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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手册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代理;

5、国家赔偿的诉讼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公证证明;

8、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9、因公受伤害而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10、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11、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12、刑事和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第七条 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或办公室由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指派。

2、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

3、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

第八条 应当支付的费用

受援助人由于援助案件或事项获得解决,而取得较大利益的,应当向提供法律援助的本所或办公室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

第九条 承办律师的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3、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受援助人重大损失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十条 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合伙人会议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细则

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第一条 本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本所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的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秘密事项。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合伙人会议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 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

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机密级的由部门放宽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所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立即作出处理。

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第六条如果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保密制度附件:

律师事务所保密承诺书

为了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维护事务所的利益,本人保证并承诺:

(1)本人在事务所实习或工作期间,遵守本所的保密制度,非经合伙人同意并批准的材料,决不复制或摘抄。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资料一定需经合伙人同意后办理。

(2)本人对在事务所实习或工作中所知悉或获得的有关本所的业务项目、业务内容等,无论在事务所学习、工作或离开事务所两年内,绝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泄露本所秘密。

如有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人: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培训科研管理方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本所及其成员整体综合实力,提高本所律师的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和办公室的全体律师、秘书和行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科研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金融、证券、公司等业务部门负责其业务部门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科研工作。

本所义务部门4年以上资深律师负责本部门律师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科研工作。

本所秘书、行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科研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由行政主管组织实施。

第四条计划与实施

本所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主导方向、业务种类和基本工作量以及律师的业务素质现状,制定年度业务学习范围、培训方向、科研课题等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落实和实施。

第五条业务学习

律师的业务学习,每周应当保证一次,每天2小时至3小时,学习内容可以是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典型案例分析;主题理论研讨;新业务介绍。

第六条业务培训

本所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本业务部门委派的证券、企业产权界定、税务代理、股份制改造等专项业务资格培训。

本所积极支持律师、秘书自费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和本科生、硕士生、第二学位的学位培训、

第七条业务科研

本所业务部门应当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开展常规业务、新业务、疑难业务的科研合作工作,定期联合召开研讨会,互派工作人员学习和交流,联合承办具体业务。

第八条基本任务

本所律师每年应当撰写咨询性文章3篇,业务论文1篇,发表于《金融时报》、《中国城乡金融报》、《中国证券报》、《中国法制报》、《中国律师报》、《金融与法律》等专业性报纸和刊物。

本所专业委员、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律师完成,律师没有完成上述基本任务的,每少写一篇,业务部门可以扣减当月工资100元,年终考核工作是不予晋级。

每多写一篇论文,业务部门可以奖励200元至500元。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制定细则

本所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公章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公章是对内、对外代表事务所的法人标志和象征,为此事务所必须加强对公章的保管与使用的管理。

以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特制定如下公章管理办法:

一、公章保管

1、合伙人会议授权事务所公章由行政主管专人负责管理。

行政主管应将事务所公章严格保管,如出现公章丢失等情形,事务所将追究行政主管的相应责任。

2、行政主管应将公章存放于加锁柜内。

3、公章不得带出事务所办公区。

确因特殊需要,须经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书面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与经办人同行方可。

二、公章的使用

1、公章使用必须交由行政主管办理并由行政主管对使用情况进行流水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文件份数、经办人、批准人。

2、不允许签发空白介绍信、律师函、调查信函、证明、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意见书、会见证明等,确因需要时,须有文字说明用途并经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书面批准后,方可盖章。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章管理人员应予盖章

(1)已登记,并按规定内容填写好的相关文书。

(2)律师业务方面已由部门合伙人批准。

(3)行政管理方面已由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批准的事项。

4、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公章,不得违反或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公章。

5、凡违反本规定使用公章或主任、执行主任、部门合伙人擅自批准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除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并实施。

四、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行使解释、修改的权利。

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案卷必须按年度立卷。

本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条本所各合伙人、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秘书等均应有义务保证其经办文件的真实性、系统性、完整性,并在结案后及时交予本部门专职人员归档。

如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其经办的文件材料通过事务所执委会(行政管理文件)或本部门主管合伙人(律师业务文件)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条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由下列人员分别负责:

1、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统一负责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

2、合伙人会议文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的秘书负责整理与保管;

