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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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5: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试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1.总则………………………………………………………………………67

2.规范性引用文件…………………………………………………………67

3.项目竣工验收……………………………………………………………68

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72

5.工程质量评定标准………………………………………………………76

附录A-1: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108

附录A-2: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112

附录A-3: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114

附录A-4: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116

附录A-5: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118

附录A-6: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120

附录B: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122

附录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申请………………………129

附录D:

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130

附录E: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32

附录F-1:

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138

附录F-2:

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139

附录F-3:

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140

附录F-4: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141

附录F-5: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142

附录F-6: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43

附录F-7: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44

附录F-8:

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145

附录G:

竣工图编制要求…………………………………………146

附录H: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和有关指标……………………147

1.总则

1.1为了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执行本细则。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三峡库区要求验收。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1.3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1.4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在治理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与自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1.5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

1.6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

1.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与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规范》(DZ/T0239-20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最新版本。

3.项目竣工验收

3.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3.2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3.3验收组由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构成,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自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3~5名。

3.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

(1)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量与运行状况,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无损原位检测或破坏性检验;

(2)听取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3)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重点查看项目招投标文件、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决算与审计、验收整改和工程监测、维护与运行情况等内容;

(4)讨论验收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

3.5竣工初步验收

3.5.1承担单位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

3.5.2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含经批准的治理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整改内容;

(2)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

(3)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质量检验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进行实体无损检测,检测报告齐全;

(4)承担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1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竣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来源、组织建设程序、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档案、资金使用、初步验收意见等内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施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2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总结报告。

施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工程的组织实施、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档案、执行合同设计规范情况、工程质量自评价等,并附竣工图和典型照片。

施工总结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监理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3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监理总结报告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过程各项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见证采样检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监理档案等进行说明。

监理总结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设计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4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总结报告。

设计总结报告应重点总结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情况及效果等。

设计总结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勘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5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总结报告。

勘查总结报告应重点阐述,通过施工地质编录和验槽,对实际揭露地质条件的新认识和结论,原有勘查成果的准确性,以及变更设计的地质依据。

勘查总结报告必须经勘查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监测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6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测总结报告。

监测总结报告需重点说明监测工程布置与建造、观测工作情况、观测数据及分析图表、至验收时的监测结论等。

监测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已按合同约定已办理工程款结算,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决算进行了审核;

(11)按照《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完成了治理工程资料的整理与立卷归档;

3.5.3竣工初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3)项目参建单位确定的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实验检验报告、关键工序检验记录、重点工程的原始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图等;

(6)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及验收评定表;

(7)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8)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结算报告;

(9)按附录A-1~A-6编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10)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

(11)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3.5.4通过竣工初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附录B)。

3.5.5试运行达到一个水文年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录C)。

3.5.6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验收。

3.6竣工验收

3.6.1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承担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6.2竣工验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竣工初步验收合格;

(2)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治理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3)办理了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项目审计;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验收所需提交的备查资料齐全(附录D);

3.6.3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2)按附录A更新后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及运行期效果监测结论;

(3)承担单位对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及其落实整改报告;

(4)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

(5)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3.6.4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附录E)。

3.7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工程档案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存,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竣工验收总结、竣工验收意见书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工程档案同时汇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8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治理工程的移交与维护管理。

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4.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参照表4.1划分,未列出的治理工程类型参照其它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检验评定。

4.2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方法

4.2.1施工单位应在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和验收,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并做好隐蔽工程现场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素描图、可视化影像等),不合格时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建设、勘查、设计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

4.2.2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自检,按附录F-1至F-5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包括可视化影像等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

4.2.3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评定,自检合格后,将竣工自验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等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

验收文件必须经以上各方签字认可。

4.2.4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进行评分。

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评分值和工程项目的工程优良率。

4.2.5分项工程评分方法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

只有在其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1)基本要求检查与评分

各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包括了有关规范的主要点和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的部分。

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时不能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检查结果填入附录F-1表中。

对工程质量具有一票否决的项目,要按有关规范查验试验资料,评定其是否合格,该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如砂浆、混凝土强度等按5.7条拌合物、半成品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2)实测项目检查与评分

对规定的实测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下列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查评分。

