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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一、加强林地管理工作

各地要把保护林地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认真落实国家对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明奖惩,强化责任,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处理力度。

各地实施的土地治理工程,凡属于林地的治理后必须用于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

二、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

凡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

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

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评估,不得搞暗箱操作、贱卖山林。

森林资源依法流转后,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督促林地使用者及时造林。

(二)认真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林业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对“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每宗林地,要及时为林权所有人办理林权证。

凡流转程序不合法、林权登记手续不完备和林权争议未解决的一律不得办理林权证。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林地向林浆纸项目流转。

依法管理。

(四)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部分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

提留前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

农户每年的收益部分都要以股权证的形式进行明确。

集体林木所有权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其转让费采取分期付款,林地租金可采取一年一收的方式收取。

三、严格森林资源采伐管理

(一)各地要按照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森林资源采伐审批程序。

严格实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二)严格控制皆伐。

各地要根据森林成熟状况、立地条件和经营水平科学确定皆伐方式、核定皆伐面积。

平原湖区杨树工业原料林一次性皆伐面积可大于300亩。

皆伐伐区周围应保留不少于皆伐面积的林地(带)

(三)以发展速生工业原料林为主,再进行年度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要符合工程造林和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要求,作业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按程序、按权限审批林木采伐。

整地要能控制水土流失,清理林地严禁炼山,凡纳入低产林改造的要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时要营造混交林,不得栽植纯林。

(四)严格生态林木采伐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等生态林木保护管理。

禁止商业性的采伐,培育、抚育经营性采伐要严格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各地要切实保护好“古、大、珍、稀”名木。

四、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一)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站(点)清理整顿。

各地对设备简陋、资源浪费严重和缺乏原料来源的经营加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未按批准范围进行加工的单位。

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加工的现象;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二)严格控制木材经营加工站(点)数量。

从现在起。

建立资源消长台账,落实监管责任制。

五、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制定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森林资源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对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以及出现超限额采伐森林、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适时开展森林资源管理专项行动。

各地要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

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控制在生态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采伐林木和乱收滥购木材,确保森林采伐控制在采伐限额以内。

对清理的重点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推动全区创建法治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考评创建工作绩效,根据国家、省、市、区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创建工作的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评工作在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创建法治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建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尊重民意和社会认可的原则,通过逐年滚动式考评,实现法治区创建目标。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制度等;

(二)推进基层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公正司法、加强经济领域法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等方面的措施和成效;

(三)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安全生产、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及法律援助等民生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成效。

第三章考评方法及方式

第六条考评采取自查、抽查和年度考核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

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全面自查,自我评分,形成自查报告和年度创建工作总结,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书面报区创建办。

(二)抽查。

区创建法治区活动办公室加强日常工作检查、指导,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把抽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年度考核。

按照创建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等要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备齐创建工作档案材料,接受统一检查。

第七条考评采取实地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征求意见以及区创建办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评实行逐级考评。

区创建办对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等进行考评,上述被考评对象自行组织对下属单位的考评。

第九条考评依据《市香洲区创建法治区工作评估体系(试行)》,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年度考评采取申报制。

各企业自行申报(须书面提交自查报告及创建工作总结),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考评验收。

第四章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被国家、省、市评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分别加5分、3分、1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二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

优秀、达标、不达标。

全区各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各镇(街)及社区分别按考评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各类考评对象总数的前30%评为优秀等次;除优秀等次以外,考评分数达70分以上的评为达标等次;考评分数69分以下的评为不达标等次。

第十三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创建法治区工作先进单位”,由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由区创建办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第十四条创建法治区工作考评结果列入全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适用《政法机关创建工作考核标准》,合署办公的党政机关适用《行政机关创建工作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和机制上预防治理腐败,构建有效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的监控防范体系,按照济天办发[年]5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贯彻与司法行政系统的各个环节,突出抓好容易导致腐败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防范工作,有效堵塞隐患和漏洞,构建符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风险,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保障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要内容

