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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法律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因为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正义和权利的体现,是规范社会、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

而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

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二)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

第三,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

(三)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意志和要求,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愿。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以事实为根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现实的法律实践必然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使"以事实为依据"具有法律意义,是案件得到准确处理的法律保障。

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严守纪律是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如审判、侦查、起诉、代理等都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这些纪律要求是完成职业任务的基本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遵守的纪律作了许多具体规定。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相互协作。

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

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但在追求依法公正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有共同之处,这决定了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尽职尽责,这是对法律职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尽职尽责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保持一身正气。

清正廉洁的作风。

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

第三节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司法公正。

2.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

3.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越发展,法治化水平就应该越高。

4.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基本适应现阶段法制建设需要的自成体系的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律师队伍。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改善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形象,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示范作用。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有自己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特征。

2.规范作用。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本身就在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日常活动中。

3.提升作用。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如人意。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芍耙刀游榈闹耙档赖滤轿抟删哂惺种匾淖饔谩?

4.辐射作用。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

第四节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一、法律职业责任概念和范围

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职业的责任范围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二、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

1.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

2.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二章法官职业责任

一、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刑事责任

法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的有关规定,法官的职务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贪污罪;

2.贿赂罪;

3.滥用职权罪;

4.玩忽职守罪;

5.泄露国家秘密罪;

6.徇私枉法罪;

7.枉法裁判罪;

8.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官的行为构成以上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二)纪律责任

法官的纪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主要形式包括:

警告,即对犯错误者提出告诫,是最轻的一种纪律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的处分对象。

记过,即记载过失,是较警告严厉的一种纪律处分。

记大过,即记载大的过失,适用于违法违纪比较严重的情况。

降级,即降低工资级别和职务等级,适用于比记大过处分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情形。

撤职,即撤销现任职务,适用于因违法违纪而无法担任现任职务的情形。

开除,即把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而且不适于在人民法院继续任职的人清除出法院职业队伍,是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处分。

二、处理机构

对于法官违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处理。

人民法院作为最后定罪量刑的惟一机构。

对于违反法纪。

应当纪律处分的,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

第三章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一、忠诚

忠诚这一准则要求检察官在职业行为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忠于党。

第二,忠于国家。

检察官法第35条特别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这就要求检察官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保持自尊。

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尊严,在任何情况下,不说有损于国家形象的话,不做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

第三,忠于人民。

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忠于事实和法律。

第五,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暂行规定》第19条、第22条、第23条和《办法》第9条分别将这些行为作为纪律追究情形严加禁止。

二、公正

1.崇尚法治。

2.客观求实。

具体要求是:

第一,以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客观基础。

第二,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

3.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要具备独立的品格。

第二,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

第三,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

第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实体法面前人人平等。

其次,程序法面前人人平等。

最后,反对任何特权。

5.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公正对检察官的具体要求有:

第一,客观、准确。

第二,平等对待职权指向对象。

第三,实行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

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禁止兼职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检察官法第18条作了明确规定: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五,禁止私自接触当事人,限制参加娱乐活动。

检察官法第35条和《决定》第1条的规定,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所委托的人,不得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也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或者可能影响公务的营利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第六,推行检务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对检务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

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等检务情况,适时报道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展示证据;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知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在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时,检察人员要告知本人所在单位,表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拘传证、搜查证、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依法需要出示、送达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公开,送达有关当事人及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等等。

第七,提高诉讼效率。

第八,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三、清廉

1.模范遵守法纪。

根据《暂行规定》,检察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者特殊权利;调戏、猥亵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与之发生性关系;参与赌博;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观看淫秽录像、进行淫乱活动;嫖*、卖淫或者强迫、介绍、引诱他人嫖*、卖淫,或者为嫖*、卖淫提供方便条件;吸食、注射毒品;违反规定鸣枪或者将枪支借与他人,或者使枪支丢失、被盗、被骗;违反警具、戒具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交通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或机密材料;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2.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

