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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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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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华政办[]号)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号)的文件精神,从年起,入学的新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以原《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华政办[]号)执行。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一)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二)校卫生所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事宜,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条医疗保障凭证

(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在校卫生所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需出示本人的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证(以下简称“学生证”)和校园卡,无学生证和校园卡者一律按自费病人处理。

(二)入校个月内享受医疗保障的新生,在校卫生所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需出示本人的校园卡。

(三)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按《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号)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遗失学生证,可凭学生处开具的补办证明就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二)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三)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这三类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以后年度缴费标准根据市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未缴费的在校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条 起止时间

(一)缴费参保的在校学生自报到当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月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校卫生所开具相关就医凭证。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籍手续的学生,按期缴费参保的,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港、澳、台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院

(一)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的转诊、住院、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院医疗制度。

(二)我校定点医院为:

一级医院:

松江方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长宁华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二级医院:

松江中心医院、乐都医院、长宁中心医院、同仁医院、各区牙防所

三级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华东医院、华山医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瑞金医院、仁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特殊疾病如需在本校定点医院以外的医保医院就医的,需凭病情证明单及本人学生证到校卫生所办理登记手续,由校卫生所报请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决定。

(四)急诊疾病就诊及急诊住院治疗可以就近就诊。

在校学生因节假日、休学、实习等原因,无法在校卫生所就诊的,应当在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包括外省市)就诊。

第四章 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和就医管理

第六条 住院医疗保障

在校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其余由个人自负。

第七条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在校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门诊大病住院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为:

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元、二级医院元、一级医院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本办法中的门诊大病是指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八条 住院及门诊大病的就医管理

(一)在校学生因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如发生急诊住院或门诊大病,需报销医药费的,应在天内向所在学院及校卫生所办理电话登记手续。

如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办理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二)在校学生门诊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转诊医疗规定。

应凭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到校卫生所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三)在校学生急诊住院分以下两种情况:

.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但需凭住院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到校卫生所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

.在校学生于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所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个月内,凭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复印件、医疗费原始收据、明细账单及相关登记证明等,至校卫生所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财资处。

(四)患有恶性肿瘤、传染病等特殊疾病,需在专科医院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校卫生所应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证明。

(五)结算凭证自签发之日起天内有效,逾期需重新开具结算凭证,原结算凭证交回校卫生所。

(六)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个月内有效,超过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第五章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及就医管理

第九条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

属于医疗保险对象的在校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一)在校卫生所门诊就诊,学校承担,个人承担;

(二)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个人支付;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个人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个人支付。

以上支付标准根据上级文件同步调整。

不属于本办法保险对象的学生,可在校卫生所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条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一)在校学生普通门诊应先持学生证和校园卡至校卫生所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至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至定点医院就诊。

.未经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负担。

.转诊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天,需要复诊的必须先回校卫生所进一步诊治。

.转诊一般限转一个科室。

   

(二)在校学生在上海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就医,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三)在校学生在校外门急诊所发生的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凭转诊单、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病历卡及学生证,在规定的报销日至校卫生所审核,由校财资处报销并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四)在校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普通门诊就医,如需医药费报销,应事先向所在学院及校卫生所办理登记手续。

征得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普通门诊医疗。

如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办理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五)寒暑假期间

   .在校学生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

超过年起付线元以上部分,寒假报销限额为元、暑假报销限额为元,超额部分自理。

凭学生证、病史资料、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经校卫生所审核后,由财资处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特殊慢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情况,需凭病情证明单及本人学生证到校卫生所办理登记手续,由校卫生所报请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补助

(一)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

(二)上海市低保家庭及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向民政、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助;

(三)对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门急诊起付线以及大学生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学院申请,校卫生所核定医疗费用支出后,由学生处审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四)学校鼓励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商业保险。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沪医保[]第号)包括:

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留学生和西部地区交流学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留学生的医保由教育部统一管理,不参加上海大学生医保;西部交流学生参照中小学生新疆班、西藏班做法,给予参加上海大学生居保。

第十四条解释

本办法由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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