3、事务所行政管理的文件由行政主管负责整理与保管;

4、事务所财务文件由事务所财务主管负责整理与保管;

5、事务所业务文件由各合伙人秘书负责整理并交予事务所图书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与管理。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一条律师办理业务,包括代理项目和担任常年的法律顾问等,都应建立卷宗,凡业务档案,须按业务内容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

立卷工作本部门合伙人统一负责并指定该业务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合伙人秘书协助完成后由本部门合伙人签字后交予图书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条凡本所印制发出的公文,一律由行政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三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档。

第四条各部门专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每年的3月份前应将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档案应整理合格,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后存入档案室保管。

4、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

第一条重要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期刊等。

第二条本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案件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所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本所财务、统计、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1、查询档案须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附表一)。

借阅档案须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借阅档案审批表》并交合伙人审批(附表二)。

2、查询案卷时不得离开档案室,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档案,请在《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内“是否重印”档划“√”,交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

3、对借阅的档案,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及时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4、本规定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业务卷宗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所对业务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案和立卷

程序:

1、在利益冲突检查合格后,取得案件网络编号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业务部门秘书及时登记案件编号,并由承办律师立卷;

3、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卷宗目录、收案登记表、客户相关人员联系表、律师工作汇报、工作计时统计表、案卷证据、适用法规、结案报告、发票复印件、承办律师变更交接单及备考说明;

4、正在办理之中的案件卷宗,必须在卷宗的侧面和正面,用电脑打印案件名称,其中包括:

客户名称、案由、简述、承办律师、卷号、事务所LOGO。

二、卷案卷内档案材料按如下顺序排列:

1、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

具体指委托协议或授权委托书。

(2)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

(3)往来传真及选录:

包括与本所客户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往来传真、电话记录、谈话笔录、会谈纪要、集体讨论记录等。

(4)本所出具法律文件:

包括本所出具的送交法院的文件、本所出具给客户的法律文件、代理词、庭审笔录。

(5)法院出具文书:

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6)相关法律法规。

(7)结案报告。

2、非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

具体指授权委托书。

(2)相关材料:

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

(3)本所出具法律文件:

包括本所出具的送交法院的文件、本所出具给客户的法律文件。

(4)往来传真:

包括本所客户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往来传真、电话记录、谈话笔录、会谈纪要。

(5)相关法律法规。

(6)结案报告。

3、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

《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的复印件。

(2)相关材料。

(3)往来传真。

(4)本所出具法律文件。

(5)相关法律法规。

(6)办案小结。

三、档案整理和归档

1、承办律师的秘书负责整理归档工作;

2、案件或项目完成时,承办律师应根据上述要求整理卷宗,补齐遗漏材料,撤出多余的、无关的材料;

3、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脚,背面在左上脚,并填写相应卷宗目录;

4、所有非诉讼归档文件应有A4纸,所有诉讼归档文件应用B5纸,对残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将复印件放在原件后面;

5、如材料小于卷面,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就整齐地沿卷面折小;

6、无原件的附复印件,律师应说明原因。

无原件又无复印件的,由部门主任说明并签字;

7、需附卷的信封要摊开折平,邮票不要揭掉;

8、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9、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在棉线绳活结处需贴上本所封签(用白纸条即可),并加盖承办律师的名章或亲笔签名。

一本档案厚度应不超过2厘米,超过部分应另归一卷。

律师业务档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移交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进行审查,并签署备考说明,如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不予接收并要求其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

四、本所档案借阅办法

(一)已结案卷借阅办法

1、卷宗应在档案室保存。

本所律师借阅已结卷宗,应先填写《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见附表)、由主管业务委员会签字并在本所档案管理人员处登记后方可借阅。

如主管业务委员因故不在,则由本部门主任签字。

如本部门主任亦不在,又事出紧急,可先行借阅,但须事后告知主管业务委员或部门主任,补上签字。

2、归还档案时,应由本所档案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档案确实无毁损、无丢失。

(二)未结案卷借阅办法

本所未结案卷及正在进行的项目(含法律顾问单位)的案卷由承办律师保存。

承办律师须保证案卷的安全,切勿丢失、毁损,并应在本所档案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

如因承办律师发生变化,需将档案转移时,应及时交接,并及时作变更登记。

使用完毕或结案后应及时登记并归还案卷。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定期对案卷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如有案卷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业务管理员。

