、真实可靠。

三、严格物资的计量、验收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原材料、燃料、备件等物资的入库验收和产品、物资的出库,水、电、风、汽的消耗,都要有严格的检验和计量。

四、健全物资的管理制度

生产、施工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有定额的应按定额领、发料,无定额的应编制领用料计划,实行限额发料,不准以领代耗。

车间、施工队月末结存的材料、工具、备件等应进行实物盘点,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结转手续,转入下月继续使用。

不需要继续使用的材料、备件,应及时退回供应仓库,避免损失浪费。

五、制定企业统一的模拟市场价格

生产中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备件、工具、半成品、动力及劳务等都要制定统一的模拟市场价格,并在办理内部结算和进行成本计算的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三章成本核算要求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严格划清成本开支的界限。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凡是不属于本期产品承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产品成本。

凡是属于本期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已经支付,都应计入本期产品成本。

一、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

㈠、正确划分应计入成本与不应计入成本的界限;

㈡、正确划分各月的费用界限;

㈢、正确划分产品费用和期间费用的界限;

㈣、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

㈤、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费用界限。

二、成本开支范围,应严格按财政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有规定执行。

凡规定不准列入成本的开支,都不得挤入产品成本。

三、下列支出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㈠、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㈡、对外投资的支出;

㈢、被没收的财物;

㈣、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㈤、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四、下列收入不得冲减生产成本

㈠、按规定应列营业外收入的各项收入;

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㈢、外销材料、废次品等发生的利润;

㈣、按规定应直接上交财政的各种罚款、罚没款项收入及赃款收入;

㈤、按规定不应该冲减生产成本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每年必须对可比与不可比产品进行重新划分,确保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降低率计算的准确性。

可比与不可比产品的划分原则为:

凡是上年度连续正常生产一个季度以上的产品或近几年曾经正常生产的产品,均列入本年度可比产品计算成本。

其他为不可比产品。

不可比产品也应列出品种、规格,分别计算成本。

第八条凡是国家或公司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并列入公司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各项新产品,都按新产品单独核算成本。

国家或公司下达的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按月进行汇集,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经由计财部征得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章成本核算对象及项目

第九条成本核算对象应本着主要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成本费用相差较大的从细,成本费用比较接近的从简;对制定产品价格有参考作用的从细,一般从简的原则,结合生产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

主要产品应按照不同生产方法、品名、用途及规格、组距等分别核算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企业自制备件、工具、综合利用加工产品等辅助生产车间以及新产品均应单独核算成本。

第十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按生产费用的经济用途划分为六个成本项目。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

系指直接用于生产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自制和外购半成品。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边角料、下脚料,包装物及副产品,应按公司规定的模拟市场价格回收。

并冲减本项目成本。

本项目中耗用的各项物资数量、金额,要分别按产地名称与规格逐一填列,计算其实际耗用量金额。

凡是外购材料进厂后,需要进行加工方能投入生产的,应根据加工后的实际成本计算。

废料与回收品发如无法确定是属于哪种产品的,可根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确定适当比例从各种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辅助材料:

系指直接用于生产产品,虽不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专用工具、模具以及生产范围的产品包装材料等,按材料名称逐一填列实际耗用量及金额。

经过生产过程使用后,仍有使用价值的辅助材料,按总公司规定的模拟市场价格作价回收,并冲减本项目成本。

三、燃料及动力:

系指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全部能源消耗,包括外购和自制的煤炭、电力、风力、蒸汽和工业用水等动力。

按其名称逐一填列实际消耗用量及金额。

在生产中回收的碎煤、碎焦、煤气等,按总公司规定的模拟市场价格回收,并冲减本项目成本。

四、生产工人工资:

系指生产车间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

五、职工福利费:

系指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六、制造费用:

系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不便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因而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费用(例如机器设备折旧费用)以及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项费用(例如机物料消耗、车间厂房折旧费用等)。

各明细项目核算内容如下:

1.工资:

