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186710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4.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docx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辨析修改稿8116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辨析:

一个基于国内文献的讨论

徐旭初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公议纷纷,其质性规定及具体体现、现实约束与制度安排等面临着近年来较为聚焦的审视。

本文结合对国内近年来已有农民合作社理论研究成果的简要梳理,力图辨析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提出若干研究趋势展望。

本文指出,当下围绕合作社发展现实的讨论实际上是对质性底线的辨识,本质上是对本质规定性及其基本原则的研判;由于被嵌入在社会经济结构的多重现实约束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然是超越经典的、反映中国特色的、体现时代特征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无论其实践或是研究都必然体现人们对合作社发展的合意性与合宜性的权衡。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特性制度安排研究展望

一、引言

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已届五载。

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覆盖范围扩大,合作水平提升。

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55万家,其中近5年的发展量相当于之前28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总量的3.7倍。

目前,全国合作社数量平均每月增加约1万家,已经覆盖全国91.2%的行政村;实有入社成员4300多万,覆盖全国17.2%的农户;每个合作社平均有近80名成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从横向合作向纵向合作深化,从单一功能向多种功能拓展,从传统合作向新型合作演变,从农户间合作向社际间协作迈进。

另一方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形势中,也乱象杂呈,公议纷纷:

合作社内部运行亟待规范、合作社领导人亟待培育、农民合作意识亟待提高、政府扶持政策亟待落实、各种所谓“假合作社”或“翻牌合作社”亟待引导等问题诸多。

不仅如此,当兴办合作社成为一种任务(特别是地方政府考核的任务)、一种时髦(特别是彰显所谓益贫偏好的时髦)、一种手段(特别是可以比较轻松地套取政府直接财政扶持的手段,以及相关主体参与寻租的手段)时,人们面对的必然是一片莽莽的“合作社丛林”,数量众多,类型繁杂,良莠难辨。

而对于具有共同体属性(甚至可以说是意识形态色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各界无疑格外关注其现实形态的合意性。

诚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在实践中必然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它们只有在发展中才有可能逐步规范。

关键是合作社朝什么方向发展?

”(张晓山,2009)

农业经济研究必然是问题导向的。

正是在上述现实背景下,当今凡是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都在以不同形式进行着自己的思考,理论工作者更是如此。

笔者以为,就当下的公议和争论而言,其核心大致可归结为这样几个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性规定究竟是什么?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约束究竟有哪些?

如何阐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的制度安排?

如何评价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显著的异化现象?

为此,本文力图结合近年来国内已有的农民合作社理论研究成果,深入辨析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提出今后我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的可能性路径。

二、农民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和制度边界

近年来,时隐时现地贯穿在诸多合作社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制度特性)问题,即究竟什么是使合作社有别于其它组织形式的——就是成为这种而非那种组织形式的——质的规定性?

更加有趣的是,每当该问题凸显的时候,往往就是合作社实践特别多元、合作社类型特别丰富,而人们又难以辨识其质性的时候。

不难发现,大约在2000年及随后几年中,围绕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性和法律地位,学界曾有一个对合作社质性讨论比较集中的阶段(张晓山,1999;杜吟堂、潘劲,2000;林坚、王宁,2002;苑鹏,2001;国鲁来,2001;应瑞瑶,2002;徐旭初,2003;廖运凤,2004);而2011年以来,随着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猛发展以及各色合作社的涌现,特别是各种所谓“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获”、“大农吃小农”等不合意现象的存在,对合作社质性规定和制度边界的讨论又一次活跃起来,而且不少人质疑“合作社原则,最后还能坚守什么?