为了使检察官真正做到清正廉洁,检察官法、《暂行规定》、《决定》等对检察官不得实施的有关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所委托的人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参加用公款支付或者可能影响公务的营利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违反财经法规、纪律;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3.不徇私情,自尊自重。

按照《暂行规定》、《通知》的要求,自觉防止下列行为:

私自办理案件;为犯罪分子开脱或非法减轻罪责;该立案不立案,该起诉不起诉;私自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打听案情、通风报信;其他徇私舞弊行为。

4.接受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侦查与案件线索受理、管理、审查相分离"、"侦查与审查决定逮捕相分离"、"侦查与审查起诉相分离"、"侦查与对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相分离"、"侦查与扣押款物管理相分离"、"侦查与监察、督察相分离"等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和依法及时发现、纠正错误。

四、严明

1.严格执法。

针对实践当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暂行规定》、《硬性规定》分别对检察官严格执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严禁对证人采用强制措施和在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非法羁押和非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2.文明办案。

检察官文明办案,必须做到:

第一,保持文明热情的工作态度,力避野蛮粗暴。

《决定》第1条规定:

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第二,使用文明规范的工作语言,防止粗陋鄙俗。

第三,坚持文明规范的工作方式。

第四,维护文明严肃的职业形象。

3.刚正不阿。

4.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节检察官职业责任

检察官职业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一、检察官的纪律责任

检察官法第35条明确列举了检察官不得实施的12种行为,第36条则规定了检察官有这十二种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7条把处分即检察官的纪律责任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二、检察官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检察官承担的最严重的责任形式。

检察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

主要有两类情况:

一是实施了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如刑讯逼供罪、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

二是触犯刑法,构成其他犯罪。

无论哪种情形,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职业责任意义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前一类。

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和处理。

其中,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撤职、开除的,应当在依法罢免或者免除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给予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纪律处分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撤职、开除的,应当在依法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对违法违纪错误严重,不宜履行现任职务的检察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所在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其中,检察官办案中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讯逼供的,一律先行停止其执行职务。

检察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检察机关再作出相应处理。

检察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检察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立案、查处。

第四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节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一、诚信执业

律师诚信执业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

律师是否履行了对社会的承诺,是判断律师是否诚信执业的标准。

1.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2.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3.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4.律师不得向社会及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二、避免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2.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3.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或顾问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内,接受与顾问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4.律师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之间有商业交易的利益冲突。

5.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委托的;

6.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委托的。

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当代理关系确立前,律师认识到有利益冲突情形时应拒绝代理。

2.当出现利益冲突情形时,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

3."防火墙"制度是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的好方法,即便是执业规则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信息保密也仍然是重要的问题。

三、保守职业秘密

律师遵守对委托人保密信息保密的道德义务不仅有利于完成委托事项,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鼓励人们更早地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

律师遵守信息保密义务的范围是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律师在工作中获得的有关委托人的信息。

保密义务是无期限的,委托事项结束之后,律师仍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除受托律师之外还及于因为工作知晓这些信息的助理、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如果这些人违反保密义务,其责任由受托律师承担。

需要律师慎重处理的问题是,信息保密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委托人的信息要被运用和公开。

第一种情况是授权披露。

律师在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运用委托人的信息,应视为委托人的默示授权。

但在委托人特别限制使用信息时,律师应遵守限制约定。

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因工作的需要公开委托信息也视为默示授权。

但委托人特别指示信息仅限于受托律师了解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是不经委托人授权的公开。

律师为防止委托人进行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刑事违法行为可以披露有关信息;律师可以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发生的争讼中、在诉讼请求和答辩中运用委托人的保密信息。

四、勤勉执业

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这种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勤勉尽责。

勤勉执业要求律师重视委托事项,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律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时效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五、独立履行职责

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进行执业活动,但律师必须以法律和行业规范许可的方式完成委托事项,并且律师不得以执业方式帮助委托人获取非法利益。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超越委托人意志的独立性。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律师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六、以正当方式推广律师业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推广业务,不正当的方式包括: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法律业务。

第三节律师职业责任

一、律师职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一)律师的刑事责任

1.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的民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法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及时收集,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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