指生产车间所有管理人员及辅助生产人员的工资。

如车间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辅助工人、搬运工人、勤杂人员等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指按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及辅助生产人员工资总额14%计提的费用。

3.折旧费:

指车间所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4.矿山维简费:

铁矿石维简费计提标准为每吨9元,石灰石维简费计提标准为每吨4元。

5.租赁费:

指车间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器具而支付的租金。

6.修理费:

指车间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中、小修理及工器具经常性修理费用。

7.机物料消耗:

指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耗用而不能计入特定产品的消耗性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8.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车间所耗用的工具、器具及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等的摊销费用,以及车间生产耗用大型工具,如钢锭模、轧辊、渣罐、钢水包等发生的费用。

9.取暖费:

指车间在取暖期所发生的费用及职工住房取暖费。

不包括由工资项目中支付的取暖津贴。

10.水电费:

指车间用水及照明用电所支付的费用。

11.办公费:

指车间办公用的文具、印刷、事务用品、邮电、报刊等费用。

12.差旅费:

指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支付的职工的通勤费、探亲费等费用。

13.运输费:

指车间为组织生产使用火车、汽车等所支付的运费及装卸费。

14.保险费:

指车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15.设计制图费:

指车间进行设计制图所发生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16.试验检验费:

指车间化验、检验产品、半成品所发生的费用。

17.劳动保护费:

指车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等发生的费用。

18.外部加工费:

指车间委托企业外部协作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19.排污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应由成本列支的排污费用。

20.统筹外企业负担退休工资:

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部分。

21.住房公积金:

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22.失业保险费: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23.季节性修理停工损失:

是指机器设备因季节性修理或停工而发生的损失费用。

24.其他:

指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目的其他制造费用。

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

……”项目,单独反映。

制造费用支出冲减收入(如非定额废金属料回收、修复后备品备件交库等)后为制造费用合计数。

第五章模拟市场价格和价格差异的计算与分配

第十一条模拟市场价格的制定,应包括外购物资实际采购价格,一次性运杂费和经核准的运输和储存过程的正常损耗的价值,以及由物资供应部门加工的费用及加工损耗等;自制半成品、劳务等模拟市场价格参照厂矿(车间)实际成本水平,不包括企业管理费而制定。

第十二条成本差异的计算和分配

一、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价差的计算。

大量耗用定额材料、燃料等应分别按品名、规格、产地的不同逐项计算,并调整到各产品的有关成本项目所消耗的材料品名中。

计算公式:

月初材料结存价差+本月购入的材料价差

材料价格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模拟价成本+本月购入材料模拟价成本应分配材料价差=本月耗用材料总额×材料价格差异率拞二、半成品和劳务成本差异的计算本期半成品成本差异总额=∑(本期半成品实际产量×半成品模拟市场价)-本期半成品实际总成本

期初半成品成本差异额+本期半成品成本差异额

本期半成品单位成本差异=─────────────────────

期初半成品结存数量+本期半成品实际产量

憗拞三、成本差异的分配

㈠、计算产品成本中有定额的物资和动力的消耗,其成本差异的调整,均应按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产品成本项目的各该消耗定额项目内。

㈡、计算产品成本中没有定额的一般物资和劳务以及水电等,其成本差异的调整应按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㈢、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差异,不再在辅助生产单位之间进行交互分配。

应根据其产品或劳务供应情况直接调整到基本生产车间的相应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内。

㈣、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的成本差异,包括上述三项已调整的差异,按生产步骤依次调整到最终产品中,以求出各个阶段的半成品与最终产品实际价格成本。

第六章产品成本计算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根据总公司既有集中核算又有单独核算的特点,同时根据钢铁企业连续加工的特点,成本计算应采用逐步综合结转的办法。

机修企业或生产过程简单、产品单一的厂矿,可分别采用分批法和简单法。

分步结转方法即各厂矿均按各自生产步骤中的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按公司模拟市场价格分步计算各该工序的半成品成本和最后一个生产步骤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

