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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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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25页)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编证后管理

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

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

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第三百九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界址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差值对照。

(三)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四)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并标注标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百零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以及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千分之五;

(二)建筑间距不大于千分之五,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三)建设规模、绿地面积等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

(一)平面净距离不大于米;

(二)覆土深度不大于米。

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米。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

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五章建筑间距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章建筑退让

第一百五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已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地块,依据规划性质控制退让地界间距,并按间距规定的高度系数、面宽系数中最小间距的0.5倍退让。

(二)周边为现状保留建筑或者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按与现状建筑或者与该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定位的建筑控制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其它情况下,按本身建筑在间距规定中的高度系数、面宽系数中最小间距的0.5倍退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

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一百五十八条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位于道路转角或者面临城市道路设置主要出入口的,退让距离除满足第152条规定外,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一百五十九条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折减系数不小于。

第一百六十条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一百六十一条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第一百六十六条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商。

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

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

(四)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米或者等于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米作为室外地坪。

第一百六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米,并应透空设置。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章工业用地

第九十六条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工业项目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容积率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注:

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可以适当提高。

第九十七条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应当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五。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章仓储用地

第九十八条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

第九十九条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分类

容积率

普通仓库用地

单层

多层

危险品仓库用地

第一百条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仓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

第十二章城市绿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第一百二十条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线。

(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予留绿化宽度。

一级河道绿线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线不小于15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轨道交通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高速铁路,黑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附属防护绿地。

(二)已明确地界线为铁路站场控制线的,在其基础上向外规划18米为铁路站场绿线。

(三)高架轻轨,沿路设有高架轻轨的,绿线宽度应在道路绿线的基础上增加10米。

对于位于商业中心的轻轨车站段,绿线宽度可以适当减小。

(四)地铁,地铁线路段规划地铁中心线两侧各20米;地铁车站段规划地铁中心线两侧各25米为地铁控制线,可以作为绿线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第一百二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从道路红线起算,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内环线两侧不小于5米;中环线两侧不小于20米;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不小于10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为500至1000米;环外快速环路红线两侧不小于100米。

(二)环外快速环路以内其他道路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内环线之内

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

中环线与外环线之间

外环线与环外快速环路之间

城区镇区段

其他地区

快速路

10米

20米

30米

30米

50米

主干路

5米

10米

20米

20米

40米

次干路

3米

5米

10米

10米

30米

(三)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的道路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城区镇区段

其他地区

快速路

30米

50米

主干路

20米

40米

次干路

10米

30米

第四节附属绿地

第一百三十条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参照下表规定:

代码

用地名称

绿地率下限(%)

代码

用地名称

绿地率下限

(%)

M1

一类工业用地

20

M2

二类工业用地

30

M3

三类工业用地

30

注:

建筑物三层以下,有条件作屋顶绿化,且向公众开放的,其面积的60%可以计入绿地率。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要求。

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用地代码

大类用地名称

中类用地名称

小类用地名称

大类说明

中类

说明

小类

说明

颜色值

RGB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不包括教育、科研单位内住宅用地

 

 

 

R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建设年代为90年代以后的用地。

255,255,0

R

R1

R1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255,0

R

R1

R12

 

 

公共

服务

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

含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255,255,0

R

R1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255,0

R

R1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55,255,0

R

R2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223,127

R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

含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255,223,127

R

R2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223,127

R

R2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55,223,127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建设年代为70年代以后的用地。

255,191,0

R

R3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55,191,0

R

R3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255,191,0

R

R3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55,191,0

R

R3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55,191,0

R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127,127,0

R

R4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127,127,0

R

R4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127,127,0

R

R4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127,127,0

R

R4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127,127,0

R

R/村

 

 

城中村

 

 

中心城区内的以农村居住点、生产为主的用地。

204,204,102

R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

255,127,255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55,127,191

C

C1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255,127,191

C

C1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包括商业性写字楼、公寓

255,127,191

C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和市场等用地

255,0,0

C

C2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复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255,0,0

C

C2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255,0,0

C

C2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255,0,0

C

C2

C24

 

 

服务业用地

 

 

各种饮食、照相、理发。

浴室、洗染、修理和交通售票用地

255,0,0

C

C2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255,0,0

C

C2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153,0,0

C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用地

 

255,127,159

C

C3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255,127,159

C

C3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255,127,159

C

C3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255,127,159

C

C3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255,127,159

C

C3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255,127,159

C

C3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255,127,159

C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0,76,0

C

C4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0,76,0

C

C4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0,76,0

C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255,191,127

C

C5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

255,191,127

C

C5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255,191,127

C

C5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255,191,127

C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255,63,0

C

C6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院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军事院校用地

255,63,0

C

C6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不包括附属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255,63,0

C

C6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用地

255,63,0

C

C6

C64

 

 

特殊学校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255,63,0

C

C6

C65

 

 

科研设计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不包括附设于单位内的研究设计机构等用地

255,63,0

C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76,0,38

C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153,0,76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厂区以外的专用线应计入铁路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76,0,0

M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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