检查项目合格率(%)=               ×100

检查项目评定分数=检查项目规定分数×合格率

检查结果填入附录F-2表中。

(3)外观鉴定检查与评分

对工程外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时,如发现外观缺陷,应区分档次进行扣分。

对于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外观鉴定评分结果填入附录F-3表中。

(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按附录F-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所列逐款检查,缺少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扣分。

资料检查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5)分项工程综合评分

根据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定进行综合评分。

分项工程评分=实测项目实得分之和-外观缺陷扣分-资料不全扣分

分项工程评分结果填入附录F-5表中。

4.2.6分部工程评分方法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评分时,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法确定相应的评分值。

主要工程权值为2,一般工程权值为1。

主要工程和一般工程由设计单位划分。

分部(单位)工程评价=

评分用附录F-6表和附录F-7表。

4.2.7单位工程评分方法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一般以单位工程优良率进行分级评定:

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评定用附录F-8《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

4.2.8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方法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优良、合格等级,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项目工程逐级评定。

(1)分项工程等级

分项工程评分不小于85分者为优良,小于85分而不小于70分者为合格。

(2)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其加权平均分不小于85分,且所含主要分项工程全部评为优良时,则该分部工程评为优良;如分项工程全部合格,但加权平均分小于85分,或加权平均分虽不小于85分,但主要分项工程未全部达到优良标准时,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

(3)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其加权平均分不小于85分,且主要分部工程全部为优良时,则该单位工程评为优良;如分部工程合格,但加权平均分小于85分,或加权平均分虽不小于85分,但主要分部工程未全部达到优良标准时,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

(4)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不小于85%时,该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优良;若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但单位工程优良率小于85%时,则该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合格。

4.3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修或返工,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后,只能复评为合格。

未达到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4.4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原材料需按要求频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有疑问的采取平行取样检测。

对工程质量具有一票否决的项目,如砂浆、混凝土强度等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4.5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和验收,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加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4.6治理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5.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排(截)水工程

5.1.1浆砌排(截)水沟

(1)基本要求

①排(截)水沟地基、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4.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元、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排(截)水工程

排(截)水沟

(1)一条沟为一个分项

(2)长度>100m的沟(下同)可按桩号(长度,下同)划分出若干个分项,或按缓坡段、陡坡段、跌水等划分分项

(3)若只有一条沟,短沟只有一个分项,长沟按

(2)划分分项

盲沟

(1)一条沟为一个分项

(2)长沟可按桩号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3)若只有一条沟,短沟只有一个分项,长沟按

(2)划分分项

排水隧洞

(1)一个洞为一个分项

(2)深度>100m的洞可按洞口、洞身划分分项,洞身又可按桩号或断面尺寸等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3)若只有一个洞,浅洞只有一个分项,深洞按

(2)划分分项

排水井(孔)

一个井(孔)为一个分项

支(拦)挡工程

混凝土灌注抗滑桩

(1)一根桩为一个分项

(2)若有联系梁、档土板,两根桩间梁、板为一个分项,或分组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锚拉抗滑桩

(1)一根桩和其上锚索(杆)为一个分项

(2)若有联系梁、档土板,两根桩间梁、板为一个分项,或分组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浆砌石挡墙

(1)一道墙为一个分项

(2)大型墙(高度不小于4m,且长度不小于50m)可按桩号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3)若只有一道墙,小型墙只有一个分项,大型墙按

(2)划分分项

混凝土挡墙

同上

加筋土挡墙

同上

防崩(落)石槽(台)

(1)一个槽(台)为一个分项

(2)若只有一个槽(台),只有一个分项

拦石坝(墙、堤)

(1)一道坝(墙、堤)为一个分项

(2)大型(高度不小于4m,且长度不小于50m)坝(墙、堤)可按桩号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3)若只有一道坝(墙、堤),小型的只有一个分项,大型的按

(2)划分分项

拦石网与拦石桩(柱)

(1)二桩(柱)和之间的网为一个分项

(2)若只有二桩(柱)和之间的网,只有一个分项

支撑墩(柱)

