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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__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___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在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确保在护理岗位的护士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护士注册的身份、相关资格及身体情况等注册条件审核把关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护士执业注册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__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包括护理管理和临床护理工作);

(五)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

第九条《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三章首次注册

第十条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二)近6个月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培训通知单(附件4)及在××省内二级(含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__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5),具体培训机构由注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二条护士首次注册办理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注册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第四章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___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护士执业健康标准的;

(二)现未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护士延续注册的办理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五章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护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组织、批准的任务,或参加其注册执业机构开展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在与其注册执业机构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执业等,不需进行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从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变更到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护士,其执业注册有效期逾期的,视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条护士变更注册办理时限为__个工作日。

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变更到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的。

符合第

(一)、

(二)种情形的,由注册主管部门自知晓___日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三)、(四)、(五)种情形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当自知晓___日内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提交《××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注册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相关部门或途径知晓的,可在___日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六)种情形的,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护士注销注册办理的时限为即时办结。

第七章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一)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离岗迁出已办理注销注册的;

(三)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2年的;

(四)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2年的。

第二十四条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已吊销证书者不需提供);

(三)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分决定书或刑事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及在××省二级(含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__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重新注册办理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八章遗失补证

第二十七条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且现执业地点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遗失(或损坏)其《护士执业证书》后,应向现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遗失补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遗失补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签写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遗失补证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第九章离岗迁出

第三十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自其办理相关手续___日内办理离岗迁出:

(1)调离(包括在本机构内调离护理岗位)、退休、退职;

(2)被辞退、开除;

上述离岗迁出满3年且未继续执业的或离岗迁出时间超过其办理延续注册期限的,由注册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第十章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权限履行监管职责,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情况,定期核查护士执业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的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监督方式等具体办事指南,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准予注册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医疗卫生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工作的护士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

对已经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七条《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九条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20指挥中心护士的执业注册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注册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事一管”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__月8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__月__日。

原××省卫生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护士执业注册有关文件同时废止,《××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优化医师护士准入服务的通知》(××〔2019〕__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求,以本《规定》的要求为准。

附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3.《××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

4.《××省护士执业注册培训通知单》

5.《××省护士执业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仅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使用。

2.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学历应当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5.健康状况填写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6.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7.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或者未评定。

8.首次注册人员现工作单位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9.首次注册、变更注册等需拟执业机构填写意见,延续注册需执业机构填写意见。

10.使用的照片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姓名

x

性别

x

(照片)

出生日期

x

民族

x

国籍

x

健康状况

x

通过护士执业

考试时间

x

是否首次注册

囗是囗否

证件类型

x

证件号码

x

毕业时间

x

毕业学校

x

专业

x

学制

x

学历

x

学位

x

参加工作时间

x

手机号码

x

现执业机构

x

工作电话

x

单位登记号

x

邮政编码

x

行政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___区)区(县)

现工作科室

x

技术职称

x

现工作类别

x

职务

x

拟执业机构

x

工作电话

x

单位登记号

x

邮政编码

x

行政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___区)区(县)

拟工作科室

x

技术职称

x

拟工作类别

x

职务

x

何时何地因何

种原因受过何

种奖励或表彰

x

何时何地因何

种原因受过何

种处罚或处分

x

其他要说明的

问题

x

 

个人学习经历(与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相关)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学校名称

专业

学历/学位

x

个人工作经历(与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相关)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x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拟)执业机构

意见

意见:

囗同意

囗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印章

年月日

注册机关

意见

意见:

囗准予注册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囗准予变更注册

囗准予延续注册

囗不准予注册

不准予注册理由:

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x

性别

x

年龄

x

身份证号码

x

执业证书编号

x

联系电话

x

执业机构名称

x

注册机关

x

注册有效期

x

申注销原因

 

囗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囗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囗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囗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囗受刑事处罚的

囗本人主动申请的

护理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执业机构意见

 

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

XXX印章

年月  日

注册机关意见

 

审批人:

XXX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

姓名

x

性别

x

半年内免冠二寸照片

年龄

x

出生日期

x

工作单位名称

x

身份证号码

x

联系电话

x

邮政编码

x

通讯地址

x

注册机关

x

执业证书编号

x

注册有效期

x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 日

执业机构意见

 

负责人:

XXX印章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负责人:

XXX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省护士执业注册培训通知单

医院:

兹有同志,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指定其在你院接受临床护理培训个月,培训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请你院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医务人员进修培训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出具《××省护士执业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省护士执业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姓名

x

性别

x

半年内免冠

二寸照片

(培训医院加盖骑缝章)

出生年月

x

民族

x

毕业学校

x

学历

x

所学专业

x

身份证号码

x

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x

拟工作单位

x

中断护士执业活动的起始时间

x

培训医院名称

x

培训范围

 

培训起止时间

x

培训考核结果

 

培训医院(盖章):

 

考核日期:

年月日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__月__日印发

校对:

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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