”(潘劲,2011),我国农民合作社又走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上。

在经济学意义上,合作社是社员共有资产的剩余决策权和所有权的治理结构。

黄祖辉(2008)指出,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既不是完全外包的市场交易关系,又不是完全内化的科层治理关系,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科层与市场相结合的产业组织。

不过,通常人们更关注的是合作社在意识形态层面上的质性规定性。

在这方面,国际合作经济界的基本共识是:

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双重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该共识一方面强调了合作社的商业组织性质,另一方面强调了合作社民主控制、经济参与的原则。

事实上,许多学者从合作社的价值理念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七项原则出发来讨论合作社的本质和内核。

一些学者认为,合作社的制度特征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因而主张严格遵守:

“合作制的本质就是要限制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分割企业利润,如果允许大量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分享其收益,它就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企业了”(廖运凤,2004)。

但更多的学者则主张灵活把握:

如应瑞瑶和何军(2002)认为,在合作社的诸原则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但社员的民主管理也不必拘泥于一人一票。

牛若峰(2004)认为,在一人多票的情况下,为防大股东控制合作社,要规定社员持股额度和股金投票权的比;合作社可以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投资持股者可以参与按股分红,但不干预合作社的经营业务。

林坚和王宁(2002)指出,合作社天然地具有追求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双重目标,相应地,二者间的矛盾也成为合作社与生俱来的矛盾。

苑鹏(2006)认为,尽管合作社千差万别,但其制度安排的本质是一样的,即社员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是建立在其对合作社的使用基础上的。

徐旭初(2005)也认为,合作社与其它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社员身份的同一性,即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投资者),又是合作社的惠顾者(使用者)。

他还指出,合作社可能出现若干种偏离“理想型”合作社制度的制度形态,特别在合作社进入追求附加值阶段,偏离几乎是必然的。

黄祖辉和邵科(2009)认为随着时代的变革,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正在发生漂移,这种情况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有重大影响。

为此,既要充分认识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的不可避免性,也不必强制干预这种漂移的发生,而应鼓励社员按照章程自主选择是否允许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这种漂移的发生。

同时,政府部门则可以通过相关法规合理引导这种漂移。

围绕纷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张晓山(2009)提出:

“在今后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作为社员的农民(从事农产品专业生产或营销的农户)能否成为专业合作社的主体?

他们在合作社中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民主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他们获取的剩余能否增加?

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受益权是否能主要由他们拥有?

这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走向健康与否的试金石,而这必须由实践来检验。

”任大鹏等(2009)则具体讨论了“合作社的真伪之辨”,认为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评定一个合作社的真伪,首先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根据《合作社法》确立的合作社原则进行对照与辨析;其次,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环节也是程序上一个重要的认定指标;同时,还要在现实中认真分析合作社的运作方式和功能,尤其要看其在治理机制、盈余分配两环节是否真正体现了合作社的特征。

潘劲(2011)则提出了鲜明的质性疑问:

“百分之八九十的股权掌控在单个成员手中,在这样的合作社中,还能有真正的民主吗?

如果说合作社是低成本运作,没有多少盈余,从而不能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人们对此还可以理解;那么,没有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的盈余,却有按股分配的利润,这利润又是从何而来?

如果合作社盈余全部按股分红,与交易额没有任何关联,这又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有何区别?

有关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和制度边界的研讨,还间接地反映在这些年来关于究竟应该发展哪一类型合作社组织的讨论中。

一方面,温铁军(2009、2011)、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杨团(2009)等态度鲜明,他们不仅主张在中国发展类如日本农协的综合性合作社组织,而且一直难能可贵地坚持着相关实验性社会实践。

但另一方面,坚持专业化合作思路的学者却并未与前者有什么交锋,这或许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意味着专业化发展思路已然成为主流,很多学者视其为既定的研究前提,而非需要研判的主题。

此外,近年来许多新兴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旅游合作社等,令不少人难辨其质性,连叹合作社泛化。

在笔者看来,探讨合作社的质性规定与制度边界,实际上应有三个层面:

一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这是核心问题;二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这是本质规定性的具体体现;三是合作社的质性程度,亦即每个合作社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基本原则。

一般说来,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是服务社员、民主控制,这是不可动摇的,动摇了就失去了这种制度形式的独特性;基本原则以国际合作社原则和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为准,这也是基本稳定的,但并非不可改变;而质性程度则因时、因地、因社而异,但也有一个大致的却又常常缺乏共识的质性底线。

当下,所谓真假合作社之辨(辩),表面上是对质性程度的界定,实际上是对质性底线的辨识,而本质上则是对本质规定性及其基本原则的研判。

尽管缺乏共识,但大致的质性底线应是自愿进出、社员使用(为主)、直接民主(为主)、惠顾返还(为主)。

因此不难发现,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实践中,对质性底线的漂移大多体现在未必以社员使用为主,未必以直接民主为主,未必以惠顾返还为主,而且越来越可能出现若干种偏离“理想型”合作社制度的制度形态,越来越趋于股份合作制色彩,特别在合作社进入追求附加值阶段。