计财部在用模拟市场价计算的半成品和产成品的基础上,分别按成本项目和原燃料消耗名称逐步还原调整差异,计算产品实际成本,按分步结转的方法,将计算出上一生产步骤的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与模拟市场价格成本的差异,按顺序逐步调整到最终产品的成本上去。

基本计算程序如下:

一、各厂矿按总公司规定的成本计算对象(或作业)分车间、工段、机组、部门,分成本项目、费用项目汇集生产费用。

二、各厂矿根据各有关业务部门和车间或工段提供的原始凭证、记录等资料,按车间、工段、机组、部门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分产品、成本项目、费用明细项目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及设备备品备件消耗计算表,编制大型工具摊销计算表、折旧费用计算表、工资分配表、待摊、预提费用计算表。

并计算出车间、部门的产品和作业成本,进行帐务处理。

三、各辅助生产部门进行核算和分配辅助生产的产品成本或劳务总费用,并进行帐务处理。

四、各厂矿核算和分配车间经费总额,并进行帐务处理。

五、各厂矿按总公司制定的模拟市场价格,根据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产量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的车间成本。

六、计财部根据有关辅助生产单位提供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备件等价格差异,以及各厂矿按模拟市场价格计算的产成品成本,按产品连续加工的生产工艺流程逐步结转调整产品成本差异。

调整差异的方法:

原料、燃料、自制半成品按消耗材料品种进行还原;辅料、动力、备件、大型工具、劳务等按成本项目调整;辅助生产成本差异应根据各辅助生产单位提供的分配额按其产品和劳务的供应情况直接调整到各种产品的相应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中。

第十四条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一、在产品是指在各个生产步骤还没有最后完工的产品。

包括正在加工的和已加工完毕等待检验入库的产品。

应根据月末实际盘存数量计算在产品成本。

下列情况均应计算在产品成本:

㈠、轧钢和锻造加热中月末在烧的钢坯,待精整与处理的钢坯或钢材,以及每个工序停留的中间产品。

㈡、焦化副产品回收系统各工序间停留的中间产品。

二、在产品每月月末要进行实际盘点,按实际结存数量计算在产品成本。

如果实际盘点有困难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在产品数量:

挊期末在产品结存量=期初在产品结存量+本期产量-本期产品入库量

拞采取这种方法的单位,应定期进行实物盘点,按实际盘盈盘亏数量及时调整产品成本。

三、在产品成本计算应与产品计划口径一致。

在车间范围内,停留在各工序基本加工完成的在产品,应视同产成品同样计算原料成本。

其步骤费用应按在产品在各个工序的完工率计算约当产成品产量进行分配,一般按平均50%计算折合约当产成品产量,步骤费用占成本比重不大的产品,其在产品可不留步骤费用,只计算原料成本。

四、生产周期短,在产品数量各月波动不大高炉、焦炉、炼钢炉、铁合金炉以及烧结机在烧的原料等,可转作下月投料,不在本月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生产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

一、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按各种产品实际投料或原始记录的实际耗用量直接计入。

二、步骤费用。

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资、车间经费,凡是生产单一产品的厂矿,如采矿、选矿、烧结、炼铁等能直接计入的都应该直接计入。

生产多种产品、由多处产品共同耗用而不能直接计入的,可按各专业核算规定的方法进行分配。

三、大型工具的摊销,应按用途和使用期限分期进行摊销。

㈠、凡是只供一次使用或重复使用次数不多的大型工具。

如铸造用异型砂箱等可在领用时,按其原值减去可回收的残值后的差额采用一次摊销计入成本,并将实物建立台帐。

㈡、凡是在生产中重复使用的大型工具,每月领用与报废数量较大,如炼钢用底盘、钢锭模等应在领用时建立实物台帐,根据其使用寿命可分次摊销计入成本。

㈢、凡是具有一定使用寿命的大型工具,如列为工具的凿岩机矿车、台车、渣锅车、铁水锅等,应根据其正常寿命期限,确定月份摊销率(或摊销额)进行定额摊销。

㈣、凡是随着生产而逐渐消耗或磨损的大型工具,如轧钢用轧辊,应根据使用期限内预计生产的产品产量,计算出每个单位产量的摊销率,然后根据当月的实际产量乘以摊销率,求出每月应摊销的数额计入成本。

