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金5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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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金50条
重磅发布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金50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强化投资拉动
1.整合各类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及时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十三五”储备项目。
凡有审批需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全部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服务。
(市发改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2.凡国家和省、市未明确要求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投资事项或未明确实施层级的,一律下放到具备承接条件的县(市)区审批核准,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环保局负责)
3.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有关资金证明、履约保证书等审批要件,凡前一环节审查收取的审批要件后续环节一律不得收取,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首批清理取消相关审批要件清单。
结合编制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运行管理。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4.对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需环评前置审查外,仅保留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审查,实行并联审批。
对备案项目,仅需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布局规划,做到即报即备。
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备案项目业主承诺制和失信“黑名单”制。
(市发改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5.对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项目建设依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其中1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性资金未绝对控股或未占主导地位的多元化投资建设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立项。
(市发改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6.设立城市发展基金,健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库,及时包装和推介一批PPP项目。
PPP项目经认定后,可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市财政局、发改委、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7.我市“产业电子地图”系统于2015年8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并做好系统更新和功能拓展,形成全市统一的招商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服务平台,实现与审批服务管理系统互联共享。
(市发改委、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8.试行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综合审批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或片区开发机构统一备齐整个区域的地震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调查、雷电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矿产压覆审查等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产生费用列入片区开发成本。
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共享区域评价结果,不再另行报批。
2015年7月31日前制定简化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9.严格落实地籍调查前置工作,土地招拍挂前应完成土地测绘、勘测定界、四邻指界、市政设施配套咨询等基础工作,相关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办理核发土地证前不再收取测绘、勘测等费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0.土地供应向实体经济、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领域倾斜,土地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土地供应基础工作全部下放至各区政府、投融资平台、产业园区和国土资源分局。
采取原则上每月召开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简化审批程序方式,加快土地供应。
取消用地规模论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商务局负责)
11.研究解决研发用地产权分割转让问题,2015年7月31日前制定具体推进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保障管理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负责)
12.民营资本投资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业主可自主决定是否招标,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未实施招投标为由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负责)
13.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建设项目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后,施工许可手续应即报即办。
调整优化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管理方式,提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14.对新报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
(市城乡建设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15.加快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完善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措施,制定旧城更新优惠政策,建立相关征收拆迁奖惩制度。
对亟需落地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16.对未开工或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适时调整套型结构。
对未开发的住宅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新兴产业、养老、文化、体育等项目开发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
17.之前已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研究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新引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商务局负责)
18.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制定我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具体措施。
(市编办、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19.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2015年9月30日前制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收费。
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20.简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按照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原则,推行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引进社会监管机制,强化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对受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由节点式监督抽检改为施工过程随机抽检巡检等方式进行监管,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图政策性审查与技术性审查实行并联办理,有关审查部门和审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同步办结,放开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市场,由审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2015年7月31日前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
(市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21.凡在建项目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各项验收须按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建成或交付之日前完成验收并出具相关证明,市政公用等部门同步完成相关配套工程。
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接入条件而无法完成配套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未完成综合验收进行处罚,2015年7月31日前制定具体认定实施办法。
(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济南供电公司负责)
22.经认定的工业综合用地项目,在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规费缴纳方面按照工业用地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管理局、人防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扩大消费需求
23.稳定住房消费,落实好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和提取条件有关政策。
优化住房供给,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比例,鼓励在存量住房中选择安置。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24.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服务中心,制定实施精准营销的具体办法,加大信息化营销力度,完善旅行社地接旅游业务奖励和扶持政策。
(市旅游局、城市园林局、财政局负责)
25.培育和规范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鼓励发展汽车用品、汽车金融、汽车租赁等后服务市场。
(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办负责)
26.推动宽带提速降费,推进交通场站、文体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服务场所和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热点区域无线网络全覆盖。
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构建信息惠民集成服务平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负责)
27.养老机构电、水、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新建或合法租用房屋举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负责)
28.实施智慧城市示范应用工程,建设信息消费示范区和示范中心,促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发改委负责)
提振外贸出口
29.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大型骨干企业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只增不减,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负责)
30.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尽快借鉴实施上海自贸区保税展示交易、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智能化卡口验放3项创新制度。
根据我市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情况和企业实际需求,及时实施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和内销选择性征税4项创新制度。
(济南海关负责)
31.在济南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建立健全进口货物预检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3项制度。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2.增强济南综合保税区口岸功能,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在全国开展网络贸易示范区建设试点。
(市商务局、发改委、口岸办负责)
促进创新创业
33.抓好济南高新区和济南创新谷建设发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2015年7月31日前制定支持济南高新区拓展发展空间的具体办法,9月30日前制定促进济南创新谷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科技局、发改委负责)
34.加快与省科技厅、山东大学共建山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进度,推动以山东师范大学为主体建设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进一步推进“齐鲁工业大学青年学者服务济南企业创新行动”。
制定《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2〕21号)实施细则。
(市科技局负责)
35.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对共享科学仪器设备给予资金扶持。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36.建设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引导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利转移转化中心,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成立专利联盟。
(市科技局负责)
37.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放宽引才条件,扩大“5150引才计划”政策适用范围。
继续实施县域发展特聘助理行动计划,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8.对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9月30日前制定我市“互联网+”行动计划。
(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负责)
39.举全市之力打造济南中央商务区,2015年8月31日前编制完成济南中央商务区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及加快建设的支持政策。
(市规划局、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下区政府、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办负责)
40.鼓励工业主导企业增加本地配套产品采购,按其上年度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扶持。
鼓励主导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对本市财政有贡献的配套企业予以支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
41.落实我市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等10个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性文件,引导工商资本投入现代农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专、做特、做强,发展“互联网+农业”模式,推进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
42.建设泉城众创空间,对载体建设运营和创业导师团队、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放宽泉城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注册条件,允许“席位注册”或“一址多企”。
(市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负责)
43.深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新设立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公司(企业),由所在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可自主选择在市级或区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继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支持企业盘活闲置厂房,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允许多个企业以托管服务的企业住所作为住所登记。
(市工商局负责)
44.认定和培育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规划建设中小企业发展集聚区,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市工商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负责)
45.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完善规模以上企业培育目标考核制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给予适当奖励。
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
(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科技局负责)
完善财政金融保障
46.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精神,2015年7月31日前出台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
47.整合财政性专项资金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搭建重点产业投融资平台,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48.推动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充实资产规模,加强资本运作,鼓励上市融资、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加大投融资平台完善集团化分层管控体系的力度。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负责)
49.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信贷投放,力争2015年度银企对接授信意向落地率达到90%以上。
研究制定吸引保险资金的具体办法,鼓励其参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
(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负责)
50.制定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挂牌,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