当然,那些基于农村社区服务的、内敛性的,或者在贫困地区带有显著的益贫性的合作社,可能还是经典的、传统的居多。

事实上,在世界合作社运动16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和制度边界(特别是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界定一直发生着微妙但深刻的嬗变,总体上向着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发展。

一种折中的态度就是试图在对理想的坚持和对实践的体认之间求得一种平衡。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在阐述1995年国际合作社原则时就坦承:

“合作社总是在不同的、丰富的信仰体系中发展的,包括世界上所有大的宗教和意识形态。

既然合作社领导人和不同集团深受其影响,那么关于合作社价值的任何讨论就不可避免地打上相关道德行为的烙印。

因此,尽管非常有必要规范合作社的价值,但要达成共识总是很困难的。

”“合作社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

事实上对获得和保持平等的关心是所有合作社不断遇到的一个问题。

总之,平等应更多地作为处理业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

”“在合作社如何实现‘公平’也将是长期面临的问题。

”(管爱国、符纯华等,2000)。

应瑞瑶(2004)曾经总结了现代合作社制度演进中的五方面变化:

从入社退社自由向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开放变化;从绝对的一人一票制向承认差别发展;从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向产权的明晰化发展;从对资本报酬率的严格限制向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方向发展;社员管理合作社被拥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所取代。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约束

与合作社质性研究相对应的,必然是对合作社环境及约束的研究,因为合作社无非是一种处于一定组织环境中、具有一定质性规定的组织形式。

回顾近年来的有关研究不难发现,关注制度环境约束的较多,考虑技术环境约束的较少;关注当前和眼下的较多,考虑既往历史因素动态演化后续影响的较少;关注合作社环境适应性的较多,关注其能动性的较少。

然而,这种研究的偏重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作为一种“环境适应性”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活动的阐释必然侧重于其所处环境的现实约束。

可以确认,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既源起于农业产业特性之必然,也迫于近30年来我国势不可挡的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复合型现代化进程,更深深地嵌入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多重现实约束中。

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多重嵌入性是独特的、显著的,更是深刻的:

首先是基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异质性的“结构嵌入”。

在当今中国,农民分化日益加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异质性问题极为突出。

农民分化的情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产权主体的异质性,而正是这种产权主体的异质性深刻地影响着合作社产生和发展中的成员动机、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乃至文化取向等。

换言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显著的成员异质性(邵科、徐旭初,2008;黄胜忠,2009)。

社员不仅生产规模可能大小不一,而且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经营能力乃至风险偏好都大不一样。

合作社的本意是通过社员内部的横向一体化去应对外部的纵向一体化(张晓山,2009),而我国合作社则不然:

社员们并非利益同质的共同体关系,很可能在共同应对外部市场竞争的同时,其内部也形成某种购销关系,即一部分社员赚另一部分社员的钱。

显然,这并不符合传统的、理想的或标准的合作社范式。

其次是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态势的“市场嵌入”。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农业产业处于具有深远意义的结构变革中,农业合作社面临以纵向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纵向一体化与供应链管理趋势,迫使以成员利益为导向的合作社必须尽快适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转变。

而且,我国异于欧美国家通常路径(先合作化/横向一体化,而后产业化/纵向一体化)的先产业化(纵向一体化)后合作化(横向一体化)的农业经济发展路径,必然造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生和发展目标、方式、走向的独特性(徐旭初,2005)。

同样,这种市场嵌入困境也迫使我国农民合作社必须在战略、组织和业务等诸方面及时、深刻地变革创新,以适应环境变化。

这些变革和创新意味着:

合作社的组织关注点必然越来越转向关注市场和合作社自身发展,而非只是社员收益;合作社的运营战略必然地由内敛趋向开放,趋向和融入供应链;合作社必然面临对传统的利益原则及机制的调整,参与构建具有新的合理性的内外部利益协调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合作社内部的纵向一体化是对外部纵向一体化的应对;换言之,“市场嵌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结构嵌入”。