没有达到预期产量而损坏时,应将剩余有效辊径最后一次摊入成本。

第十六条各工序产品成本的计算

㈠、人造富矿的成本

⒈人造富矿是将矿粉及其他添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经高温燃烧、冷却成块后,可用于高炉冶炼的炼铁原料。

它分为烧结矿和球团矿。

成本计算采用品种法,按规定的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

⒉主要原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应按产地、品种分别填列,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品种消耗量和费用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项目。

⒊人工费、设备维修和工具材料消耗等费用,应先按生产步骤汇集,以便于计算与考核步骤成本,然后再按统一的成本项目汇集计入产品成本。

⒋生产过程中耗用的运输皮带,应按受益期限分月摊销计入产品成本,但皮带耗用量不大,每月领用(及报废)比较均衡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⒌人造富矿一般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但在冷却过程中的数量,各月之间波动较大的,则应计算在产品成本。

㈡、焦化产品成本

⒈根据公司规定的成本计算对象,以及焦化厂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精制产品的品种,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

成本计算对象主要包括:

配合煤、焦炭及其联产品(焦油及焦油精制品、苯精制品、粗吡啶、硫铵等)。

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根据炼焦生产的特点,应先汇集炼焦与鼓风冷凝的全部费用,并按统一成本项目计算全焦与回收付产品分离前的综合成本,然后根据“可燃基重量和价值综合比例”确定的换算系数,在一次联产品之间进行分配,但由于焦化联产副产品是按装入煤综合利用的形式表现,装入煤应全数表现于炼焦与回收的第一联产的化学产品分离前综合之中。

第一联产化学产品应负担的费用即为再加工的原料成本。

筛焦与熄焦费用应直接计入全焦成本。

分离系数为:

全焦1.0,粗焦油0.81,硫铵0.24,粗笨2.35,净煤气0.53,粗吡啶19.3,粗酚纳2.0。

⒊对全焦所分配的综合成本,按价值系数法在等级产品之间进行再分配来计算焦炭的等级品成本。

费用分配方法:

①、各该产品实际产量×分离系数=标准产量

②、各该产品第一次联产品分离前总成本

×--------------------------=各该产品应负担费用洐

标准产量各该产品标准产量之和

③、第二联产品均系耗用同种原料,在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生产的一般应根据不同联产系统汇集各项有关费用,并按统一成本项目计算联产品综合成本,然后再按各种联产品出厂价格确定的成本换算系数进行分配,以求出各种联产品的总成本与单位成本,但成本项目可不必分割。

㈢、炼铁成本

⒈炼铁成本应先按统一成本项目汇集费用计算生铁综合总成本,然后按公司规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计算分品种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⒉炼铁生产在通常情况下,不同品种的生铁是由指定高炉冶炼的。

为给按炉计算成本提供资料,生产费用可先按炉汇集,然后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综合计算。

⒊炉料消耗,按高炉作业日志和有关记录汇集。

如果在计算期计划生产两个品种时,根据变料记录,按时间分割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化学成份波动,而判为非计划品种时,其共同费用按产品换算系数分配。

运到高炉料仓的人造富矿和焦碳过筛回收的筛下物,应按公司模拟市场价格,按炉分别计算其价差损失,分别列入原料费用和燃料费用项下。

⒋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瓦斯灰、水渣和煤气等,按公司模拟市场价格都在原料费和燃料费项下扣除。

扣除的价值能够按炉划分的即按炉计算,不能按炉划分的可按车间全部实物量平均分配。

⒌对炼铁生产中的主要原料、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应按产地、品种分别填列,计算其实际耗用量金额。

⒍由于高炉的容积固定,期初期末在产品的数量基本相同,同时在产品在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占全部成本的比重不大,因此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⒎高炉中修费用应按检修预算均衡摊提,分月计入成本。