一个墩(柱)为一个分项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加固工程

预应力锚索(杆)加固

一根(束)锚索(杆)为一个分项

格构锚固

(1)小范围(宽度[与斜坡走向一致,下同]<50m)的锚固可只有一个分项

(2)大范围(宽度>50m)的锚固可按区段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注浆加固

同上

护坡工程

锚喷支护

(1)小范围(宽度<50m)的护坡可只有一个分项

(2)大范围(宽度>50m)的护坡可按区段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砌石护坡

同上

抛石护坡

同上

石笼护坡

同上

锚杆与土钉墙护坡

同上

格构护坡

同上

植被护坡

同上

减载与压脚

工程

削方减载

(1)小范围(宽度<50m)的减载可只有一个分项

(2)大范围(宽度>50m)的减载可按区段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土石压脚

(1)小范围(宽度<50m)的压脚可只有一个分项

(2)大范围(宽度>50m)的压脚可按区段划分出若干个分项

说明:

有些工程由二种或多种工程组合而成,本规定和本表已列出一部分这类工程,如锚拉抗滑桩、格构锚固等,其分项工程的划分已有相应规定。

但列的不全,如:

格构护坡往往与砌石护坡或植被护坡组合,成为格构砌石护坡工程、格构植被护坡工程等;格构锚固工程已由格构、锚杆(索)组合,在实践中还往往在格构中加砌石护坡或植被护坡。

这些组合后的工程都可按范围大小划分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按各自的标准进行。

此外,还有由锚杆和挡墙(板、梁)组合的锚杆(或锚拉)挡墙(板、梁)等多种类型的工程,而有些工程则是某类工程的一部分,如防治部分危岩和保护部分斜坡的素喷混凝土工程等,这些工程可参照相应工程划分分项工程,并按各自的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

②砌体所用原材料(片石、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等)的质量、规格和砂浆配合比、砂浆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

③回填土、沉降缝与排水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了防渗处理。

④砌体抹面应平整、直顺,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⑤混凝土预制块按5.6.3检查。

(2)实测项目。

见表5.1.1。

表5.1.1浆砌排(截)水沟实测项目表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水平位置(mm)

±50

用经纬仪测,每长20m测3点,且不少于3点

15

2

长度(mm)

-500

用尺量,全部

10

3

断面尺寸(mm)

±30

用尺量,每长10m量1点,且不少于3点

20

4

沟底纵坡度(%)

±1

用水准仪测,每长10m测1点,且不少于3点

10

5

沟底高程(mm)

±50

用经纬仪测,每长10m测1点,且不少于3点

15

6

铺砌厚度(mm)

不小于设计

用尺量,每长10m量1点,且不少于3点

20

7

表面平整度(mm)

20

用直尺量,每长20m量3点,且不少于3点

10

注:

平面位置“+”指向外,“-”指向内;表面平整度即凹凸差。

下同。

(3)外观鉴定

①沟体线条及沟底应平顺,水流通畅。

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

②沟边排水孔通畅,沟底不得有杂物。

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

③沟壁砌体顶面不高于地面,以利降雨迳流进入排水沟;或采取措施(如打孔等)使降雨迳流进入排水沟。

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

5.1.2盲沟

(1)基本要求

①盲沟所用原材料的规格、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盲沟埋置位置、深度、反滤层和防渗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盲沟进水、出水应通畅。

(2)实测项目。

见表5.1.2。

 

表5.1.2盲沟实测项目表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沟底纵坡度(%)

±1

用水准仪测,每长10m测1点,且不少于3点

30

2

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

用尺量,每长10m量1点,且不少于3点

30

3

渗、滤层厚度(mm)

±20

用尺量,每长10m每层量1点,且每层不少于3点

40

注:

若渗、滤层采用土工布,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外观鉴定

①反滤层应层次分明。

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

②出水口美观实用,出水应通畅,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

5.1.3排水隧洞

(1)基本要求

①排水隧洞的设置位置和几何尺寸、渗井(孔)和仰斜排水井(孔)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排水隧洞的开挖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排水隧洞衬砌砌体和渗井(孔)、仰斜排水井(孔)所用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和砂浆与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排水隧洞衬砌砌体,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符合设计要求。

⑤排水隧洞洞周衬砌回填密实,洞底防渗处理和洞口稳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⑥渗井(孔)和仰斜排水井(孔)应通畅。

(2)实测项目。

见表5.1.3。

 

表5.1.3排水隧洞实测项目表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衬砌厚度(mm)

不小于设计

用尺量,每长10m量1个断面,且不少于3个断面

25

2

平面位置(mm)

±100

用经纬仪测,每长20m测3点,且不少于3点

1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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