再次就是基于我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制度嵌入”。

我国政府从来就是政治、法律和行政的合法性的强势赋予者(苑鹏,2001、2009;夏英,2008)。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期望日重,介入颇深,影响甚大,这既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规制合作社内部管理,同时也容易使合作社勉为其难地去承载政府的某些经济或社会功能,甚至破坏合作社应有的独立性(郭红东,2002;任大鹏、郭海霞,2009)。

不少人认为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使得合作社的边界有泛化倾向。

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很多时候就是以经济发展为导向,一开始就是把合作社视为一个微型企业甚至中小企业的,当作一个可以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而对其民主管理、文化内涵关注不多。

所以,他们更强调的是合作社对社员和非社员的带动,而不注意对合作社运作规范性的监管。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很多龙头企业参与到合作社经营中,因为他们都是追随着政策来的。

在一定程度上,政府部门并不是迎合龙头企业,而是诱导龙头企业。

由此可见,未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转化为如何建构合作社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合理平衡的问题。

还有就是基于村社结构和乡土文化的“村社嵌入”。

我国农民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农村基层中,其理念、制度及其具体实践与农村乡土社会的村社结构、文化土壤、社会记忆及其非正式制度是否契合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中国农村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规范中,似乎比较缺乏市场机制下那种经常要求人们以平等关系、一般信任为最大“道德保障”的文化资源(孙亚范,2003;赵泉民,2009)。

而且,上世纪50、6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似乎更多地构成了一些偏于负面的社会记忆。

更何况在当前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及其集体土地资源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形下,合作社与社区组织如何建构合理的互动关系,合作社社区化究竟是强化还是弱化了其质性程度,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值得关注的基本背景之一。

实际上,有无相宜的合作社文化土壤的问题核心还是平衡问题,即合作社如何平衡适应内外部组织环境变化与坚持合作社文化内核的问题。

如果合作社益贫性的逐渐扬弃事在必然,则对民主性的一定坚持则无疑是合作社变革的底线所在。

所有这些无疑意味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机遇要严峻得多,面临约束要复杂得多,合作社企业家要稀缺得多,成员禀赋要参差得多,政府介入要频繁得多,更导致我国农民合作社相较于国外合作社的差异性。

如果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在这个多重嵌入性框架里来看,合作社的嵌入程度越深,就越不像传统的、理想的或标准的合作社。

在此意义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是超越经典的、反映中国特色的、体现时代特征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

不难想见,近年来,面对蓬勃发展、生动活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实践,特别是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代表的具有鲜明的股份合作色彩的合作社实践,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的发展迅猛与乱象杂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研究必然是合作社研究的重中之重,也是研究最为集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更是能够反映人们对合作社发展的合意性与合宜性的轻重缓急的研判。

在这方面,张晓山(2004、2009、2010)、黄祖辉(2006、2008、2009)、温铁军(2009、2011)等学者给出了各自的实践观察和理论阐释。

而徐旭初、马彦丽、黄胜忠等则试图提出各自的建构性理论阐释。

徐旭初(2005)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要分析工具,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例证对象,就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给予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富有阐释力的制度理论解说。

马彦丽和孟彩英(2008)则主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等进一步探讨了制度特性、产权安排、治理结构等现实问题。

黄胜忠(2009)则以成员异质性为研究视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治理机制、组织认定和成员承诺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张晓山、苑鹏(2009)则较为详尽地对各种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在合作社产权研究方面,近年来,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所有权)结构普遍带有股份化色彩进行合理的阐释,几乎是唯一的主题。

徐旭初(2006)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安排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一个新的基于组织能力的阐释视角,并理性思考了这种组织结构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及其可能的不足。

林坚和黄胜忠(2007)认为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少数核心社员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其外在体现就是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多数财产所有权。

由于在集聚生产要素和避免代理问题上有优势,当前的所有权安排存在合理性。

周春芳和包宗顺(2010)则以江苏省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人力、物质资本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由少数农村精英控制、普通社员依附的产权结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背离了合作社的初衷。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合作社对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使其陷入理想与现实的两难。