中修费用原则上在年度内摊提完毕,如需递延到下年度时,应报公司批准,方可转入下年度。

㈥、炼钢成本

⒈炼钢生产成本应按公司规定的成本计算对象分别核算。

⒉炼钢成本应按统一的成本项目汇集分配生产费用。

⑴、钢铁料消耗:

转炉生产事先按车间汇集,然后根据各计算对象的产量平均分配。

⑵、合金料消耗:

必须将耗用的各种合金料按计算对象汇集直接计入原料费内。

脱氧及还原用的各种合金料也应按计算对象直接计入,但划分不清的,可以按各计算对象的实际产量平均分配。

⑶、矿石消耗:

因矿石含铁量构成产品实体,应作为原料计算,汇集和分配方法与钢铁料同。

⑷、炼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钢锭(包括轧后退废)和回收的汤道,注余等废钢都要办理交库手续,按公司内部规定的回收价格冲减原料费用,不得按循环料直接回炉,以免影响对钢铁料合金料消耗定额的考核。

⑸、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和车间经费等共同性冶炼费用,先按车间汇集,特殊钢部分在按各计算对象及其系数换算的标准产量进行分配。

⑹、换算标准产量的系数应依据各钢号生产工艺难易程度和冶炼时间长短确定,并报公司计财部备案,换算系数一经确定,年内不应随意调整变动,下年度需调整时经公司批准后再调整。

分配方法:

按换算系数折合的标准产量之和与冶炼费用的比例,求得分配率分配计入。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冶炼费用总额

分配率=─────────────×100%

各种产品的折合标准产量之和洐

各种产品应分配的冶炼费用=每种产品折合标准产量×分配率洐

⑺、炼钢生产耗用的大型工具渣罐、钢水包、钢锭模及其附件(中注管、保温帽、底塞等),均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月份计入当月成本。

但耗用大,每月不太均衡,可以采取分次摊入成本。

⑻、炼钢设备中修费用,在年度内分月均衡计入成本,从年初起按月预提计入成本,发生中修费用应冲减“预提费用”。

当实际发生额大于预提数进,差额转到“待摊费用”,并在年度内摊完。

中修费用一般不得跨年度摊提,需要延续到下年度时,必须报公司批准,方能转入下年度。

⑼、炼钢车间月末结存的废钢铁、合金料及其他材料发生的数量盈亏,应及时调整各该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反映实际消耗水平。

㈦、轧钢产品成本

⒈轧钢生产由于品种繁多,规格复杂,应本着主要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的原则确定成本计算对象。

产品成本的核算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品种、规格分别核算成本。

⒉原料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⑴、原料消耗应根据生产记录按钢坯的投料量直接记入各有关成本计算对象的原料项目内。

⑵、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切头、切尾、切边、轧钢皮、均热炉渣、精整残屑和轧废等的价值,应按成本计算对象的钢坯损耗量比例从原料项目内扣除。

⑶、可利用废次品和特殊钢需要单独回收的切头、切尾、切边和轧废等的价值,应按成本计算对象直接冲减原料成本。

但可利用废次品的回收价格,不应高于各该产品合格品的原料费。

⑷、轧废属于上道工序钢锭或钢坯质量问题造成的,应按规定办理退废手续,不计算轧钢消耗,发生退废的月份应在当年内冲减生产量和销售量。

发现退废的月份离生产该产品在一年以上的,可只冲减当年销售数量,不再扣减当年生产量。

⑸、改轧品(即不符合原品种技术条件,但改轧后可作为次要用途的产品),应按改轧后品种的计划成材率,计算出改轧后产品所需原料数量,并按改轧后所需原料种类计价,从改轧前品种原料成本中扣除,计入改轧后产品的原料成本,以正确反映改轧品的损失。

⒊轧制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⑴、轧制费包括:

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制造费。

⑵、轧制费应先按车间汇集,计算车间实物总产量的综合平均单位消耗量及金额,然后再按分配系数换算的标准产量分配于各有关成本计算对象。

⑶、分配系数的确定及轧制费用的分配方法热轧、锻造产品因一次加热,一次轧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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