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常识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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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常识教案
安全常识教育教案
备注
授课提要
时 间:
2012年9月26日
课 目: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目 的:
通过教育,抓好理论灌输,提高广大官兵组织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中队各项工作安全稳定。
内 容: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一、二、三、四、五章
授 课 人:
教学对象:
中队全体官兵
方 法:
集中授课、理论讲解、多媒体演示
地 点:
中队学习室
课 时:
3.5课时
要 求:
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做好笔记
器材保障:
教材、投影仪、电脑
授课进程
讲授准备:
清点人数、准备教具、预习教材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
(一)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搞好宏观指导,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政策性规章制度,通报严重以上责任事故,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加强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典型,重点帮助指导,解决倾向性问题;
(三)支队负责制定具体计划和办法,对安全工作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含本级,下同)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第八条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五)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七)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政治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后勤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防火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未设司令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的部门,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
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安全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
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
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执勤、业务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提高官兵素质,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材装备,了解预防事故的方法,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电工、电焊工、锅炉工、油料保管员、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特种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直升机、消防坦克(装甲车)的驾驶及特种消防器械(具)的操作,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七条车场、油库(加油站)应当设有大门或启闭杆,场内设置车速限制、禁止烟火等标志。
车库、油库区域应当设置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购置和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宣传,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授课提要
时 间:
2012年10月10日
课 目:
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目 的:
通过教育,抓好理论灌输,提高广大官兵组织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中队各项工作安全稳定。
内 容: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一、二章
授 课 人:
教学对象:
中队全体官兵
方 法:
集中授课、理论讲解、多媒体演示
地 点:
中队学习室
课 时:
3.5课时
要 求:
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做好笔记
器材保障:
教材、投影仪、电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为本级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扑救
第六条着装登车
消防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在跑动中着装;使用滑杆时必须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坐车内,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七条车辆行驶
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一)车辆驶出车库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消防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或减速行驶。
(六)经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碍物。
第八条车辆停靠
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停靠。
(二)必须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三)举高消防车必须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实的地段。
(四)扑救高危场所火灾时,车辆应当停在便于展开、便于转移的位置,车头应朝撤离方向。
第九条个人防护
消防员应当根据火场危害程度,严格按照防护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必须着灭火防护服,佩戴消防头盔、手套、靴子等基本防护装备。
(二)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
(三)进入高温、热辐射强和有可能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着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或者防爆服。
(四)进入带电区域作战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
(五)高空作业时,必须用安全绳进行固定保护。
(六)扑救有玻璃幕墙的建筑火灾时,应当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第十条火情侦察
侦察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指挥员带领,严禁单独行动,情况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引导。
(一)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等危险区域侦察时,要在进出口处登记姓名、进出时间、空(氧)气呼吸器压力等情况,设置导向绳,明确联络信号,必要时用水枪进行掩护。
(二)进入建筑物内部侦察时,应当对建筑结构强度进行评估,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靠近承重结构行动,防止坠落物伤人。
(三)进入密闭区域侦察时,应当在侧面缓慢开启门、窗,并同时向门、窗内射水。
(四)在船舶机舱、地下室等危险复杂环境侦察时,外部必须备有侦察预备组,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援救。
第十一条阵地设置
水枪阵地应当按照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设置。
(一)利用地形、地物和承重构件等条件设置水枪阵地。
(二)利用拉梯在窗口、阳台设置阵地时,拉梯上端必须高出窗口、阳台2个以上梯蹬,并尽量采取固定措施。
(三)严禁在轻质屋顶、遮阳棚、雨搭、可燃油气罐上部设置水枪阵地。
(四)压缩气体钢瓶或者油桶库房着火,必须在充分冷却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五)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着火,必须在实施冷却结构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六)油轮的货(油)舱起火,情况不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严禁直接登至货(油)舱甲板灭火。
(七)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考虑整个作战部署的协调统一,防止因局部力量调整影响整个作战行动,每次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立即检查清点人员,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灭火进攻
灭火进攻时,必须选择正确的灭火器材、进攻路线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灭火时应当采用正确射水姿势,开、关水枪(分水器)动作要缓慢,严禁对射误伤他人。
(二)在高温和热辐射较强的环境里灭火时,必须实施水枪掩护,并适时组织人员替换。
(三)扑救木质楼板、吊顶的建筑物火灾时,应当射水探试楼板、吊顶强度,确认没有塌落危险后,应保持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进入室内救人、灭火。
(四)必须带电灭火时,应当按照带电灭火的要求,使用绝缘胶垫,保持水枪有效接地;若使用直流水灭火时应当采用点射。