周应恒和王爱芝(2011)认为人力资本产权的资本化是利益各方通过博弈以股份化形式得以实现的,企业家人才的稀缺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化的根本原因。

潘劲(2011)强调指出,持有股份是成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也是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

合作社由成员所有并控制,农户成为合作社所有者的前提是投资入股,获得使用合作社服务的权利,从而实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身份统一。

如果将合作社服务的所有农户都视作其成员,那也就无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之别了。

因此,应该创造条件实现潜在成员持股,使其能在使用合作社服务的同时,承担起对合作社的义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成员。

然而,尽管所有权是比较根本的影响因素,而且可以想见,股份化(资本化)倾向愈显著,所有权结构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就愈明显。

但笔者始终认为,从本质上讲,合作社既非财产关系,也非分配关系,而是治理关系。

因为对于经典合作社而言,所有权与治理是无关的。

换言之,经典合作社是不存在股权问题的,至少是不计较股权问题的;当合作社开始在乎股权时,它已经开始偏离经典了,或者是不标准、不合意了。

所以,社员持股或股权结构并不是合作社最关键的问题,治理结构及机制才是。

在合作社治理研究方面,文献甚多,这不仅因为合作社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治理结构,或许还因为治理研究更加迫切、更加现实,更加让人们感到当下合作社发展的纷繁芜杂。

尽管合作社强调民主控制,应瑞瑶(2004)认为随着合作社的发展,社员管理合作社将逐渐被职业经理所取代。

这样,以生产为导向的社员如何监督和激励职业经理,使其为社员利益服务,便成为合作社治理的主要问题。

黄胜忠(2008)认为,由于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既不可转让,也不可分离,它们不能市场化,这样就会在合作社内部形成许多代理或控制问题,主要表现为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马彦丽和孟彩英(2008)认为,合作社内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种是全体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另一种是中小社员与骨干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实践中表现为对中小社员利益的侵害及合作社整体价值的损失,而问题的症结在于表面健全的治理结构实际上流于形式。

张晓山(2004)认为,在公司兴办的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不平等的,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公司往往获得更多的利益,剥夺了农户的利益。

张晓山(2009)还认为,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农户”的形式正在内部化于合作社之中,大户领办和控制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区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

他提出农民社员能否成为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受益权是否能主要由他们拥有?

这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走向健康与否的试金石,而这也必须由实践来检验。

李玉勤(2008)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经济载体是要赢利的,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异化,可能会被某些人控制,可能出现对普通社员不利的走向。

邵科和徐旭初(2008)分析了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

他们认为,应该确保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相对同质性,使合作社形成一个团结有效的领导核心,同时使理事会、监事会在社员大会的领导下,从而实现有效的制衡,不产生“一会独大”现象。

孔祥智和蒋忱忱(2010)认为,由于人力资本要素拥有量不同,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将偏向于确保人力资本要素拥有量作用发挥的制度安排。

从“帕累托改进”和“激励相容”角度来看,这种基于成员异质性的制度安排结果是合理并且有效率的。

崔宝玉和李晓明(2008)则认为,随着合作社外部社会关系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合作社有典型的资本化倾向和趋势。

进入合作社后,成员会根据收益、成本和风险的边际水平和风险偏好来选择股权的合作程度,并利用退出权对成员利益形成一定程度的保护。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课题组及温铁军(2009)、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对部门和资本“下乡”的批评以及对专业合作社道路的质疑。

他们认为,资本和部门化的资本下乡,成为联结小农户和大市场的中介。

这给当今农民合作化带来了重大影响,即合作社往往容易发展成“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单纯靠规范合作社治理结构无法解决此问题,应该走以加强国家介入、发展多层次综合合作体系为目标的农民合作化的新道路。

还有一些学者对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进行解剖,如郭晓鸣和廖祖君(2010)认为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将成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主要趋势,但应对这种不稳定的过渡形态加强政策引导,使其朝着具有经济实体功能、基于劳动合作的独立性合作社的方向演变。

而王军(2009)则认为在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不断变化的,两者关系中始终存在着合作与竞争两种力量,而何种力量占主导地位则取决于公司与农户的谈判力量和谈判地位。

关于合作社分配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

米新丽(2008)从法学视角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交规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