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汇露档案的内容。

六、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应由本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任何律师调离本所,均不得将案卷带走,执委会批准的除外。

附表:

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略)

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所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本所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本所的会计核算,为本所全体合伙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财务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事务所全体员工需遵照执行。

二、财务机构的设置

1、财务会计一名

2、财务出纳一名

三、职责

1、财务室工作人员须对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接受事务所执行委员会的管理并直接接受财务合伙人的领导安排。

具体实施管理所内一切财务收支及财务日常工作。

2、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

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对外泄露任何财务机密。

以本所的利益为重。

财务人员负责所作报表的准确性,做到不瞎报,不漏报,不瞒报。

3、财务人员应为事务所全体员工提供热情的服务。

4、积极、主动的向合伙人提供合理的税务策划方案。

(一)会计岗位职责

1、及时学习最新颁布的相关财务文件,不断了解财务制度的最新变化。

2、准确、及时地负责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包括审核凭证,制单,登帐,结账,编制各种月、季、年等会计报表。

3、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本所业务活动提供准确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工作提供会计依据,做好领导助手。

4、定期督促出纳清点库存,做到账账,账实,帐证相符。

5、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帐薄、印章等。

6、认真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劳动纪律。

7、及时、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降低事务所成本、制止各项不合理支出,提高工作效率。

8、协调并保持事务所与司法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良好的工作关系,解决事务所各项财务、税务问题。

(二)出纳岗位职责

1、接受财务会计的领导,负责有关银行结算、现金业务的收支管理工作。

2、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

3、按照国家会计法及会计制度审核发票。

对不合格发票、原始发票与报销凭证内容、金额不一致者及不符合所财务制度的支出等,有权拒收、拒付。

4、认真履行财务报销规定,协助会计做好日常工作。

5、严格执行领用支票的审核、登记手续,及时核对支票的支出、退票的收回与注销等情况。

6、填制并登记有关支票,现金业务的原始凭证,登记日记账完毕后,应及时传递给会计,做到你压票,并保证月末结账的顺利进行。

7、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出现空头情况及开空头支票。

对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月末结账后,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对照表,对未达账项要逐一查清原因,做到笔笔清楚,不留糊涂账。

8、不准挪用坐支现金,不准白条人账。

9、支出大笔金额前要再次审查、核对原合同内容,真正把好支出关。

四、财务报销程序

1、对与合伙人自己支配的部分,如办案经费,差旅费市内交通等开支,可依据本所财务制度,经案件主管合伙人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2、对于所内公共开支部分,5000元以下部分,一律先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支出。

3、公共支出5000元以上部分(包括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由两位主任律师同时签字后方可支出。

五、公共开支部分包括

1、房租及物业费

2、除合伙人之外的正式人员工资

3、所正常办公费用支出(购办公用品等,办公用品的维护费等)

4、交际应酬费等

5、书报杂志费

6、公共部分承担的差费

7、市话费及网络服务费

8、在册人员的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等单位承担的部分

9、计提得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10、公共部分承担的除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外的税金

11、购置固定资产

12、其他和公共支出有关部分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办法收费。

第二条律师为中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均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收费。

业务部门、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律师业务收费采取计件、按标的比例、计时等协商方式收费。

客户应当预先交纳律师费的全部或部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欺诈或胁迫手段收取客户的费用。

律师事务所所收费用不得显失公平。

第四条律师业务收费实行最低限价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各办公室不得低于最低价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律师承办业务所需时间、难易程度、标的大小、律师知名度高低和承办的责任与风险等因素,选择确定业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收取律师费的,应当立即向客户开具发票;收取办案经费应当出具资金往来凭证或收据。

发票、凭证和收据应当载明客户姓名或名称,费别、费额、计费依据、案件或项目、经手人。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客户业务中,客户要求中止代理的,依据律师代理工作的客观进程适当退还律师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应当有《委托代理协议》、《工作计时统计》、《工作报告》和往来传真、书信及工作底稿作依据。

第八条收费事宜应当执行合伙人及业务部门的业务分配与协作管理准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决定。

第九条收费情况,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地向合伙人执委会及全体合伙人通报。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执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章程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磋商、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和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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