(五)扑救高温、高压容器设备火灾时,必须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应使用带架水枪、移动炮、遥控灭火消防车等远距离射水。
(六)扑救可燃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火灾时,不得盲目灭火;若意外灭火后,要防止复燃、复爆。
(七)严禁用水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严禁使用直流水扑救可燃粉尘、强腐蚀性物质火灾。
(八)采用窒息法灭火时,必须确认灌注、封堵空间无人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抢救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负责人。
(一)在进入浓烟、高温或者有毒区域搜救人员时,必须在水枪冷却掩护或者驱散稀释措施的配合下行动。
(二)利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固定点必须牢固,并在绳索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工作平台严禁超载;禁止在工作平台内使用两节拉梯救人。
(四)使用登高器材登高救人时,尽量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实施有序疏散。
(五)抢救疏散医院病人时,应当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疏散传染病患者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疏散物资
疏散物资必须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有序进行,并指定专人看护。
(一)疏散出来的物品必须检查是否夹带火种。
(二)疏散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时,要划出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疏散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充分冷却,并在水枪掩护下进行。
第十五条火场破拆
火场破拆必须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
(一)使用锤、斧、挠钩等器材破拆时,必须检查连接是否牢固。
(二)破拆门窗玻璃时,必须站在门窗侧面,从玻璃上方一角开始破拆;从破拆处进入时,必须清除残留的玻璃碎片。
(三)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时,必须佩戴面罩、手套,平稳操作、直线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四)高处破拆不准将破拆物抛向地面,不准随意破拆玻璃幕墙,并及时在地面划出警戒区域。
第十六条火场排烟
排烟时,必须充分考虑烟雾流向,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
(一)在烟雾浓、温度高的区域排烟时,必须使用开花或者喷雾水流掩护。
(二)有毒烟气必须向下(侧)风方向排放,同时疏散可能受到排出烟雾威胁的人员。
第十七条火场供水
火场供水必须根据供水原则,采用正确的供水方法。
(一)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前方供水需求,与水枪手保持联系;供水时,不得突然加压。
(二)垂直铺设水带时,必须使用水带挂钩、绳索等进行固定。
(三)水带铺设应当避开玻璃幕墙下方,如无法避开时,应当用硬物对水带干线进行遮盖。
第十八条通信联络
火场上必须正确使用通信器材,灵活选择联络方式,确保火场通信畅通。
(一)使用通信导向绳时,绳索释放不宜太长,拐角转弯不能过多。
(二)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非防爆型通信器材。
(三)在地下建筑等信号盲区,必须使用有效的通信器材。
第十九条紧急撤离
在火灾扑救中要明确紧急撤离的信号和联络方式,发现险情,应立即撤离。
(一)指挥员和安全员必须密切观察火场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发出撤离信号。
(二)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放弃车辆和器材快速撤离。
(三)处置危险性较大的灾害事故,必须预先确定疏散信号、传递方式、撤离的方向和路线,清除紧急撤离线路上的障碍,设置利于快速撤离的各种设施,确定防爆掩蔽体,一旦接到撤退命令,一律徒手撤离。
(四)发出紧急撤离信号后,中队指挥员要立即在安全区域清点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研究新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条火场清理
清理火场时,必须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一)必须注意观察建筑物上方建筑构件和高空坠落物。
(二)检查楼梯间、走道、外墙处烧损电线的带电情况,防止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三)检查煤气管道、液化气瓶的泄漏情况,防止发生爆燃伤害事故。
(四)检查其他危险化学物品、设备情况,防止发生复燃、中毒、腐蚀伤害事故。
(五)收整器材时,禁止从高处抛掷。
(六)高温容器、罐体未充分冷却前,不得搬运、移动。
(七)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点人员和器材。
授课提要
时 间:
2012年10月17日
课 目: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目 的:
通过教育,抓好理论灌输,提高广大官兵组织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中队各项工作安全稳定。
内 容: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六、七、八章
授 课 人:
教学对象:
中队全体官兵
方 法:
集中授课、理论讲解、多媒体演示
地 点:
中队学习室
课 时:
3.5课时
要 求:
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做好笔记
器材保障:
教材、投影仪、电脑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司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通常情况下总队每半年对部队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
主要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章常见事故预防
第三十七条预防训练事故和灭火救援伤亡事故
(一)在进行军事、体能和消防业务训练时,干部必须到现场,亲自指挥,认真组织,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训练前,应做好准备活动和器械(具)检查工作,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能保证安全的器材装备,要及时更换。
训练中,严密组织,严格遵守操场纪律和训练器械(具)操作规程。
严禁官兵带情绪参加训练,严禁超强度训练和体罚训练。
(三)购买训练器材装备,要严格把关,健全审批手续,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四)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指挥员要机智果敢、科学指挥、严密组织,随时掌握火(现)场情况,要针对建筑结构的特点、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质及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建(构)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选择有利地形和有效灭火抢险方法,正确判断进攻与撤退时机,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第三十八条预防淹亡事故
(一)严禁个人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二)集体组织游泳,必须经支队以上首长批准,由干部亲自带队到正式游泳场所进行。
游泳前要根据人员的水性情况进行编组,指定专人负责。
禁止单独下水、私自乱游、超过规定水域和在水中打闹嘻笑。
凡身体患病不适宜游泳的人员不得下水。
下水前和上岸后要逐一清点人数。
(三)驻江、河、山区附近的部队,要调查掌握河水涨落和山洪爆发期的规律。
汛期要与当地防汛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汛情和气象情况,积极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
(四)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要严密组织,统一指挥,并备有充足的救生器材。
对水情不明时,严禁盲目涉渡;渡船时,不得抢上抢下,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指挥员应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三十九条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要经常对部队进行安全用电和防雷击常识教育,了解掌握防护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定,要定期对电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安装、架设、检修电器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由电工操作,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
(三)要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有无损坏,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部队生产使用的抽水机、发电机、电焊机等,应有专人管理维修,移动时应先行断电,严禁带电作业。
(四)禁止私拉乱接和随便移动电线;不准用裸线、被复线和一般包线作为照明线;不准在电线上凉晒衣物或拉绳索;严禁将照明线、电话线、高压线混架或捆绑在一起。
(五)人员和车辆不准在高压线附近停留,如发现高压线坠地时,要派人监护,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发现人员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木棍等绝缘物件挑开电线,触电者未脱离电流之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接触。
(七)雷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