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实际,围绕监督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及影响工作成效的问题,从单位、科室、具体岗位“三个层次”认真查找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可能导致各类事故发生的廉政风险,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把消极腐败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风险隐患化解在初始阶段,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覆盖全局所有科室及岗位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

三、目标要求

按照“全面开展、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从年3月开始启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年6月全面开展,到2018年底,初步形成覆盖局机关所有科室及所有岗位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网络,初步建成相关工作配套制度体系。

到年底,形成比较完善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四、方法步骤

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

排查廉政风险、健全防控措施、考核防范效果。

(一)排查廉政风险阶段。

结合单位、科室和岗位实际,认真查找廉政风险,做到查全、查准、查深,为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奠定基础

1、学习动员。

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对全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并召开动员会,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查找廉政风险。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从行政管理事项、业务工作流程等方面,逐一排查岗位、科室、单位的廉政风险点,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经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核把关后,将风险点登记汇总、建立台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是查找岗位(个人)风险。

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五种方法认真分析并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认真填写《个人廉政风险自查表》(见附件2),科以下人员于5月20日前报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科级以上人员填写《个人廉政风险自查表》语5月23日前报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是查找科室风险。

针对人、财、物管理和执法(执业)等重要岗位,局机关各科室对照职责定位等情况,分别查找出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并认真细化、分析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认真填写《科室廉政风险自查表》并于5月23日报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是查找单位风险。

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和职责,重点查找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认真填写《单位廉政风险自查表》并于6月5日前报区纪委第二纪检组审核备案。

3、确定风险等级。

结合区司法局实际,根据岗位风险发生的机率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级廉政风险是发生机率高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风险,如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等;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岗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岗位及(执业)岗位,从事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的岗位,应确定为一级廉政风险。

二级廉政风险是发生机率较高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的风险,如有可能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受到纪律处分的风险等;具有一般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岗位,应确定为二级廉政风险。

三级廉政风险是发生机率较小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

4、建立信息档案。

在查找廉政风险、确定风险等级的基础上,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内设机构、个人填写的《廉政风险自查表》上报情况,建立《岗位廉政风险和等级目录》台帐并于6月5日前报区纪委第二纪检组审核备案,形成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的需要,不断完善廉政风险信息档案。

(二)健全防控措施。

围绕排查确定的岗位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并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1、前期预防。

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各科室(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干警职工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综合运用廉政教育、谈心活动、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公开承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各种前期预防工作措施,增强干警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体制机制防线,预防腐败发生。

2、中期监控。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发挥好各类监督渠道的作用,通过民主生活会、群众评议、信访举报、行政效能投诉等方式为主的信息监测进行定期自查,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科室(单位)或岗位个人发出预警信号,形成对廉政风险的有效监控。

3、后期处置。

对群众有反应,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干警职工进行警示提醒;对工作中有失误或偏差的干警职工进行问责或诫勉谈话;对已经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干警职工进行责令整改,避免发展成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三)考核防范效果。

以各科室为单位开展对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查找问题,完善措施,总结经验,量化效果。

1、自查评估。

各科室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中,要对本科室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防范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及时进行纠正防范。

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科室自查的基础上,每年对科室廉政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底对科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干警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进行。

2、查补修正。

各科室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力运行和工作流程清晰、廉政风险清楚、防范措施得力”的要求,以年度为周期,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程序。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的新要求,及时调整风险内容和防范措施。

凡存在轻微不廉洁行为,有群众举报且查实存在问题的,对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的,以致造成工作不落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发生违纪案件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对廉政风险防范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将予以表彰。

四、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的要求,成立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着力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内外监督多方联动、上下协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勇于创新。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抓好每一个环节,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围绕重点部门、重要领域和重要环节,针对拥有人、财、物管理等业务处置权的关键岗位,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切实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分析、监控和管理,强化权力制约,认真总结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建立起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有效预防腐败的一项新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体现在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各个环节上。

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与构建勤政保障体系、创建“服务型机关”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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