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2200127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docx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文件汇篇

一、基本案情

  利民超市是一家2004年10月1日成立、主营南杂、百货、五金等商品的小型超市,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当地国税部门对该超市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依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利民超市2005年度账面体现销售收入2550610.40元(含税),己申报缴纳增值税98100.40元。

  按照省、市国税稽查局关于对超市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部署,县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6月对利民超市2005年1月至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利民超市利用专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记入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520700.00(含税)的事实。

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4%的征收率计算出利民超市2005年度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0026.92元,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认为利民超市的违法事实是偷税,建议追缴利民超市所偷增值税20026.9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建议对利民超市处以50%即10013.46元的罚款。

  二、意见分歧

  县稽查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利民超市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没有异议,但对利民超市是根据销售额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17%的税率计算,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依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税额,却出现了意见分歧,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利民超市应当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检查人员对利民超市的“身份”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准确,对其依4%的征收率计算是错误的。

其理由是:

利民超市2005年度销售额达3071310.40元(含税),按17%的税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2625051.62元,达到了商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销售额180万元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规定,对利民超市2005年度的销售额,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17%的税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应为446258.78元,减去其巳缴纳的98100.40元,利民超市应补缴2005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为348158.38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查人员对利民超市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4%征收率计算处理没有错,对其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正确的。

其政策法规依据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之规定,利民超市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又未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理应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的规定,对该超市按小规模纳税人依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是正确的。

  2、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湘国税函[2006]208号)第六条“问: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答: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的规定,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指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引导但不强行要求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果个体经营者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办理营业执照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指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公司等),不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一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规定,利民超市既然是个体工商户,而不是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虽然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超市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稽查局查增其属于2005年度的应税销售额,理当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补征增值税税款。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第六条“巳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规定,利民超市的应税销售额,不是2004年度而是2005年度才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稽查局2006年查增其属于2005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补征税款。

  三、审理结果

  经过分析研讨,大多数同志认为第二种观点更能体现现行税收政策。

因此,审理科最终认定:

检查人员将利民超市的“身份”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利民超市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4%征收率计算处理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四、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当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发文文号:

 [1993]国税明电052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1993-11-18

实施时间:

 1993-11-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

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三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附件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1日起失效]

国税发[199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通知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此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此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